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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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張,朱,高,林(17-27)🛑五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31日被判監5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3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7樓15庭
👨🏻⚖️林展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 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 與 👥章慧芳和嶺大校董會 #傳票 #寬延期限 (#學生選舉 賴於2024年11月被選舉主任章慧芳撤銷其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所以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前述校方撤銷參選人資格和認為後續投訴不成立的決定,以及選舉結果和相關委任,並下令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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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YKL(50) 虐兒 #輔警打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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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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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陳,張,朱,高,林(17-27)🛑五人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31日被判監5年。)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3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7樓15庭
👨🏻⚖️林展程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賴/ 嶺大學生會外務副會長 與 👥章慧芳和嶺大校董會 #傳票 #寬延期限 (#學生選舉 賴於2024年11月被選舉主任章慧芳撤銷其校董會、諮議會、教務會的參選人資格,所以賴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法庭推翻前述校方撤銷參選人資格和認為後續投訴不成立的決定,以及選舉結果和相關委任,並下令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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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YKL(50) 虐兒 #輔警打仔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7)/ A2張(19)/ A3朱(27)/
A4高(18)/ A5林(18)
控罪1:#暴動罪
全部上訴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五名上訴人否認暴動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3年10月31日被謝沈智慧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監5年。
====================
(10:11開庭)
📌A2 :
A2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呈遞陳詞。彭偉昌法官表示會考慮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亦會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是否有誤。A2表示明白。
📌A3,5 :(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3和A5的陳偉彥大律師希望法庭以最有利方式考慮兩名申請人的證據,例如他們在現場逗留多久、在現場的行為、衣著、以及是否知悉自己身在暴動等。總的來說,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指兩名申請人有參與暴動。
潘敏琦確認A3原審時沒有作供;彭寶琴確認原審法官不用為被告思考任何脫罪的可能性,而法官可以在眼前證據決定疊加起來時,可否達致唯一的推論;彭寶琴和潘敏琦確認A5的其中一個投訴是申請人理應不知道他爸爸駕車接A5時的交通狀況,但原審法官當證人表示A5父親想在窩打老道接A5,但作供時曾迴避窩打老道的交通狀況,故這個投訴不成立。陳大律師表示不認為證人是迴避問題,但明白法官的看法。
就刑令上訴,彭寶琴表示上訴庭已於2025年3月10日已頒布CACC68/2023案的判決。在該案,潘敏琦法官已經分析刑期不一致的情況。在45段:
「本庭的唯一考慮是原審法官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考慮到有關的加刑因素,採納64 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否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量刑不一致的上訴理據不成立。」
陳大律師表示與申請人溝通後,會放棄此理據,故A3已經放棄刑期上訴。陳大律師表示A5餘下的理據是原審法官未有妥善考慮年輕因素,A5案發時18歲,判刑時21歲,她沒有案底、也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和作出暴力行為。
彭偉昌指本案嚴重性不在於衣著和武器,而是A5眼見有極端行為仍然留在現場狀大聲勢。另外亦不認為A5背景有何特別之處。
📌A1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1的陳永豪大律師在庭上補充A1沒有投訴延誤,他們的關鍵陳詞是針對A1的更生和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申請方同意彭寶琴指申請人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是可以更改答辯以示悔意,只是百分比的問題。不過,他們認為遲來的悔意不等於遲來的更生,特別是在A1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期間,他的更生已得教會認可,A1已有所改變。彭寶琴認為這前設是申請人已承認自己違反法律。彭偉昌另認為若果在判刑後再更生,這只是技術上的考慮。潘敏琦亦指更生和認罪及延誤是環環相扣,它們適用於人生已出現大改變的情況,例如是犯案後願意認錯,主動賠償和更生,但出現檢控延誤(例如是多年後才控告的非禮案件)。然而,本案不是這些情況。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申請人在時間延誤下,已經產生真誠悔意。
📌A4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在彭寶琴詢問下,代表A4的馬維錕大律師表示不放棄刑期不一致的論點。彭寶琴指年青是酌情權的考量,以及申請方引用的案件是同案被告認罪後,原審法官就年青給予4個月扣減。馬大律師同意。彭寶琴指將認罪後和定罪後的情況作對比有困難。馬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眾眼中的公平性。在本案,原審法官沒有清楚解釋為何在處理認罪後和定罪後的被告時,就年青議題有不同處理手法,或許可令公眾可能會覺得不公或有疑惑。彭寶琴認為認罪背後的深意是認錯,這可與年輕環環相扣,例如被告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這是一籃子的考慮。同時間,法官亦可以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而不給予扣減。潘敏琦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本身年青在量刑時的比重好低。若果被告認罪,法官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同時間,法官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沒有悔意而不給予扣減,那有何矛盾。申請方認為縱觀其他法官做法,他們也會考慮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但不依賴其他法官就此的扣減。另外,申請方重申公眾眼中是否公平的論點。
