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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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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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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控方指TG訊息證明各人有協議及達成將軍澳炸彈計劃

📎TG羣組人物
D4家中桌上手提電話內警方拍攝「烘焙同好會0.3」見到有10個成員,羣組由「叉鷄飯」於3月6日凌晨開設,「William Wallace」(WW)是第二位被加入,D1指這個WW是阿蛋。同意烘培羣組成員「大西北騎牛仔」及「流沙天堂」分別是D6同「Cock Popo」,但否認叉鷄飯是D5。「大鵬金翅鳥(華御結)神獸」可能是上去503室果個「華御結」但不肯定。主控指出D1主問作供時曾經同意「大鵬金翅鳥(華御結)神獸」是「華御結」,D1同意,解釋前後不一因TG不同組有太多呢啲名,現在來看同意是同一人。

同意D4手機中儲存多條片段是在503室燃燒化學品測試,但不肯定其中2片段中測試男子是否D2,同意樣貌似。也同意當中一條片同一支弓在「烘焙同好會0.3」發訊寫加左S差啲退休的一條片一樣。主控指D1作供話D4在1月後冇上過503室,如今手機卻有羣組之後發出片段唯一解釋是D4是「烘焙同好會0.3」成員之一。成員 Bee/Stinger Boi 的user name均是@surreal.ggx, 吻合拍攝到D4手機內有此2個帳戶,總結本案中TG用戶「Bee、stinger boi、Pussy、Alpha Force、Hkland guy」全部是D4,D1不同意。

WW 3月6日在TG 群組問「雞仔仲喺我屋企?」控方關注如D1所言WW是「阿蛋」,為何他當時會知道雞仔(即山鷄-控方指是D2)在503室?D1
解釋當時同阿蛋在界限街酒吧飲酒,
阿蛋看過訊息及廁所測試片段,有比D1自已睇,知道山鷄在503做測試。D1打算當時不會返去,亦指示阿蛋打聽佢哋何時離開。D1回答陳官🗣️片段內容大概是早前提及好似玩煙花的片段。D1向主控指出阿蛋是比羣組訊息那條片段後,控方翻查主問時是答「肯定」另一條片,D1確認但補充因飲醉酒,已不太確定是哪一條片段,2條都有可能是。控方追問D1豈不是在酒吧睇過「烘焙同好會0.3」內容,知道爆炸計劃?D1不同意。

主控引述TG 對話一枝弓(指D2)在同日凌晨近2時曾發訊息「冇磅」,Bee(指D4)回覆「coming」。配合宏創方CCTV片段,指出當時D2在503 室內進行測試爆炸品,D4曾在02:01拎個磅上去503室磅爆炸品嘅份量,協助D2製造爆炸品,D1不同意。

📎羣組語音訊息辨認
控方播放手機羣組內一些語音訊息並指出憑聲音辨認「5飛」是D1、「Bee」是D4、「一支弓」是D2、「夠鐘改名」是D3、「叉雞飯啊 屌你老母」是D5,D1只確認「5飛」聲音是自己,其他人聲全部不肯定。

D1聲稱問「阿鬼」借用三星手機內有2019年12月31日及2月2日2個錄音訊息,庭上播放後D1指不是自己,此部機當時自己冇用,否認這手機其實是D1。

繼續展示3月6日宏創方CCTV片段,見到一支弓約03: 29離開 503 室。控方又引述「烘焙同好會 0.3」羣組在D2凌晨約 3 時許離開503後的對話,流沙天堂:「你唔係仲有黑火引咩?」、一枝弓:「你邊到搵到黑火藥?」、流沙天堂:「放雪櫃個個角位」。

主控指根據上述訊息組內成員D1至D 6以及不在組內的D7,各人均知道 503 室是儲存、製造、測試爆炸品嘅地方,D1不同意。控方再指D2租用的 1008 室亦是用作儲存爆炸品,D1指當時不知道。

