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
09:40開庭
由於終審法院尚未就D1的案件發出指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兩位被告保釋。
09:41完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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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由於終審法院尚未就D1的案件發出指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兩位被告保釋。
09:41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04]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00
👤梁(2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3月20日被判監4年。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15
👥楊,吳(23-24)🛑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4月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峰(27) 公職中行為失當 企圖欺詐 #6萬換和解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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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00
👤梁(2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3月20日被判監4年。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15
👥楊,吳(23-24)🛑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4月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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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峰(27) 公職中行為失當 企圖欺詐 #6萬換和解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9]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同意自己2020年3月7日返上503室放下2包硫磺,當時懐疑單位有同爆炸品相關嘅嘢。而D3案情曾指控警方插贓嫁禍,如今至少同意有些硫磺不是。白2019年8月、9月起D1不信任警察所以想用電路板整IP cam拍攝示威現場紀錄作證據,如自己被捕覺得有好大機會也會被警察打嚇𐱁。
確認3月7日晚上被截停搜查時作供話背包有變裝用品包括假髮,假鬍鬚及化妝用品,確認法官變裝用品係Rachel委託替一位叫「April」男性朋友買,主控指出警方證供截停時只搜到假髮和假鬍鬚,當刻D1攜帶外出是何用作掩飾身份放置爆炸品,吻合TG羣組對話,D1不同意。
📎不需要律師
青衣站截停時同意2位監視警員只控制他4肢,沒有使用非法武力或威逼利誘,自己曾問是否因逃票捉?對方答咁小事就唔會咁樣拘捕,但冇講為何事而拉,自己亦冇追問。D1同意社運時曾協助示威者搵律師,確認被捕時知道自己有權搵律師。控方問為何此時警員冇打嚇氹都不找家人或律師協助?D1指當時沒有想過,理由是不想驚動家人,而當年若有人被捕,在場人士會影相及拍片上載網上不同群組/平台,朋友家人得悉會通知律師前來警署協助。當時很多律師亦會主動到警署尋找被捕者,自己地鐵站被拉很多人見到拍攝,消息很容易會傳出去。
同意坐警車去青衣警署時車上有警員提及「玩炸彈呀嘛,返去有排玩」,知道涉及炸彈案件被捕。確認去到警署見值日官時冇投訴及要求搵律師,曾想過主動要求找律師但此舉令警方感到製造麻煩。確認3月8日 02:46時見過律師但不是自己搵的。
📎招認,毆打
控方指3月7日 23:55時 13024宣佈拘捕及警誡後D1有口頭招認「阿sir,呢3單唔關我事,啲炸彈係家俊整,我剩係借個地方比佢哋...」。盤問警員時代表律師指係講過「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淨係借咗大角咀單位俾佢哋用...」,到D1作供又活冇講過存在分歧?D1改口說可能講過「唔關我事,剩係借個單位比佢哋」,否認作供不同因為講大話。
同意13024補錄記事冊後有比自己睇,但只比第13頁看,之後自己便揭去第9及10頁,D1冇再睇其他便簽名,主控質疑控罪咁嚴重唔睇晒記事冊內容就簽名?警察可能屈你?D1解釋建基於見寫到關於3宗爆炸案唔關自己事,所以便簽名同意,自己沒想到前面會否有改動,重申警員施以武力只是想他提供手機密碼。
D1同意指錄影會面前在警署房間拒絕提供手機密碼被警員蒙上頭套,確認戴之前見到左右2人,感到有人按着自己膊頭,左右兩邊分別有人用拳頭打胸口數次,及後用拳再打頭部和左邊臉珠一至兩下約10秒後D1講了組數字。之後警員14347入房講提供手機密碼不正確,林偉亮警署警長叫再打,D1隨即被戴上頭套,胸口兩邊再次被毆打,之前左右2人位置不變但大力咗打。隨後又有人把他的頭部按壓到枱上令左額撞到枱面,有數秒覺得暈,有人扯開頭套。最後遭警長4081劉永旭踩其下體,劉說再不講密碼會繼續踩其下體。
📎作供同醫生報告不符