📌律政司:
由黎靖頎檢控官代表的答辯方表示原審法官已經解䆁為何就其他被告給予其他扣減,並非只是考慮年青,亦考慮了曾當義工的良好。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就年青情況作扣減無可詬病。另外,CACC68/2023案的申請人有作上訴,但與刑令不一致的議題無關。
(11:31休庭20分鐘考慮判決)
====================
(12:05開庭)
判決:上訴庭駁回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會於6個月內頒布。
(12:05審結)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A1陳(17)/ A2張(19)/ A3朱(27)/
A4高(18)/ A5林(18)
控罪1:#暴動罪
全部上訴人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 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近和咸美頓街近彌敦道一帶,與其他人,參與暴動。
簡單背景:
五名上訴人否認暴動罪。他們經審訊後罪成,並於2023年10月31日被謝沈智慧法官 (下稱原審法官) 判監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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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開庭)
📌A2 :
A2沒有律師代表,沒有呈遞陳詞。彭偉昌法官表示會考慮其他大律師的陳詞,亦會考慮原審法官的判詞是否有誤。A2表示明白。
📌A3,5 :(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3和A5的陳偉彥大律師希望法庭以最有利方式考慮兩名申請人的證據,例如他們在現場逗留多久、在現場的行為、衣著、以及是否知悉自己身在暴動等。總的來說,申請方認為本案沒有足夠證據指兩名申請人有參與暴動。
潘敏琦確認A3原審時沒有作供;彭寶琴確認原審法官不用為被告思考任何脫罪的可能性,而法官可以在眼前證據決定疊加起來時,可否達致唯一的推論;彭寶琴和潘敏琦確認A5的其中一個投訴是申請人理應不知道他爸爸駕車接A5時的交通狀況,但原審法官當證人表示A5父親想在窩打老道接A5,但作供時曾迴避窩打老道的交通狀況,故這個投訴不成立。陳大律師表示不認為證人是迴避問題,但明白法官的看法。
就刑令上訴,彭寶琴表示上訴庭已於2025年3月10日已頒布CACC68/2023案的判決。在該案,潘敏琦法官已經分析刑期不一致的情況。在45段:
「本庭的唯一考慮是原審法官以本案的案情而言,考慮到有關的加刑因素,採納64 個月的量刑基準是否原則性犯錯或明顯過重。量刑不一致的上訴理據不成立。」
陳大律師表示與申請人溝通後,會放棄此理據,故A3已經放棄刑期上訴。陳大律師表示A5餘下的理據是原審法官未有妥善考慮年輕因素,A5案發時18歲,判刑時21歲,她沒有案底、也沒有管有攻擊性武器和和作出暴力行為。
彭偉昌指本案嚴重性不在於衣著和武器,而是A5眼見有極端行為仍然留在現場狀大聲勢。另外亦不認為A5背景有何特別之處。
📌A1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代表A1的陳永豪大律師在庭上補充A1沒有投訴延誤,他們的關鍵陳詞是針對A1的更生和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申請方同意彭寶琴指申請人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是可以更改答辯以示悔意,只是百分比的問題。不過,他們認為遲來的悔意不等於遲來的更生,特別是在A1由陳詞後至等候裁決的時間期間,他的更生已得教會認可,A1已有所改變。彭寶琴認為這前設是申請人已承認自己違反法律。彭偉昌另認為若果在判刑後再更生,這只是技術上的考慮。潘敏琦亦指更生和認罪及延誤是環環相扣,它們適用於人生已出現大改變的情況,例如是犯案後願意認錯,主動賠償和更生,但出現檢控延誤(例如是多年後才控告的非禮案件)。然而,本案不是這些情況。申請方希望法庭可以考慮申請人在時間延誤下,已經產生真誠悔意。
📌A4 :(刑令上訴許可申請)
在彭寶琴詢問下,代表A4的馬維錕大律師表示不放棄刑期不一致的論點。彭寶琴指年青是酌情權的考量,以及申請方引用的案件是同案被告認罪後,原審法官就年青給予4個月扣減。馬大律師同意。彭寶琴指將認罪後和定罪後的情況作對比有困難。馬大律師希望法庭考慮到公眾眼中的公平性。在本案,原審法官沒有清楚解釋為何在處理認罪後和定罪後的被告時,就年青議題有不同處理手法,或許可令公眾可能會覺得不公或有疑惑。彭寶琴認為認罪背後的深意是認錯,這可與年輕環環相扣,例如被告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這是一籃子的考慮。同時間,法官亦可以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而不給予扣減。潘敏琦指暴動是嚴重罪行,本身年青在量刑時的比重好低。若果被告認罪,法官因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酌情給予其他扣減。同時間,法官考慮不認罪被告明知犯案,沒有悔意而不給予扣減,那有何矛盾。申請方認為縱觀其他法官做法,他們也會考慮年輕易受他人影響而犯案,但不依賴其他法官就此的扣減。另外,申請方重申公眾眼中是否公平的論點。
📌律政司:
由黎靖頎檢控官代表的答辯方表示原審法官已經解䆁為何就其他被告給予其他扣減,並非只是考慮年青,亦考慮了曾當義工的良好。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在考慮所有因素後,不就年青情況作扣減無可詬病。另外,CACC68/2023案的申請人有作上訴,但與刑令不一致的議題無關。
(11:31休庭20分鐘考慮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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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開庭)
判決:上訴庭駁回所有申請人的定罪和刑令上訴許可申請。判決書會於6個月內頒布。
(12:05審結)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5]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D7代表盤問
📎TG無名群組對話
同意與D7相處期間,有提過自己教武術、兵器,不記得對方曾嘲笑自己咁叻開YouTube教人。對於律師引述TG無名群組william Wallace話「我女朋友叫我開youtube教,我話你痴撚線」,D1指是阿蛋講佢同女友,不是扮緊D1。D1知道阿蛋也識武術、兵器。陳官🗣️追問早啲嘅訊息William Wallace說「我6月已經開始教緊」同D1庭上主問話自己19年已經開始教吻合?D1回答6月嘅時候未開始教,而且自己教武術同抗爭無關。
D7代表引述TG無名群組3月4日William Wallace:「老隻:護衛/放,女友:哨」(D1在社運界人稱老隻)。D1指是阿蛋扮緊自己。相信佢以為D1女友可以做哨,冇經自己同意而打出嚟。果時可能阿蛋知D1掛住拍拖,咁寫令其他人覺得佢仍有參與社運。陳官🗣️關注只需講老隻做護衛已經可以,點解講埋女朋友?D1認為阿蛋想營造自己及女友一同參與。D1指D7成為自己女朋友會保護佢,唔會俾佢去示威現場。D1確認被捕前沒有看過這個訊息,而D7也從來冇應承過做哨。
D7大律師指William Wallace( WW)其實就是D1,自己未問女朋友先斬後奏安排做哨,今日話做咗女友就會保護佢係大話,D1全部不同意。
📎烘焙同好會羣組
3月6日訊息WW分別發出:一張紅色膠袋圖,「香港仔買多少少」、「女友買」,同意全部是阿蛋打的,同意CCTV中其實是自己購買。阿蛋咁寫是因為夠鐘改名佢哋質疑D1走入去買咁唔安全,佢想反駁所以話係女友去買。
大律師再次指William Wallace其實就是D1本人。從TG通訊可見庭上話D7成為女友會保護佢令佢不牽涉行動是大話,反而是慣性講大話、因利乘便時身上責任撇清,因此出現訊息話女友買硫磺,D1不同意。