📎分工準備計劃
繼續TG在3月6日凌晨對話,一支弓:「訂膠塑板、拎電批、預備AA膠水、牛皮膠紙、預備鬼車」;Bee:「石碑牆紙、0.5 mm發泡膠、20000 mAH尿袋、整假牌、寫好電腦」。控方重溫早前呈上店舖CCTV見到同日D2去買鋁塑板,在乘坐踩線汽車內找到電批;503室及D4私家車分別找到不同組合的車牌,專家證人作供指一些電子設備及電路板找到編寫遙控引爆程式。D1表示不清楚503室為何有車牌。同日WW組內發出一袋硫磺相片,並謂「旺角大角咀俾我清咗倉」、「只有2kg」、「搵其他人買剩低900g?」。控方指D1因此在3月6日17:16跟D7去鴨脷洲藥房買硫磺,交D7拿就算遇上截查也不怕,D1不同意自己指示D7買,CCTV可見到自己走入去藥房買,因為有釣魚物件放不到入袋才交D7拿,也不同意2人共同管有。控方再指D1作供話藥房買硫磺是阿蛋話要幫Rachel買,同上述TG羣組訊息不符,而Rachel當時也在群組(武肺疑似患者)。D1指自己不在羣組不清楚,WW是阿蛋。

夠鐘改名在TG群組中指出之後要搬倉,流沙天堂回應1008室要搵好嘅位。D1指現在知道1008室是儲存爆炸品的倉,但當時是不知道。主控反駁指出何當其時是知道的,亦證明知道503室與1008室有儲存爆炸品。D1亦承認之後知道有危險品沒有再上1008室。

3月6日17:51 WW發出紅色袋內有硫磺相片,控方質疑D1當時己取回借阿蛋銀色手機可用WW帳戶出卻先發相比阿蛋,再由他在群組上傳咁轉折,D1解釋當時忙於上船帶團釣魚同懶自己唔發送。

3月6日晚上六時至九時許,叉鷄飯指「交收緊紙鶴、買埋變裝」、夠鐘改名:「紙鶴俾老隻 資料俾我 護衞完成我貼」、Bee:「萬5蚊Alphard 老細車」及發出電路板相片,主控認為上述顯示各人分工準備將軍澳計劃,有人編寫程式用電路版製造遙控裝置,D1不同意。

之後各人相約晚上上嘉頓山公園開會。陳官🗣️質疑群組討論嘉頓山的事情,D1唯獨不記得在嘉頓山有沒有提及將軍澳計劃,D1重覆飲醉只記得曾討論投資,對將軍澳的事則沒有印象。另外,主問指阿蛋代自己發訊息「漏咗兩包S(硫磺)係女友度」出去,為何不直接對Rachel(武肺疑似患者)說?D1指因為當時是阿蛋要求幫Rachel買硫磺,所以便跟阿蛋交代此事。陳官🗣️嘉頓山開會Rachel有冇問硫磺?D1答印象中有,當時因他飲醉酒漏咗2包硫磺在D7度,被「Rachel」責罵。D1不同意嘉頓山開會是討論將軍澳爆炸計劃,控方再次指D1一直在講大話,第一嘉頓山開會作選擇性記憶,第二是迴避阿蛋點樣知道漏咗2包硫磺在女友度,D1補充有通知阿蛋,但係忘記咗是TG或是其他方式講。

3月7日TG群組通訊,控方指各人繼續討論將軍澳計劃。另一方面跟蹤警員曾指出3月7日D2到旺角、大角咀一帶買牆紙等用品晚上去將軍澳踩線、D3在大角咀購買行里喼拎上503室運爆炸品、D5到中環旺角購假髪、假鬍鬚及化粧品同D1在山東餃子店交收。

D1在3月7日擔心503室是否有損毀包括有煙霧噴水器會出現問題,不打算回去。作供提過的「煙」估計有煙霧彈或是試煙霧彈的材料。控方再指D1從來沒有打算將懷疑503室有爆炸品一事,向宏創方的任何人提出,因為他只關注自身安全3月7日已經執拾離開503室,毫不在乎爆炸品會否對他人包括大廈用戶造成傷亡。D1否認但同意他並無通知其他人。

按照TG「烘焙同好會0.3」夠鐘改名發出手繪爆炸案的計劃圖,控方認為群組成員分工已購入變裝用品、運送炸彈的行李箱,又準備了假車牌、電路板,編寫引爆程式,爆炸地點確定在尚德停車場,計劃已經準備好可以實行,若非警方3月7日晚上拘捕D1-D7,將軍澳爆炸案就會發生,D1不同意。主控續指7人沒有理會、關注爆炸對公眾所造成的人命損傷,更選址在公共場所如醫院及人多地點進行,更甚者在羅湖案炸彈原打算放在港鐵車廂(後來清潔工拎走交站內職員放置月台,因此最後在月台站長室外爆炸),一旦引爆會造成更嚴重傷亡。