3月7日 10:12 WW:「留咗2包硫磺喺女友度-.-」,D1指也是阿蛋扮自己,硫磺忘記拿給Rachel同阿蛋講,自己理解是遺漏的「漏」,阿蛋寫錯,-.- 是阿蛋表示無奈,陳官🗣️關注即是阿蛋扮D1,並幫D1表示無奈,D1同意。
📎泰國旅行
同意2人泰國旅行費用全部有自己負責。同意冇向D7提及防水Samsung手機是阿鬼、冇提過阿蛋、冇講過身邊嘅人涉及爆炸、冇提過Rachel及其他人、冇提過有人資助503室租金;但有提過因租約滿想搬走、同身邊的人有麻煩。不同意去泰國時自己從冇向D7坦白從公開群組收風,將冇參與行動作大創作成有份。D1 表示最後一晚飲酒時講過為咗追求誇大咗。
📎D7認知、參與
同意從來冇向D7提過「阿蛋、阿鬼、阿芝、April、Rachel、大隻仔、Vivian或Vivien、華御結、阿蕉」及這些人相關事情。
同意D7從冇參與任何聲稱行動、也冇以任何方式去參閱或希望參與任何行動。同意D7沒有參與明愛醫院、羅湖站同將軍澳炸彈計劃。
🔸D8代表盤問
同意2019年11月所有在大角咀酒吧透過D2介紹認識D8,叫佢Macro。2020年2月1日D8上過宏創方1008及503室,同意如作供所講有煮嘢食俾D3及D8,包括魚、魷魚並有飲酒及汽水。確認D8曾告知有濕疹,唔可以飲酒同食魷魚。同意果日D8上宏創方是買2手防毒面具。記憶中當晚D3有同D8討論投資,自己也邀請D8做防毒面具生意但佢冇答應。
🔹控方盤問
📎阿蛋
同意不會傳召阿蛋作供、冇親眼見到佢打訊息、庭上提及阿蛋的事只是自己相信,因多重登入所以話阿蛋打的訊息也可以是其他人做、作供內容話多次轉發文件比阿蛋完全冇TG訊息支持,自己冇儲存佢聯絡電話。
📎William Wallace
同意是叫阿蛋扮自己登入TG,並在食飯時自己開設帳戶「William Wallace」,印象在20 20年1月底設立帳戶,確認同阿蛋共同使用,同意帳戶可以多重登入。
📎阿鬼
2019年11月 問阿鬼借防水電話SN324時,阿鬼通知開左新TG帳戶「想和你通渠」。同意電話也可用「5飛」登入。解釋阿鬼唔想搞亂聯絡人所以新開「想和你通渠」帳戶。主控追問可以還機時刪除資料,D1答有可能被捕比警方復修還原資料。同意冇任何文件如FB/TG支持有阿鬼呢個人,也不打算傳召作供。
📎D1 TG帳戶
確認自己只有「5飛」、「William Wallace」及「想和你通渠」3個帳戶。
庭上展示拘捕D1時身上3部手機(SN44、SN46、SN324)及503室檢取手機SN323。D1指SN323不是自己冇見過。
不同意主控指以上電話全是屬於D1並由其自己操作,阿蛋、阿鬼是因電話內有不利自己證據而虛構出來, D1只同意冇證據可以證明有其人。控方指其刻意作不會傳召作供嘅阿蛋同阿鬼,庭上案情亦是根據手上文件重組,是假的,D1指無證據提出不代表是假,不同意是虛構,D1講「我會話記憶係根據文件嚟重組」
📎羣組5飛身份前後不一
控方展示 2020年2月2日TG 無名群組對話,成員包括「5飛」「光復Jus titia」,「一枝弓」、「人血饅頭王」、「大鵬金翅鳥華御結」、「Pussy」、「夠鐘改名」、「叉雞飯呀屌你老母」及「101025908」。主控指出D1主問話自己手機登入之5飛ID是1字頭,所以此羣組的5飛ID是7字頭不是自己,但其實這是控方舊文件,開案前已經更新,真正ID是1字頭,D1看過文件同意及𐄘認這個「5飛」是自己,是被人加入羣組,同意自己留在組內收風而不是主問所講吩咐阿蛋扮自己在此羣組收風。但不同意其實庭上所見TG用戶「5飛、William Wallace及想和你通渠」全部是自己,因訊息不利自己而虛構由其他人操作。
📎TG Pussy 及 Alpha Force 是D4
同意剛才話唔識Pussy現在改口大角咀飲酒見過。不同意因為知道是D4所以假稱唔認識。
D1同意Alpha Force主問指是個叫大隻仔的示威者。主控問是否也不會傳召大隻仔作供、沒有文件或相片呈堂證明身有其人?D1確認係。
控方展示拍攝D4手機TG用戶Alpha Force資料,顯示SIM卡電話號碼是D4登記,Apple ID名稱也是D4英文名字,D1同意。
盤問未完
📌案件管理:
主控同辯方代表溝通後回覆陪審員估計審訊仍需要45至50天,最樂觀預計8月4日那個星期陪審團可退庭商議。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3/5)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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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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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5]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D7代表盤問
📎TG無名群組對話
同意與D7相處期間,有提過自己教武術、兵器,不記得對方曾嘲笑自己咁叻開YouTube教人。對於律師引述TG無名群組william Wallace話「我女朋友叫我開youtube教,我話你痴撚線」,D1指是阿蛋講佢同女友,不是扮緊D1。D1知道阿蛋也識武術、兵器。陳官🗣️追問早啲嘅訊息William Wallace說「我6月已經開始教緊」同D1庭上主問話自己19年已經開始教吻合?D1回答6月嘅時候未開始教,而且自己教武術同抗爭無關。
D7代表引述TG無名群組3月4日William Wallace:「老隻:護衛/放,女友:哨」(D1在社運界人稱老隻)。D1指是阿蛋扮緊自己。相信佢以為D1女友可以做哨,冇經自己同意而打出嚟。果時可能阿蛋知D1掛住拍拖,咁寫令其他人覺得佢仍有參與社運。陳官🗣️關注只需講老隻做護衛已經可以,點解講埋女朋友?D1認為阿蛋想營造自己及女友一同參與。D1指D7成為自己女朋友會保護佢,唔會俾佢去示威現場。D1確認被捕前沒有看過這個訊息,而D7也從來冇應承過做哨。
D7大律師指William Wallace( WW)其實就是D1,自己未問女朋友先斬後奏安排做哨,今日話做咗女友就會保護佢係大話,D1全部不同意。
📎烘焙同好會羣組
3月6日訊息WW分別發出:一張紅色膠袋圖,「香港仔買多少少」、「女友買」,同意全部是阿蛋打的,同意CCTV中其實是自己購買。阿蛋咁寫是因為夠鐘改名佢哋質疑D1走入去買咁唔安全,佢想反駁所以話係女友去買。
大律師再次指William Wallace其實就是D1本人。從TG通訊可見庭上話D7成為女友會保護佢令佢不牽涉行動是大話,反而是慣性講大話、因利乘便時身上責任撇清,因此出現訊息話女友買硫磺,D1不同意。
3月7日 10:12 WW:「留咗2包硫磺喺女友度-.-」,D1指也是阿蛋扮自己,硫磺忘記拿給Rachel同阿蛋講,自己理解是遺漏的「漏」,阿蛋寫錯,-.- 是阿蛋表示無奈,陳官🗣️關注即是阿蛋扮D1,並幫D1表示無奈,D1同意。
📎泰國旅行
同意2人泰國旅行費用全部有自己負責。同意冇向D7提及防水Samsung手機是阿鬼、冇提過阿蛋、冇講過身邊嘅人涉及爆炸、冇提過Rachel及其他人、冇提過有人資助503室租金;但有提過因租約滿想搬走、同身邊的人有麻煩。不同意去泰國時自己從冇向D7坦白從公開群組收風,將冇參與行動作大創作成有份。D1 表示最後一晚飲酒時講過為咗追求誇大咗。
📎D7認知、參與
同意從來冇向D7提過「阿蛋、阿鬼、阿芝、April、Rachel、大隻仔、Vivian或Vivien、華御結、阿蕉」及這些人相關事情。
同意D7從冇參與任何聲稱行動、也冇以任何方式去參閱或希望參與任何行動。同意D7沒有參與明愛醫院、羅湖站同將軍澳炸彈計劃。
🔸D8代表盤問
同意2019年11月所有在大角咀酒吧透過D2介紹認識D8,叫佢Macro。2020年2月1日D8上過宏創方1008及503室,同意如作供所講有煮嘢食俾D3及D8,包括魚、魷魚並有飲酒及汽水。確認D8曾告知有濕疹,唔可以飲酒同食魷魚。同意果日D8上宏創方是買2手防毒面具。記憶中當晚D3有同D8討論投資,自己也邀請D8做防毒面具生意但佢冇答應。
🔹控方盤問
📎阿蛋
同意不會傳召阿蛋作供、冇親眼見到佢打訊息、庭上提及阿蛋的事只是自己相信,因多重登入所以話阿蛋打的訊息也可以是其他人做、作供內容話多次轉發文件比阿蛋完全冇TG訊息支持,自己冇儲存佢聯絡電話。
📎William Wallace
同意是叫阿蛋扮自己登入TG,並在食飯時自己開設帳戶「William Wallace」,印象在20 20年1月底設立帳戶,確認同阿蛋共同使用,同意帳戶可以多重登入。
📎阿鬼
2019年11月 問阿鬼借防水電話SN324時,阿鬼通知開左新TG帳戶「想和你通渠」。同意電話也可用「5飛」登入。解釋阿鬼唔想搞亂聯絡人所以新開「想和你通渠」帳戶。主控追問可以還機時刪除資料,D1答有可能被捕比警方復修還原資料。同意冇任何文件如FB/TG支持有阿鬼呢個人,也不打算傳召作供。
📎D1 TG帳戶
確認自己只有「5飛」、「William Wallace」及「想和你通渠」3個帳戶。
庭上展示拘捕D1時身上3部手機(SN44、SN46、SN324)及503室檢取手機SN323。D1指SN323不是自己冇見過。
不同意主控指以上電話全是屬於D1並由其自己操作,阿蛋、阿鬼是因電話內有不利自己證據而虛構出來, D1只同意冇證據可以證明有其人。控方指其刻意作不會傳召作供嘅阿蛋同阿鬼,庭上案情亦是根據手上文件重組,是假的,D1指無證據提出不代表是假,不同意是虛構,D1講「我會話記憶係根據文件嚟重組」