📎D8 控罪
D1 同意D8上過503室並逗留5小時左右,也上過1008室點算豬嘴。控方引述3月4日涉案群組流沙天堂發訊:「E粉 20ml 5ml 新液 reaction time 17 min smoke 40s」跟D8 電子裝置內一個羣組 中Hud Hud 同日發出訊息內容一模一樣,因為當時D1同D8 兩人分享群組學到整炸彈知識,D8是上去503室向D1取經如何整爆炸品,D1否認。主控繼續指出D8家中找到3D printer可以印零件,D1即指D8個printer 細印不到將軍澳計劃果24格,主控隨即問D1是否想指證D8都有份參與串謀控罪1?D1否認。最後控方指D8是TG用戶「Bla Kdat」及「禾李飛」。

[13:49] 完庭,明天及後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6/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4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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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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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葉,陳(20-22)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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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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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由於終審法院尚未就D1的案件發出指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兩位被告保釋。

09:41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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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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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00
👤梁(2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3月20日被判監4年。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15
👥楊,吳(23-24)🛑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4月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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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峰(27) 公職中行為失當 企圖欺詐 #6萬換和解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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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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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9]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同意自己2020年3月7日返上503室放下2包硫磺,當時懐疑單位有同爆炸品相關嘅嘢。而D3案情曾指控警方插贓嫁禍,如今至少同意有些硫磺不是。白2019年8月、9月起D1不信任警察所以想用電路板整IP cam拍攝示威現場紀錄作證據,如自己被捕覺得有好大機會也會被警察打嚇𐱁。

確認3月7日晚上被截停搜查時作供話背包有變裝用品包括假髮,假鬍鬚及化妝用品,確認法官變裝用品係Rachel委託替一位叫「April」男性朋友買,主控指出警方證供截停時只搜到假髮和假鬍鬚,當刻D1攜帶外出是何用作掩飾身份放置爆炸品,吻合TG羣組對話,D1不同意。

📎不需要律師
青衣站截停時同意2位監視警員只控制他4肢,沒有使用非法武力或威逼利誘,自己曾問是否因逃票捉?對方答咁小事就唔會咁樣拘捕,但冇講為何事而拉,自己亦冇追問。D1同意社運時曾協助示威者搵律師,確認被捕時知道自己有權搵律師。控方問為何此時警員冇打嚇氹都不找家人或律師協助?D1指當時沒有想過,理由是不想驚動家人,而當年若有人被捕,在場人士會影相及拍片上載網上不同群組/平台,朋友家人得悉會通知律師前來警署協助。當時很多律師亦會主動到警署尋找被捕者,自己地鐵站被拉很多人見到拍攝,消息很容易會傳出去。

同意坐警車去青衣警署時車上有警員提及「玩炸彈呀嘛,返去有排玩」,知道涉及炸彈案件被捕。確認去到警署見值日官時冇投訴及要求搵律師,曾想過主動要求找律師但此舉令警方感到製造麻煩。確認3月8日 02:46時見過律師但不是自己搵的。

📎招認,毆打
控方指3月7日 23:55時 13024宣佈拘捕及警誡後D1有口頭招認「阿sir,呢3單唔關我事,啲炸彈係家俊整,我剩係借個地方比佢哋...」。盤問警員時代表律師指係講過「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淨係借咗大角咀單位俾佢哋用...」,到D1作供又活冇講過存在分歧?D1改口說可能講過「唔關我事,剩係借個單位比佢哋」,否認作供不同因為講大話。

同意13024補錄記事冊後有比自己睇,但只比第13頁看,之後自己便揭去第9及10頁,D1冇再睇其他便簽名,主控質疑控罪咁嚴重唔睇晒記事冊內容就簽名?警察可能屈你?D1解釋建基於見寫到關於3宗爆炸案唔關自己事,所以便簽名同意,自己沒想到前面會否有改動,重申警員施以武力只是想他提供手機密碼。