📎羣組5飛身份前後不一
控方展示 2020年2月2日TG 無名群組對話,成員包括「5飛」「光復Jus titia」,「一枝弓」、「人血饅頭王」、「大鵬金翅鳥華御結」、「Pussy」、「夠鐘改名」、「叉雞飯呀屌你老母」及「101025908」。主控指出D1主問話自己手機登入之5飛ID是1字頭,所以此羣組的5飛ID是7字頭不是自己,但其實這是控方舊文件,開案前已經更新,真正ID是1字頭,D1看過文件同意及𐄘認這個「5飛」是自己,是被人加入羣組,同意自己留在組內收風而不是主問所講吩咐阿蛋扮自己在此羣組收風。但不同意其實庭上所見TG用戶「5飛、William Wallace及想和你通渠」全部是自己,因訊息不利自己而虛構由其他人操作。
📎TG Pussy 及 Alpha Force 是D4
同意剛才話唔識Pussy現在改口大角咀飲酒見過。不同意因為知道是D4所以假稱唔認識。
D1同意Alpha Force主問指是個叫大隻仔的示威者。主控問是否也不會傳召大隻仔作供、沒有文件或相片呈堂證明身有其人?D1確認係。
控方展示拍攝D4手機TG用戶Alpha Force資料,顯示SIM卡電話號碼是D4登記,Apple ID名稱也是D4英文名字,D1同意。
盤問未完
📌案件管理:
主控同辯方代表溝通後回覆陪審員估計審訊仍需要45至50天,最樂觀預計8月4日那個星期陪審團可退庭商議。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3/5)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3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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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4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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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劉(19) #續審 [2/1]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張歷恆 與 🐶警務處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張亦指警方未有適當評估形勢,導致他受傷,故要求警方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昶然(28) 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 #危駕撞傷人
16: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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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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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4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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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劉(19) #續審 [2/1]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侮辱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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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卅三庭 🐶張歷恆 與 🐶警務處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張亦指警方未有適當評估形勢,導致他受傷,故要求警方陪償。)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昶然(28) 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 #危駕撞傷人
16:00 高等法院第卅二庭 🐶温志煒(49) 在公職中行為失當 #老作口供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1] 開庭
D1 表示身體不適,今日休庭。
📌案件管理:
法庭批准陪審員要求作下列安排:
6月4日及5日休庭
6月16日 開庭至11時
7月31日至8月6日休庭
[09:09] 完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一(26/5)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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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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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1] 開庭
D1 表示身體不適,今日休庭。
📌案件管理:
法庭批准陪審員要求作下列安排:
6月4日及5日休庭
6月16日 開庭至11時
7月31日至8月6日休庭
[09:09] 完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一(26/5) 08:45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2/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控方代表:#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早作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本案球賽播放國歌時被告背向球場草地屬侮辱行為。
辯方質疑被告位置似乎可能聽不到喇吧的聲音來源,控方未能清晰定義侮辱,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當時現場片段也見到不是全部觀衆正面向住草地。大律師引述蘇丹案例指本案檢控有限制市民自由之嫌。
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及詳細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0日 09:30在同庭作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2/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控方代表:#李庭偉高級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雙方採納書面陳詞,今早作口頭結案陳詞。
控方依賴以任何形式侮辱國歌即干犯相關罪行,本案球賽播放國歌時被告背向球場草地屬侮辱行為。
辯方質疑被告位置似乎可能聽不到喇吧的聲音來源,控方未能清晰定義侮辱,背向草地未必構成侮辱。當時現場片段也見到不是全部觀衆正面向住草地。大律師引述蘇丹案例指本案檢控有限制市民自由之嫌。