D1同意指錄影會面前在警署房間拒絕提供手機密碼被警員蒙上頭套,確認戴之前見到左右2人,感到有人按着自己膊頭,左右兩邊分別有人用拳頭打胸口數次,及後用拳再打頭部和左邊臉珠一至兩下約10秒後D1講了組數字。之後警員14347入房講提供手機密碼不正確,林偉亮警署警長叫再打,D1隨即被戴上頭套,胸口兩邊再次被毆打,之前左右2人位置不變但大力咗打。隨後又有人把他的頭部按壓到枱上令左額撞到枱面,有數秒覺得暈,有人扯開頭套。最後遭警長4081劉永旭踩其下體,劉說再不講密碼會繼續踩其下體。

📎作供同醫生報告不符
同意後來被送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主控引述急症室醫生報告指D1回答受傷情況「凌晨一點至清晨被四至六名警員襲擊,表示胸口被踢,面部被拳擊,亦被人打他的額頭壓至抬角」,控方指報告內容同作供出現分歧:
1)D1作供話被2警員左右拳打,不是報告指4至6個
2)D1作供話拳頭打胸口,不是報告指腳踢
3)盤問警員時大律師指「扯」D1頭落枱面,不是作供講「壓」
4)報告沒有提到被踩下體
D1解釋有不符因去到急症室當時神志不清、身體狀況差,大約概括咁講比醫生聽,確認施襲者是兩個警員,但房內是有四至六名警員。同醫生講踢胸口可能描述得唔清晰,是大約咁講想盡快休息。至於「扯」同「壓」是中文用字演繹問題覺得是沒有分歧。同意冇對醫生講被踩下體因只痛咗一陣,反而頭好痛想嘔所以集中講咗其他傷勢。陳官🗣️送院時是否清醒?D1同意是清醒,但不是百份百,當刻好攰。

控方繼續引述醫生檢查:X光報告胸部和肋骨正常、腦部掃描沒有急性出血或骨折;腦神經科陳醫生報告指送院時清醒指數為滿分;眼科醫生報告指D1聲稱頭部受襲擊撞枱面致受傷。陳官🗣️關住D1只向眼科醫生投訴頭撞擊到枱面受傷,從冇說出臉部被拳打影響眼睛?D1覺得撞倒枱面是嚴重過拳打,認為講最嚴重嘅比醫生聽已經足夠,所以冇說比拳打;另一位腦神經科楊醫生報告則形容3月8日送院時D1清醒、四肢肌力充足。D1不同意自己作供同以上醫生報告敍述出現不符是因為D1在講大話。

📎錄影會面
控方指多次會面中D1沒有顯示出神志不清的狀態,同作供時所講有很大出入,尤其第一次錄影距離聲稱受襲擊好近,反而表現好精神甚或同警員講情慾議題,質疑在庭上說謊。D1指多個錄影會面時,自己精神不斷變化,第一至四次時強忍住不適,但仍慢慢惡化至第五次。主控進一步指錄影會面時D1多番主動要求重看截圖完全不似神志不清?D1再解釋自己時常飲醉酒忘記很多事情,當時覺得再睇圖片及CCTV片段去幫助記憶好重要。

同意13024沒有要求就三宗炸彈案去承認自己有任何角色。D1部份同意錄影會面說話不是因被警員打才講,是想改對D4指控,也怕不合作會比警察打。

D1同意控方再指警員讓其看照片,要求辨認出山雞、夠鐘改名,但警員亦暗示山鷄及夠鐘改名指證自己,當時沒說出他們的真實名字。也同意當時警方也沒要求承認自己整炸彈或503或1008室有任何爆炸品。

同意D6電話在3月8日01:51時已被警員拍攝內容,早於第一次錄影會面,不肯定警員有將D6電話內容的「烘焙同好會0.3」成員名告知。D1同意警員容許自己作答用「推測」、看了一些截圖認出Vivian後冇警員強迫指出即是D5、冇強迫自己是92簽原駐人、容許主動要求再看截圖。同意陳官🗣️指出錄影會面內容冇被引用指控其他被告;第一次錄影會面冇招認參與;記事冊內容D1當時以為控方可以用作指證D4。

D1進一步同意控方指出警方容許見到來警署律師尋求意見、澄清口頭招認D4部份、講出「夠鐘改名」不涉深圳灣爆炸、容許答「我無嘢講」、確認會面中對答如流及有行使緘默權。

D1否認白願向14343提供手機密碼、口頭招認、簽署記事冊及進行錄影會面。至於沒有對值日官投訴因當時認為佢同調查警員同聲同氣不會處理。而02:46見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卻選擇不去醫院因當時警長4081劉永旭開出合作可比保釋條件。陳官🗣️你之前不信任警方但相信佢開出交易?D1指自己諗開左錄影機冇得抵賴,補充會面中有婉轉問過「阿sir保釋點」。控方繼續指第5次錄影會面後警方冇比保釋,當時D1再見律師仍冇投訴,D1同意。而之後D1被帶去搜屋後返回青衣警署也沒有得到保釋,D1確認。

[13:41]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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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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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15-25)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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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0
👤張(31)🛑已還押逾3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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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繆益倫(34) 酒精超標駕駛 #休班醉駕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06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英語聆訊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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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12:18] 開庭

將交付程序至高等法院,但未有安排下次聆訊日期。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2:21] 完畢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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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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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盤問
📎錄影會面交易
同意2020年3月8日15:20警員發出第二次羈留人士通知書,當時知道自己權利,對於首次見完大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後卻不去醫院而在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D1主問強調警員提出交易條件,不去醫院繼續錄影就可以比保釋。警員13024梁家俊指出之前D4部份講得唔好要再做錄影,同意冇話應該點講,容許其自由發揮。

由於第一次會面前警員出示截圖比D1睇,也講咗山鷄同夠鐘改名供咗5飛(即D1)是主謀,自己覺得佢哋揀咗呢啲相有一定原因,於是將估計嘅嘢講出嚟指控返山鷄,當時自己感覺到警方有強烈暗示要指控參與者才有得擔保,再者唔講也可能會再被打。同意陳官🗣️觀察D1主問時多番強調最大懷疑女示威者Rachel同佢身邊嘅人,但錄影會面五次卻從未有向警方提及Rachel及角色。同時亦確認當時明愛醫院爆炸後對Rachel的懷疑比山鷄同夠鐘改名大好多。

主控問完成第二次錄影之後有第三次見律師,為何D1冇再要求睇醫生?D1答以為叫完一次救護車唔可以再叫第二次。控方反問咁做完五次錄影會面又再召喚救護車?D1同意有,解釋當時見咗另一位大律師確認咗可以再叫救護車。

第二次錄影會面當中澄清咗D4唔關事、山雞有份整爆炸品應該已經滿足警員要求,D1同意警員再次警誡後可以唔再作答,但卻選擇再講出更詳細情況。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後13024梁家俊去熄機時,D1突然問「阿Sir,點啊」暗示保釋,主問時指梁拍枱話跣佢,另一位警員再講「你攬家俊冇用,佢隊咗你,你唔信我播俾你睇」,之後警員打開WhatsApp「獵鷹行動」群組,一邊話「其他人隊咗你係主謀,唔好話家俊你自己都保唔到」。D1同意以上內容自己辯護律師盤問時冇向警員13024及14343指出。陳官🗣️關注D4從來冇做錄影會面指證你,警方點會有片段俾你睇?D1 說警方可以「拋我」。主控追問D1意思即係警員手上有TG訊息指證D1係主謀反而冇用,卻講出手上冇的片段嚟拋你?D1同意。D1重申當刻認為警方針對D4,就算容許一些自由作答也並非沒有「打嚇氹」迫供,林偉亮警署警長對自己有「紅線」,第一要肯錄影,第二要講啲涉案人物出嚟。

同意第三次錄影會面前警方冇給予指示要點講,因13024梁家俊完咗第二次錄影會面後拍枱話D1跣佢,問「係咪想再俾人踩春装?」D1指此次唔敢再提「可擔保交易」。開機前心態認為要講出「夠鐘改名」同「山雞」涉案,以及家俊唔關事。同意會面中警方冇要求指出「山鷄」即是「一支弓」、「一支半弓」或D2;同樣也冇要求指出「夠鐘改名」是D3; 也冇要求講針對自己的招認。