法庭需時考慮證據及詳細陳詞,案件押後至7月30日 09:30在同庭作裁決,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6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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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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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繆益倫(34) 酒精超標駕駛 #休班醉駕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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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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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繆益倫(34) 酒精超標駕駛 #休班醉駕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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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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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陳官表示收到有陪審員指案件對生計嚴重影響,希望法庭能夠按時完成餘下程序。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跟進上日,D1不同意控方指TG用戶Pussy及Alpha Force 均是D4。同意在主控指出開案文件上5飛ID是D1自己一直使用的電話後承認羣組內5飛留言全是自己而非主問所指由師弟阿旦扮自己發言。
有見D1更改口供,控方展示2月3日羣組各人討論籌旗,5飛有比建議籌旗要開新TG,D1解釋自己純粹比意見,估計佢吔用番92簽頻道籌錢,咁高調覺得不安全,而自己另外也聽過Rachel話要籌錢。同意早在2月2日已經知道92簽同爆炸案有關,D1身份只是訂閱者,但冇諗過不訂閱92簽,確認是自願留低。補充當時涉及社運起底心態,如果貿貿然退出頻道或羣組必然被認為係鬼,尤其是有人被捕而自己冇事更加水洗都唔清。同意明愛及羅湖爆炸後自己有懷疑呢個羣組內的一支弓、夠鐘改名、Pussy及叉雞飯(控方指為D2至D5)都同明愛、羅湖炸彈有關,對自己安全有影響。
不同意控方指口供講大話說公司生意不好收入受影響卻在1月去日本旅行,D1指是公司去公幹不用自己出錢。
主問作供指自己不參與前線,只在大角咀拉走後生示威者,承認做法有協助同鼓勵示威人士。主控指其非社運界佼佼者者,D1不同意指自己理大事件中有爬渠去到Z core附近渠位差啲俾警察發現但係冇俾警察追。主控展示5飛同Freedom Hai訊息後D1改稱在Z core附近有比警察追,自己之前意思是爬渠時冇被追。回答11月20日至28日3次爬渠入理大,頭2次有拍照及定位分享比想知道的人,第3次因為發現通道OK冇再影相。同意主問時答入去理大2次,今日盤問下改口稱3次。
羣組對話中其他人提「蛋糕」,D1在不同羣組見過理解為混合發泡膠的汽油彈。同意冇問其他人蛋糕嘅意思,否認不問因早已經同其他人有炸彈計劃協議,蛋糕是炸彈。之後5飛發出一些單位相片並講下個月搬,又鷄飯問「即係平過宜家」,D1同意是指新租單位租金會比503室平,否認上文下理可見自己識得叉雞飯,叉鷄飯也上過503室,亦即是所指去過503室叫Vivian的女子。主控追問5飛講「我果度係時間換」是因為廁所經過多次試爆被玩爛晒,播放CCTV拍到D3是去5樓殘廁。D1不同意指只是503廁所板燒黑,但同意當時冇咩人用503室廁所而去殘廁,可能廁所鋅盤好多時候有未洗碗碟,但自己從冇去殘廁。
羣組提到貨倉如果被警方踢竇,到時要「自爆」,D1同意貨倉指存放危險品503及1008室。控方指D1冇叫其他人唔好玩咁大傷到人,D1同意但否認自己毫無歉意並解釋當時氣氛咁做冇用,也不同意自己不擔心503及1008室發生爆炸對其他人有大影響。
2月3日「5飛」在羣組講「其實自爆件事本身好危險,1)我哋技術唔係百分百穩定、2)成品未必可以放咁耐」,D1話以上發言其實係叫其他人唔好諗「自爆」計劃,同意自己冇直接同佢講唔好。控方質疑有咁講法因為D1等人做過多次測試,對爆炸品效果有認知,D1否認,指只是從蒐集返嚟資料得知,也不同意自己正在給予建議。主控進一步指因有以上認知所以將軍澳計劃眾人便跟隨D1提議將爆炸品運去現場先至組裝,D1不同意。
2月3日羣組提及硝酸鉀KNO3,D1同意5飛言論涉及知道硝酸鉀屬於敏感化學品,但自己唔知道1008室有冇KNO3,有入過去1008室見到只有紙箱但沒有警察拘捕時所拍攝之一袋袋物品。同意主控指主問話唔識得雞仔,但今日展示TG內容5飛話「等第時同阿雞搬」即是認識,D1今日指呢個阿鷄是另一個阿鷄。
同日夠鐘改名組內留言「是你教會我炸彈表達訴求有用的」、「...可惜我哋仲未出撚狗po就封關」,D1回「我哋戰略上係成功嘅」。D1指當時示威者大多認為要「封關」,所以當時作「塘邊鶴」認為封關這個戰略成功,否認自己鼓勵或支持放炸彈行動。
2月3日「5飛」在TG群組發出一張D1同Rachel相片,D1同意現在因呢個5飛不是阿旦扮,更改口供相片是由自己親自發出。至於組內誰是一支弓、Pussy、夠鐘改名同叉雞飯,否認各人都上過503室,自己知道各人是誰所以沒有問各人身份。反之組內各人也識自己及Rachel所以都冇問想中兩人是誰,D1同意這點。
2月4日稍後夠鐘改名提到想炸鳩林鄭,5飛回應唔好因為佢咁戇鳩梗係留佢喺度。D1指此句意思係表示不可能,常識都知道唔可能去炸死特首,佢出入都有人保護。
控方引述2個不同羣組2月4日訊息,指一支弓在大群組叫「各位自行入數,我今日要入錢俾人」,D1於15分鐘後在另一羣組同一支半弓對話問戶口號碼,控方指D1其實清楚知道「一支半弓」同「一支弓」是同一人,即D2,D1不同意說是巧合,是之前托D2買嘢俾返錢佢,但現在忘記買什麼。
控方又指2月4日D1估到身邊人涉爆炸案,但仍容許Rachel在503室放危險品,名被告又可以自由出入涉案單位?D1同意亦回應沒有扔去Rachel的物品因為收取了她的租金。也認為始終係人哋嘅嘢,而電路板在503但自己冇意圖用,警察揾到自己都冇事。
一枝弓羣組發訊息指有家長比左利是大家,問想放喺大角咀定係跟身?Pussy答帶響身好啲,唔想去大角咀住。D1 附和因為當時估計到身邊的人涉及爆炸品,不想他們上去宏創方503室。主控再指討論提到因為得8封利是建議分成9份,而群組內可見有9名成員。控方指出D1同意分成9份是因為知道9個人都涉及炸彈行動,D1否認指是因為當時係新年,利是同爆炸無關。
[13::49]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7/5) 08:45繼續。
🔺控方自指出D1以手上文件重組自己版本案情,但睇錯TG ID,主問時指為阿旦扮自己發訊息如今需修正為自己親自打,需再次作解釋為何發出訊息及回覆。D1對於主問及盤問的作答分歧答釋被控方誤導、冇睇曬內容便覆、只對發生的事評論不是建議、收風得到資訊及有同阿蛋溝通等作解說。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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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陳官表示收到有陪審員指案件對生計嚴重影響,希望法庭能夠按時完成餘下程序。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主問
跟進上日,D1不同意控方指TG用戶Pussy及Alpha Force 均是D4。同意在主控指出開案文件上5飛ID是D1自己一直使用的電話後承認羣組內5飛留言全是自己而非主問所指由師弟阿旦扮自己發言。
有見D1更改口供,控方展示2月3日羣組各人討論籌旗,5飛有比建議籌旗要開新TG,D1解釋自己純粹比意見,估計佢吔用番92簽頻道籌錢,咁高調覺得不安全,而自己另外也聽過Rachel話要籌錢。同意早在2月2日已經知道92簽同爆炸案有關,D1身份只是訂閱者,但冇諗過不訂閱92簽,確認是自願留低。補充當時涉及社運起底心態,如果貿貿然退出頻道或羣組必然被認為係鬼,尤其是有人被捕而自己冇事更加水洗都唔清。同意明愛及羅湖爆炸後自己有懷疑呢個羣組內的一支弓、夠鐘改名、Pussy及叉雞飯(控方指為D2至D5)都同明愛、羅湖炸彈有關,對自己安全有影響。
不同意控方指口供講大話說公司生意不好收入受影響卻在1月去日本旅行,D1指是公司去公幹不用自己出錢。
主問作供指自己不參與前線,只在大角咀拉走後生示威者,承認做法有協助同鼓勵示威人士。主控指其非社運界佼佼者者,D1不同意指自己理大事件中有爬渠去到Z core附近渠位差啲俾警察發現但係冇俾警察追。主控展示5飛同Freedom Hai訊息後D1改稱在Z core附近有比警察追,自己之前意思是爬渠時冇被追。回答11月20日至28日3次爬渠入理大,頭2次有拍照及定位分享比想知道的人,第3次因為發現通道OK冇再影相。同意主問時答入去理大2次,今日盤問下改口稱3次。
羣組對話中其他人提「蛋糕」,D1在不同羣組見過理解為混合發泡膠的汽油彈。同意冇問其他人蛋糕嘅意思,否認不問因早已經同其他人有炸彈計劃協議,蛋糕是炸彈。之後5飛發出一些單位相片並講下個月搬,又鷄飯問「即係平過宜家」,D1同意是指新租單位租金會比503室平,否認上文下理可見自己識得叉雞飯,叉鷄飯也上過503室,亦即是所指去過503室叫Vivian的女子。主控追問5飛講「我果度係時間換」是因為廁所經過多次試爆被玩爛晒,播放CCTV拍到D3是去5樓殘廁。D1不同意指只是503廁所板燒黑,但同意當時冇咩人用503室廁所而去殘廁,可能廁所鋅盤好多時候有未洗碗碟,但自己從冇去殘廁。