第四次錄影會面主問話警方係針對深圳灣爆炸,D1明知是「老豆搵仔」班人做不關自己事,肯做錄影因為覺得被人指控完做主謀又再被指涉另一宗爆炸案,自己覺得需要再去做錄影澄清唔關事,D1確認自己此說法、也同意這次會面是自願,冇人威迫。法官🗣️關注D1是否知Rachel是爆炸品主謀,D1初答不同意,會面只答山雞同夠鐘改名有份,因為警員只係俾山鷄同夠鐘改名兩個人的截圖,當時冇諗起Rachel。最後同意法官指Rachel是眾人首領。D1再補充當時不知道Rachel是否也被捕,不想節外生枝,其實不記得當時有否想起Rachel,也為了保障自己只集中於警方提到的人物。

第五次錄影會面在3月8日19:34至20:47進行,D1不知警方所指D4是「老豆搵仔」管理員、不認識一個叫「椰絲」女仔,同意這次自己可以講「叉鷄飯」唔關爆炸案事,警方問「夠鐘改名」是否D3,同意就算自己答應該係但唔肯定,警方冇確實要求指出是D3。

📎作供及醫療報告不符
主控呈上一名上次聆訊有作供的眼科醫生張佩珊的報告,內容指在2020年3月10日眼科檢查時正常,9月23日作視野檢查發現視野收窄但找不到原因,當時覆診時D1沒有表示任何眼睛問題。其後2022年10月17日,D1主動求診稱一星期前院舍內被打,左眼感到痛。

控方質疑主問指控因為警員3月8日襲擊後造成眼部受傷是講大話。實情是在2022年10月於還押時遇襲受傷,主問時刻意不去提及,是想誣捏警員,D1否認、認為遭其他還押人士襲擊同本案件無關不用披露。

此外,瑪嘉烈醫院的轉院文字記錄顯示D1向醫生稱凌晨遭4至6名警察襲擊,包括踢胸口、頭部被撞向桌子4次、被推跌至雙膝跪地2次。D1澄清只向醫生說過頭撞向桌子1次,不知為何寫咗4次,也從來冇講及推跌至雙膝跪地。主控指不符因D1當時向醫生誇大,D1否認續說不知為何口供同紀錄不符,也未必係醫生錯嘅,但自己唔知點解。再補充自己膝蓋曾因車禍有磨傷痕跡,可能醫生見到問而當時精神迷糊沒有清晰回答發生誤會紀錄錯。

🔸D1代表覆問
確認3月8日首先見過同一位黃大律師3次,做完第五次錄影會面再見另一位大律師。

第一位黃大律師不是自己請,D1根據認知當年社運時好多律師在「被捕人士關注組」見到有示威者被拉會義務主動去警署協助,D1不知自己被捕資料有冇被放上去,只估計黃大律師係咁而前來協助。而另一位大律師確認是姊姊透過聘請的事務律師委託而來。而自己見2位大律師都有告知警署受襲擊情況,第二位大律師建議即刻去醫院,於是召喚救護車及送院。

同意去到瑪嘉烈急症室見陳醫生時有講出頭痛、頭暈、作嘔等症狀。之後有見眼科及腦神經科醫生作檢查,總共留院5天。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6) 08:45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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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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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4:31]開庭

📌裁決
法官宣佈兩人罪名成立❗️
派發判詞給予代表律師,庭上沒有讀出判詞。

[14:35]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向被告講解判詞,期間2人不准離開樓層。

[15:27] 再開庭

二人之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講解判詞,同意押後同早前認罪三人同日作判刑,另希望法庭替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1及D5因幪面罪2022年被判入更新中心及10星期監禁,D1在中心約7個月。

案件押後至6月25日 09:30作判刑,將同認罪3人同日判刑,法庭為2人先索取背景報告,代表律師需在判刑前不少於三天呈上求情文件🛑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15:32]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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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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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0: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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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提堂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判 法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2025年5月27日 #崔美霞裁判官 席下再處理,D4尚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押後兩星期,給予D4尋找律師。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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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開庭

今天兩位被告皆已經有法律代表

D3代表希望申請押後,因為文件尚未收集完成,例如部份證物或whatsapp截圖,同時其代表剛剛接手此案,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4代表亦希望申請押後,因為文件尚未收集完成,例如部份證物或whatsapp截圖。