羣組提到貨倉如果被警方踢竇,到時要「自爆」,D1同意貨倉指存放危險品503及1008室。控方指D1冇叫其他人唔好玩咁大傷到人,D1同意但否認自己毫無歉意並解釋當時氣氛咁做冇用,也不同意自己不擔心503及1008室發生爆炸對其他人有大影響。
2月3日「5飛」在羣組講「其實自爆件事本身好危險,1)我哋技術唔係百分百穩定、2)成品未必可以放咁耐」,D1話以上發言其實係叫其他人唔好諗「自爆」計劃,同意自己冇直接同佢講唔好。控方質疑有咁講法因為D1等人做過多次測試,對爆炸品效果有認知,D1否認,指只是從蒐集返嚟資料得知,也不同意自己正在給予建議。主控進一步指因有以上認知所以將軍澳計劃眾人便跟隨D1提議將爆炸品運去現場先至組裝,D1不同意。
2月3日羣組提及硝酸鉀KNO3,D1同意5飛言論涉及知道硝酸鉀屬於敏感化學品,但自己唔知道1008室有冇KNO3,有入過去1008室見到只有紙箱但沒有警察拘捕時所拍攝之一袋袋物品。同意主控指主問話唔識得雞仔,但今日展示TG內容5飛話「等第時同阿雞搬」即是認識,D1今日指呢個阿鷄是另一個阿鷄。
同日夠鐘改名組內留言「是你教會我炸彈表達訴求有用的」、「...可惜我哋仲未出撚狗po就封關」,D1回「我哋戰略上係成功嘅」。D1指當時示威者大多認為要「封關」,所以當時作「塘邊鶴」認為封關這個戰略成功,否認自己鼓勵或支持放炸彈行動。
2月3日「5飛」在TG群組發出一張D1同Rachel相片,D1同意現在因呢個5飛不是阿旦扮,更改口供相片是由自己親自發出。至於組內誰是一支弓、Pussy、夠鐘改名同叉雞飯,否認各人都上過503室,自己知道各人是誰所以沒有問各人身份。反之組內各人也識自己及Rachel所以都冇問想中兩人是誰,D1同意這點。
2月4日稍後夠鐘改名提到想炸鳩林鄭,5飛回應唔好因為佢咁戇鳩梗係留佢喺度。D1指此句意思係表示不可能,常識都知道唔可能去炸死特首,佢出入都有人保護。
控方引述2個不同羣組2月4日訊息,指一支弓在大群組叫「各位自行入數,我今日要入錢俾人」,D1於15分鐘後在另一羣組同一支半弓對話問戶口號碼,控方指D1其實清楚知道「一支半弓」同「一支弓」是同一人,即D2,D1不同意說是巧合,是之前托D2買嘢俾返錢佢,但現在忘記買什麼。
控方又指2月4日D1估到身邊人涉爆炸案,但仍容許Rachel在503室放危險品,名被告又可以自由出入涉案單位?D1同意亦回應沒有扔去Rachel的物品因為收取了她的租金。也認為始終係人哋嘅嘢,而電路板在503但自己冇意圖用,警察揾到自己都冇事。
一枝弓羣組發訊息指有家長比左利是大家,問想放喺大角咀定係跟身?Pussy答帶響身好啲,唔想去大角咀住。D1 附和因為當時估計到身邊的人涉及爆炸品,不想他們上去宏創方503室。主控再指討論提到因為得8封利是建議分成9份,而群組內可見有9名成員。控方指出D1同意分成9份是因為知道9個人都涉及炸彈行動,D1否認指是因為當時係新年,利是同爆炸無關。
[13::49]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7/5) 08:45繼續。
🔺控方自指出D1以手上文件重組自己版本案情,但睇錯TG ID,主問時指為阿旦扮自己發訊息如今需修正為自己親自打,需再次作解釋為何發出訊息及回覆。D1對於主問及盤問的作答分歧答釋被控方誤導、冇睇曬內容便覆、只對發生的事評論不是建議、收風得到資訊及有同阿蛋溝通等作解說。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27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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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庭於2025年3月3日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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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1: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原訟庭撤銷無罪裁決,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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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毓偉(33) 非禮 #非禮女途人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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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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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00
👤蘇(22)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2021立會選舉 煽惑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經審訊後,於2022年12月29日裁定控罪合憲。被告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原訟庭於2025年3月3日駁回上訴,被告不服判決,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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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1: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原訟庭撤銷無罪裁決,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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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毓偉(33) 非禮 #非禮女途人
【05月27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1:00
✅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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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11:00
✅ 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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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按此報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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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蘇(22)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
案件12月1日開審,被告一方爭議相關條例是否合憲(爭議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
於2022年12月29日,被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即日被判囚2個月、緩刑 18 個月。
於2024年11月1日,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最終於2025年3月3日被上訴庭駁回。
控罪詳情及原審裁決: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2609
案件呈述上訴詳情: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6356
--------------------------
本日為英文審訊(內容未能完全翻譯):
姚官表示已睇申請方(被告一方)的書面陳詞,並讀出重點。
申請方補充2點,並列出些外國例子,續指如投票人士有自由選擇可如何投票,他人亦應有自由可就此不同的選擇作表達。申請方補充指此議題亦關乎公眾利益。