控方亦不會有新的控方案情,表示2天內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崔官本身表示兩週後再提堂,希望到時兩位被告可以有答辨方向。D4代表在7月初不在港,希望可以押後至7月8日。崔官不同意,其表示本次案件性質為重審,不宜拖延太長時間,但最後仍願意給予稍稍押後予D4代表。

控方需2天後將文件交齊予辯方,下次提訊辯方必須準備好答辯及後續處理方向。法庭想法是希望雙方在7月內可以用書面陳詞方式處理後續答辯方向。法庭亦希望假如D4代表最後不能出席,也能妥善找到人選協助D4,不希望下次提訊再出現押後情況。

案件押後至2025年7月3日15:00,同庭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

1030完庭

💛咸謝臨時直播員💛
【06月10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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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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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開庭

▪️D1 案情
📌傳召D1 作供
🔸覆問
3月9日送入腦神經科後D1指頭痛慢慢減少。3月10日再安排接受明愛醫院眼科醫生診治,視力檢查後冇問題,D1表示眼有痛但不嚴重。之後再有兩三次覆診最後醫生指示需佩戴眼鏡,當時D1對醫生講眼痛被給予止痛藥。

D1現在知道控方承認事實列表2020年3月5日出入503室紀錄不是全部,欠缺自己21:18入503及22:17離開的紀錄。入到503室見到D2,忘記自己入去做乜嘢,冇印象D2做緊什麼,自己之後返回酒吧飲酒。22:35時酒吧內阿蛋展示群組片段,現在不肯定睇咗邊一條片,唔清楚片段幾時拍但確定拍攝時自己不在場。

控方文件一個無名群組中「Cock Popo」,早前控方指出同「烘焙同好會0.3」內「流沙天堂」是同一人。D1確認自己案發時唔知道。

控方去年11月27日開案時讀出承認事實包括TG用戶資料,自己相信所有手上文件正確。今年3月12日控方庭上呈上相關更新文件,D1當時冇睇,去到4月8日D1開始作供之後在盤問時才發現有文件更新自己不知,內指一些TG內容中5飛用戶ID應該是7字頭即由D1黑色iPhone發出,不是由借俾阿蛋之金色iPhone發出。D1確認自己作供沒有蓄意誤導法庭。

關於蛋丁(阿蛋),D1確認警方調查時有想過提及同佢安排扮自己在TG參與討論,但因同警署警長4081劉永旭有交易,想有實際交易可保釋才再講。

📌傳召 專家證人急症科專科 陳醫生作供
🔸主問
證人現在作私人執業。2020年3月8日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D1晚上被送來。同年8月20日撰寫醫生報告今日呈堂。送院時D1向醫生表示被人襲擊、胸口被踢、頭撞向枱面,當時稱頭痛、頭暈及嘔心。病訴胸口觸痛、左額頭及胸口有紅斑。其後被安排上病房,有比止痛及止嘔藥,留院5天。
🔹控方盤問
同意病訴頭痛、頭暈、嘔心是由D1自己講而作紀錄,至於觸痛同意是主觀感覺。確認如D1雙腳被推落地受傷或下體被踩會作檢查及記錄,但根據記錄沒有。從治療紀錄圖片確認咗額頭紅班在眉上邊不是眼部位置,也同意紅班可以由發炎或其他如搲痕引起。確認D1入院時清醒指數是滿分,自己觀察也同意他是清醒,D1入院時沒有指出眼睛不適或痛。同意不知D1最後有冇食所開出藥物,但病房應該有記錄。
🔸覆問
同意D1紅班不似搲痕,他入院時有疲態。

📌傳召 專家證人 瑪嘉烈醫院腦神經科楊醫生作供
🔸主問
大律師先讀出醫生撰寫報告,證人冇接觸被告,只負責根據同事記錄撰寫呈堂醫生報告。D1向醫生表示被拳打心口、頭撞向枱面;病訴胸口疼痛、暈眩、左眼視力受損,左邊太陽穴有觸痛。醫生安排作腦掃描及眼科醫生診治。因D1稱頭部受傷所以掃描檢查證實冇事也再安排覆診,最後一次在2022年5月。

🔹控方盤問
同意呈堂報告基於醫療紀錄而寫,D1病訴中只有視力及紅班有作檢查,其他是記錄他本人所講。證人知道關於視力受損測試結果同其後眼科醫生臨床檢查報告不符,自己唔係眼科醫生不能作解釋。確認送院後D1有作視力測試,是針對近視,遠視等,可佩戴眼鏡測試但不清楚當時D1有冇戴眼鏡。

🔸覆問
醫生報告提及D1左眼視野收窄是病人對住機器自己撳掣,明愛醫院眼科醫生是做臨床檢查,兩者不符要由眼科醫生決定結果。

呈上新增承認事實11,大意是一些D1被捕後冇被控方檢取物品存放在懲教署提供的個人財物袋,內有一些釣魚用具。

D1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2 案情
D2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案情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案情
📌D4作供
D4一拐一拐走到證人台作供,先交代個人背景,冇定罪紀錄,被告其中一份工作僱主為葵涌一間替傳統汽水機加裝部件(主要是螢幕)公司,即警方搜查那間,D4工作負責廣告屏幕製作。

D4講述2020年3月7日晚上23:40家中被捕情況。當時正在屯門家中主人房床上睡覺,突然瞓係身上的貓突然彈起令他醒來,於是抱着貓走出廳,聽到屋外有人好細聲對話聽不到內容,其後突傳出幾聲巨響木門被撞由上而下瞓落嚟,壓扁埋近門不銹鋼垃圾桶。有6至7名身穿黑色背心的人先後衝入屋,有一人撲跌D4並與另一人合力反轉其身體面向下,再反手扣上手扣。期間見到一名「全副武裝」身穿避彈衣和戴住頭套的人用長槍指着自己。

之前制服自己的兩人(警員8315及8519)一左一右從地上抬起D4,有人再從後踩其膝蓋後,並用粗口罵他「屌你老母整炸彈啊嗱」,D4痛到唔知點講嗌了一聲。2人再抬D4進廁所及按住膊頭坐廁板上。D4看到警長53953身上的證件有很多字,說你個名咁型嘅,隨即被53953用戴上戰述手套拳打胸口,警長講你都幾L串、陣間有排同你玩。

之後一警員拎住一部銀白色iPhone手機SN 433進來,問他另一銀色的iPhone是否屬於他,D4指銀色電話並非屬於自己,其後53953嘗試透過面容識解鎖涉案手機但唔成功。之後又有人拿了一部手提電腦MacBook進來問是否屬於D4,他答是公司電腦,不知是同事兼朋友「Rachel 」梁xx或「大隻仔」陳xx幾時放低。陳官🗣️問D4案情提及的「Rachel」與及「大隻仔」在D1作供時也出現過,是否指相同人物?D4確認係。

D4指多口再問警長53953為何證物不放入「貴袋」?之後再被警長用拳頭襲擊胸口。53953之後話你哋黃絲經常請警員強姦女子、我知道你條女住對面街,D4恐𒣷下交出手機密碼。隨後警員將手機帶出廁所,吩咐8315及8519帶D4到主人房後再解開其手扣,2人出來。警員13483入房拿出已經寫好記事冊給他簽名但冇讀出。D4補充廁所內警員曾他是否認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D4說「冇印象」,之後警員問他是否認識首被告D1全名,D4答在FB認識D1。D4同意記事冊內寫上Lucas。陳官🗣️問知否知道D1叫「Lucas」,D4說當時不知道,直至審訊時見到D1的IG才知。警員13483向他交代控罪後給他一張範本段落叫他照抄後簽署。

[13:36]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1/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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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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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 (#未知是否手足案 #20200302牛頭角 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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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詩浪(45) 2項欺詐 企圖欺詐 #想暪債呃45萬
【06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審訊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1/3]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與*(16)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
答辯:不認罪

本案與反修例事件有關,被告與*(16)串謀在2020年3月8日周同學悼念活動後,使用汽油彈等「火魔」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16)的案件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19819
————————————————

控方不需要傳召任何證人,本日僅播放被告及*(16)的whatsapp對話語音信息(P4A)及被告於2023年4月6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會面室的會面紀錄(P8)。

1130 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1000續審,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06月11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2025/07/13 21: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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