📍姚官認為上訴人理據無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2021立會選舉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蘇(22)
控罪:在選舉期間內作出藉公開活動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無效票的非法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7A(1)條
背景:
案件12月1日開審,被告一方爭議相關條例是否合憲(爭議條例違反憲法下之言論自由及人人平等權利)。
於2022年12月29日,被 #戴昭琦暫委裁判官 裁定控罪合憲後,被告隨即改為認罪,即日被判囚2個月、緩刑 18 個月。
於2024年11月1日,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最終於2025年3月3日被上訴庭駁回。
控罪詳情及原審裁決: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2609
案件呈述上訴詳情: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6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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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日為英文審訊(內容未能完全翻譯):
姚官表示已睇申請方(被告一方)的書面陳詞,並讀出重點。
申請方補充2點,並列出些外國例子,續指如投票人士有自由選擇可如何投票,他人亦應有自由可就此不同的選擇作表達。申請方補充指此議題亦關乎公眾利益。
📍姚官認為上訴人理據無可爭辯之處。拒絕批出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
[11:07] 開庭
跟據原訟庭裁決,案件發還重審,今日只係提堂,崔官向兩名被告確認未有律師代表,未能進一步處理,詢問兩人聘請律師的情況。
D4 申請8星期聘請律師,崔官表示太耐,問控方如何處理。控方稱要等待辯方有律師,可以相量如何處理,應該無新證據,唔需要從提證供,除非辯方異議。因此崔官認為只需雙方陳詞。
崔官指示押後兩星期,待被告揾律師,再開庭時不需要即時陳詞,只需要表達意向。
D4 父親向法庭示意,崔官未有理會,D4 向法庭表示想與父親溝通,法庭唔批。
法庭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0日10:00,同庭再訊,被告無保釋申請。
[11:35] 休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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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開庭
跟據原訟庭裁決,案件發還重審,今日只係提堂,崔官向兩名被告確認未有律師代表,未能進一步處理,詢問兩人聘請律師的情況。
D4 申請8星期聘請律師,崔官表示太耐,問控方如何處理。控方稱要等待辯方有律師,可以相量如何處理,應該無新證據,唔需要從提證供,除非辯方異議。因此崔官認為只需雙方陳詞。
崔官指示押後兩星期,待被告揾律師,再開庭時不需要即時陳詞,只需要表達意向。
D4 父親向法庭示意,崔官未有理會,D4 向法庭表示想與父親溝通,法庭唔批。
法庭最終決定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0日10:00,同庭再訊,被告無保釋申請。
[11:35] 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就一些D1作供作查證
📎懐疑「一支公、夠鐘改名」涉爆炸
夠鐘改名群組內2月4日發訊息講「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可以有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D1初指冇看過,其後改口話可能好快望一眼覺得是吹水沒去深究,加上自己較關心人血饅頭王發放有冇人被捕消息。陳官關注D1不久前組內以5飛發訊「1420 屯門 巿中心 往屯門方向 一豬籠 7隻狗 睇住B3/B3X巴士站」,夠鐘改名所指的喪屍會否指內地來港人士,D1同意,因B3及B3X都是過境巴士。
D1當時不知夠鐘改名是誰,但從以上爭拗,不友善的說話語氣而估是D3,2人早在2月2日晚上離開503時D1指有暗示大家以後分道揚鑣,D3不悅。2月4日D1又在組內發出一張戴防毒面具自拍照,夠鐘改名指「可唔可以低調啲…」,D1當時回覆「依家越來越多人用豬嘴,越多人帶就越安全」。夠鐘改名其後再指「我哋啲嘢咁危險,有幾低調得幾得(低)調啦……」、「任何風險減得就減,唔好死係on X嘢手上」,D1指自己比較推廣戴上豬嘴防疫,所以不時以身作則。
D1 同意當時自己主觀覺得上過503室D2及D3均涉及爆炸品,但冇懐疑過大隻仔、Vivien(控方指是D4、D5)和D7,3人上來飲洒食嘢,冇目睹3人做危險嘢。因為冇實質證據冇問上去503室嘅波仔/股佬(D3)是否夠鐘改名。
📎TG用戶「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
D5確認案發時不認識「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主問時指從冇聯絡,不知是誰,上去503室果個叫Vivien,叫「空姐叉鷄飯」,並非控方所指TG用戶「叉鷄飯呀陳」或「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
控方引述2019年12月D1同TG帳戶Freedom Hai對話,對方想寫信比在囚手足,5飛她約一位絲打取卡並提供TG用戶名稱,D1同意這用戶同控方截取D2手機中「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資料一樣,D1解釋在其他羣組問人取得,自己只在2月6日羣組訂防疫用品才見到「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用戶名稱。
主控再指從TG對話見到D1打「叉雞飯有同我講話見到你」,「叉鷄飯打咗電話比我」,D1指這個叉雞飯不是群組成員果個,是一個自己和Freedom Hai都認識而且見過是男人。控方指出D1在講大話,主問時答呢個叉雞是網友,冇見過面,從語氣估是男人,D1同意當時咁講但不是大話。
主控展示D1 檢取之黑色iPhone SN 49內聯絡人有TG帳戶「叉雞飯」及另一名「Vivian」的聯絡人電話號碼,主控呈上電腦記錄確認是D5名下登記號碼。D1指不肯定是否「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電話號碼,解釋自己用的電話全𘚪是二手,習慣唔會剷除上手舊資料,不排除因此有未清除的聯絡人,肯定自己冇輸入過呢個電話號碼。另一個出現此聯絡人原因可能是iphone有icloud 同步資料功能,不同電話在登入同一個Apple ID可同步其他電話的聯絡人。D1不同意其實知道「Vivian」、 「 叉雞飯X你老母」、「叉雞飯呀陳」、就是D5,因此作供時講大話扮唔識。D1補充自己不會留意或使用手機聯絡人,日常聯絡會用社交媒體如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o等。陳官關注呈堂聯絡人列表中有不少釣友聯絡人,D1確認是自己輸入。
📎口供提及Vivien
主控質疑主問答上503室的女子叫Vivien,但第五次錄影會面試在CCTV截圖認人寫上「Vivian叉鷄飯」D1解釋自己寫錯左。追問為何電話聯絡人見不到Vivien,D1答兩人只以通訊軟件聯絡,但忘記是那一個軟件。D1同意阿旦、大隻仔及阿鬼也是如此。
D1同意沒有呈上Vivien、大隻仔、阿旦相關社交帳戶文件證明真有其人。
📎Whatsapp Mika及釣魚小子叔叔
庭上展示D1 Facebook 2017年post,有人留言叫D1做「天偉」,庭上播放釣魚小子叔叔語音訊息,叫Mika「天偉,小心啲呀...」,D1否認自己就是Mika,因對話不利自己而假稱借電話卡比阿旦用後而出現此對話。
📎阿鬼借防水電話
昨天控方庭上為三星電話SN324叉電,今日證明可以正常運作開機。庭上投射開機後TG內容,首先打開「想和你通渠」及「叉雞飯 呀陳」對話,2月2日「想和你通渠」下午發訊「boomed?」「safe?」後發語音訊息「你返到九龍約食飯」。控方指是羅湖爆炸後D1查問叉鷄飯情況,而SN324電話根本一直是D1管有及使用,因內容涉及爆炸案,D1根據手中文件重組案情假稱電話從「阿鬼」借來,內容不是自己所發,D1不同意。
主控再引述D1 Facebook 2月2日貼上釣魚相,D1同意主問講是當日(羅湖站爆炸)去梧洞河釣魚由朋友拍照比自己貼上FB。控方對比同叉雞飯TG訊息對方知其在粉嶺火車站附近早之搵埋食飯。主控質疑刻意FB相片不出時間因為自己當日同D5去咗上水,吻合羅湖爆炸案時間,D1不同意也否則自己就是「想和你通渠」,解釋自己單獨還押5年,FB截圖是托親友做,為何冇時間要傳召作供才知,拍照人相信搵不到。
📎3月5日出入503口供不符
D1同意主問時指3月5日13:25離開503室,3月6日03:34時才返回503室,中間去咗酒吧同阿旦、大隻仔,D4傾情趣玩具生意。
庭上播放宏創方3月5日晚上5樓及10樓CCTV,當中
21:18 D1及D2 出電梯去503
21:48 D2離開,上1008室
21:53 D2離開1008室
21:56 D2返503室
22:17 D1及D2 離開503室
主控指D1講大話令控方花時間重看CCTV發現D1曾出入503室同主問口供不符。接著再引述TG《烘培同好會0.3》 21:15 時一支弓問邊個到左(大再咀)?而William Wallace在22:01時留言「個磅失咗蹤」,對話吻合CCTV所拍到D1 及D2入了503室,而William Wallace 主問話是阿旦是虛構,其實是D1本人,庭上因有不利證供以手上文件重組撰寫有利案情。D1情緒激動表示只同意搞錯3月5日出入過503室,其他全部不同意。
D1投訴單獨囚禁5年,沒有睇過CCTV光碟,5年前某天活動只依賴控方預備之出入紀錄回憶進出時間,一直認為準確,而該紀錄沒有上述今天所指出入時間,因受控方文件誤導才產生口供不符。主控強調作供可以講不肯定,紀錄是雙方同意是實,不存在誤導,而且作供是基於記憶、發生事實,不是用文件重組。
控方繼續展示TG羣組內容3月5日晚上22:34至3月6日01:58時多段廁所試爆片段及播放3月6日凌晨03:35時5樓CCTV,D1主問指飲醉由大隻仔扶返503室,片段中D1 不用扶行直線,大隻仔出電梯後往殘廁。D1同意以上。但不同意控方指因自己及大隻仔知其他人在503室試爆,大隻仔不去503室廁所。
[13::43]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8/5)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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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控方就一些D1作供作查證
📎懐疑「一支公、夠鐘改名」涉爆炸
夠鐘改名群組內2月4日發訊息講「其實如果呃到喪屍落搭,可以有由佢攞到過去曱甴隔離就引爆」,D1初指冇看過,其後改口話可能好快望一眼覺得是吹水沒去深究,加上自己較關心人血饅頭王發放有冇人被捕消息。陳官關注D1不久前組內以5飛發訊「1420 屯門 巿中心 往屯門方向 一豬籠 7隻狗 睇住B3/B3X巴士站」,夠鐘改名所指的喪屍會否指內地來港人士,D1同意,因B3及B3X都是過境巴士。
D1當時不知夠鐘改名是誰,但從以上爭拗,不友善的說話語氣而估是D3,2人早在2月2日晚上離開503時D1指有暗示大家以後分道揚鑣,D3不悅。2月4日D1又在組內發出一張戴防毒面具自拍照,夠鐘改名指「可唔可以低調啲…」,D1當時回覆「依家越來越多人用豬嘴,越多人帶就越安全」。夠鐘改名其後再指「我哋啲嘢咁危險,有幾低調得幾得(低)調啦……」、「任何風險減得就減,唔好死係on X嘢手上」,D1指自己比較推廣戴上豬嘴防疫,所以不時以身作則。
D1 同意當時自己主觀覺得上過503室D2及D3均涉及爆炸品,但冇懐疑過大隻仔、Vivien(控方指是D4、D5)和D7,3人上來飲洒食嘢,冇目睹3人做危險嘢。因為冇實質證據冇問上去503室嘅波仔/股佬(D3)是否夠鐘改名。
📎TG用戶「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
D5確認案發時不認識「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主問時指從冇聯絡,不知是誰,上去503室果個叫Vivien,叫「空姐叉鷄飯」,並非控方所指TG用戶「叉鷄飯呀陳」或「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
控方引述2019年12月D1同TG帳戶Freedom Hai對話,對方想寫信比在囚手足,5飛她約一位絲打取卡並提供TG用戶名稱,D1同意這用戶同控方截取D2手機中「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資料一樣,D1解釋在其他羣組問人取得,自己只在2月6日羣組訂防疫用品才見到「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用戶名稱。
主控再指從TG對話見到D1打「叉雞飯有同我講話見到你」,「叉鷄飯打咗電話比我」,D1指這個叉雞飯不是群組成員果個,是一個自己和Freedom Hai都認識而且見過是男人。控方指出D1在講大話,主問時答呢個叉雞是網友,冇見過面,從語氣估是男人,D1同意當時咁講但不是大話。
主控展示D1 檢取之黑色iPhone SN 49內聯絡人有TG帳戶「叉雞飯」及另一名「Vivian」的聯絡人電話號碼,主控呈上電腦記錄確認是D5名下登記號碼。D1指不肯定是否「叉鷄飯呀 屌你老母」電話號碼,解釋自己用的電話全𘚪是二手,習慣唔會剷除上手舊資料,不排除因此有未清除的聯絡人,肯定自己冇輸入過呢個電話號碼。另一個出現此聯絡人原因可能是iphone有icloud 同步資料功能,不同電話在登入同一個Apple ID可同步其他電話的聯絡人。D1不同意其實知道「Vivian」、 「 叉雞飯X你老母」、「叉雞飯呀陳」、就是D5,因此作供時講大話扮唔識。D1補充自己不會留意或使用手機聯絡人,日常聯絡會用社交媒體如Facebook messenger、whatsapo等。陳官關注呈堂聯絡人列表中有不少釣友聯絡人,D1確認是自己輸入。
📎口供提及Vivien
主控質疑主問答上503室的女子叫Vivien,但第五次錄影會面試在CCTV截圖認人寫上「Vivian叉鷄飯」D1解釋自己寫錯左。追問為何電話聯絡人見不到Vivien,D1答兩人只以通訊軟件聯絡,但忘記是那一個軟件。D1同意阿旦、大隻仔及阿鬼也是如此。
D1同意沒有呈上Vivien、大隻仔、阿旦相關社交帳戶文件證明真有其人。
📎Whatsapp Mika及釣魚小子叔叔
庭上展示D1 Facebook 2017年post,有人留言叫D1做「天偉」,庭上播放釣魚小子叔叔語音訊息,叫Mika「天偉,小心啲呀...」,D1否認自己就是Mika,因對話不利自己而假稱借電話卡比阿旦用後而出現此對話。
📎阿鬼借防水電話
昨天控方庭上為三星電話SN324叉電,今日證明可以正常運作開機。庭上投射開機後TG內容,首先打開「想和你通渠」及「叉雞飯 呀陳」對話,2月2日「想和你通渠」下午發訊「boomed?」「safe?」後發語音訊息「你返到九龍約食飯」。控方指是羅湖爆炸後D1查問叉鷄飯情況,而SN324電話根本一直是D1管有及使用,因內容涉及爆炸案,D1根據手中文件重組案情假稱電話從「阿鬼」借來,內容不是自己所發,D1不同意。
主控再引述D1 Facebook 2月2日貼上釣魚相,D1同意主問講是當日(羅湖站爆炸)去梧洞河釣魚由朋友拍照比自己貼上FB。控方對比同叉雞飯TG訊息對方知其在粉嶺火車站附近早之搵埋食飯。主控質疑刻意FB相片不出時間因為自己當日同D5去咗上水,吻合羅湖爆炸案時間,D1不同意也否則自己就是「想和你通渠」,解釋自己單獨還押5年,FB截圖是托親友做,為何冇時間要傳召作供才知,拍照人相信搵不到。
📎3月5日出入503口供不符
D1同意主問時指3月5日13:25離開503室,3月6日03:34時才返回503室,中間去咗酒吧同阿旦、大隻仔,D4傾情趣玩具生意。
庭上播放宏創方3月5日晚上5樓及10樓CCTV,當中
21:18 D1及D2 出電梯去503
21:48 D2離開,上1008室
21:53 D2離開1008室
21:56 D2返503室
22:17 D1及D2 離開503室
主控指D1講大話令控方花時間重看CCTV發現D1曾出入503室同主問口供不符。接著再引述TG《烘培同好會0.3》 21:15 時一支弓問邊個到左(大再咀)?而William Wallace在22:01時留言「個磅失咗蹤」,對話吻合CCTV所拍到D1 及D2入了503室,而William Wallace 主問話是阿旦是虛構,其實是D1本人,庭上因有不利證供以手上文件重組撰寫有利案情。D1情緒激動表示只同意搞錯3月5日出入過503室,其他全部不同意。
D1投訴單獨囚禁5年,沒有睇過CCTV光碟,5年前某天活動只依賴控方預備之出入紀錄回憶進出時間,一直認為準確,而該紀錄沒有上述今天所指出入時間,因受控方文件誤導才產生口供不符。主控強調作供可以講不肯定,紀錄是雙方同意是實,不存在誤導,而且作供是基於記憶、發生事實,不是用文件重組。
控方繼續展示TG羣組內容3月5日晚上22:34至3月6日01:58時多段廁所試爆片段及播放3月6日凌晨03:35時5樓CCTV,D1主問指飲醉由大隻仔扶返503室,片段中D1 不用扶行直線,大隻仔出電梯後往殘廁。D1同意以上。但不同意控方指因自己及大隻仔知其他人在503室試爆,大隻仔不去503室廁所。
[13::43]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8/5) 08:45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