同意後來被送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主控引述急症室醫生報告指D1回答受傷情況「凌晨一點至清晨被四至六名警員襲擊,表示胸口被踢,面部被拳擊,亦被人打他的額頭壓至抬角」,控方指報告內容同作供出現分歧:
1)D1作供話被2警員左右拳打,不是報告指4至6個
2)D1作供話拳頭打胸口,不是報告指腳踢
3)盤問警員時大律師指「扯」D1頭落枱面,不是作供講「壓」
4)報告沒有提到被踩下體
D1解釋有不符因去到急症室當時神志不清、身體狀況差,大約概括咁講比醫生聽,確認施襲者是兩個警員,但房內是有四至六名警員。同醫生講踢胸口可能描述得唔清晰,是大約咁講想盡快休息。至於「扯」同「壓」是中文用字演繹問題覺得是沒有分歧。同意冇對醫生講被踩下體因只痛咗一陣,反而頭好痛想嘔所以集中講咗其他傷勢。陳官🗣️送院時是否清醒?D1同意是清醒,但不是百份百,當刻好攰。
控方繼續引述醫生檢查:X光報告胸部和肋骨正常、腦部掃描沒有急性出血或骨折;腦神經科陳醫生報告指送院時清醒指數為滿分;眼科醫生報告指D1聲稱頭部受襲擊撞枱面致受傷。陳官🗣️關住D1只向眼科醫生投訴頭撞擊到枱面受傷,從冇說出臉部被拳打影響眼睛?D1覺得撞倒枱面是嚴重過拳打,認為講最嚴重嘅比醫生聽已經足夠,所以冇說比拳打;另一位腦神經科楊醫生報告則形容3月8日送院時D1清醒、四肢肌力充足。D1不同意自己作供同以上醫生報告敍述出現不符是因為D1在講大話。
📎錄影會面
控方指多次會面中D1沒有顯示出神志不清的狀態,同作供時所講有很大出入,尤其第一次錄影距離聲稱受襲擊好近,反而表現好精神甚或同警員講情慾議題,質疑在庭上說謊。D1指多個錄影會面時,自己精神不斷變化,第一至四次時強忍住不適,但仍慢慢惡化至第五次。主控進一步指錄影會面時D1多番主動要求重看截圖完全不似神志不清?D1再解釋自己時常飲醉酒忘記很多事情,當時覺得再睇圖片及CCTV片段去幫助記憶好重要。
同意13024沒有要求就三宗炸彈案去承認自己有任何角色。D1部份同意錄影會面說話不是因被警員打才講,是想改對D4指控,也怕不合作會比警察打。
D1同意控方再指警員讓其看照片,要求辨認出山雞、夠鐘改名,但警員亦暗示山鷄及夠鐘改名指證自己,當時沒說出他們的真實名字。也同意當時警方也沒要求承認自己整炸彈或503或1008室有任何爆炸品。
同意D6電話在3月8日01:51時已被警員拍攝內容,早於第一次錄影會面,不肯定警員有將D6電話內容的「烘焙同好會0.3」成員名告知。D1同意警員容許自己作答用「推測」、看了一些截圖認出Vivian後冇警員強迫指出即是D5、冇強迫自己是92簽原駐人、容許主動要求再看截圖。同意陳官🗣️指出錄影會面內容冇被引用指控其他被告;第一次錄影會面冇招認參與;記事冊內容D1當時以為控方可以用作指證D4。
D1進一步同意控方指出警方容許見到來警署律師尋求意見、澄清口頭招認D4部份、講出「夠鐘改名」不涉深圳灣爆炸、容許答「我無嘢講」、確認會面中對答如流及有行使緘默權。
D1否認白願向14343提供手機密碼、口頭招認、簽署記事冊及進行錄影會面。至於沒有對值日官投訴因當時認為佢同調查警員同聲同氣不會處理。而02:46見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卻選擇不去醫院因當時警長4081劉永旭開出合作可比保釋條件。陳官🗣️你之前不信任警方但相信佢開出交易?D1指自己諗開左錄影機冇得抵賴,補充會面中有婉轉問過「阿sir保釋點」。控方繼續指第5次錄影會面後警方冇比保釋,當時D1再見律師仍冇投訴,D1同意。而之後D1被帶去搜屋後返回青衣警署也沒有得到保釋,D1確認。
[13:41]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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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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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9]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同意自己2020年3月7日返上503室放下2包硫磺,當時懐疑單位有同爆炸品相關嘅嘢。而D3案情曾指控警方插贓嫁禍,如今至少同意有些硫磺不是。白2019年8月、9月起D1不信任警察所以想用電路板整IP cam拍攝示威現場紀錄作證據,如自己被捕覺得有好大機會也會被警察打嚇𐱁。
確認3月7日晚上被截停搜查時作供話背包有變裝用品包括假髮,假鬍鬚及化妝用品,確認法官變裝用品係Rachel委託替一位叫「April」男性朋友買,主控指出警方證供截停時只搜到假髮和假鬍鬚,當刻D1攜帶外出是何用作掩飾身份放置爆炸品,吻合TG羣組對話,D1不同意。
📎不需要律師
青衣站截停時同意2位監視警員只控制他4肢,沒有使用非法武力或威逼利誘,自己曾問是否因逃票捉?對方答咁小事就唔會咁樣拘捕,但冇講為何事而拉,自己亦冇追問。D1同意社運時曾協助示威者搵律師,確認被捕時知道自己有權搵律師。控方問為何此時警員冇打嚇氹都不找家人或律師協助?D1指當時沒有想過,理由是不想驚動家人,而當年若有人被捕,在場人士會影相及拍片上載網上不同群組/平台,朋友家人得悉會通知律師前來警署協助。當時很多律師亦會主動到警署尋找被捕者,自己地鐵站被拉很多人見到拍攝,消息很容易會傳出去。
同意坐警車去青衣警署時車上有警員提及「玩炸彈呀嘛,返去有排玩」,知道涉及炸彈案件被捕。確認去到警署見值日官時冇投訴及要求搵律師,曾想過主動要求找律師但此舉令警方感到製造麻煩。確認3月8日 02:46時見過律師但不是自己搵的。
📎招認,毆打
控方指3月7日 23:55時 13024宣佈拘捕及警誡後D1有口頭招認「阿sir,呢3單唔關我事,啲炸彈係家俊整,我剩係借個地方比佢哋...」。盤問警員時代表律師指係講過「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淨係借咗大角咀單位俾佢哋用...」,到D1作供又活冇講過存在分歧?D1改口說可能講過「唔關我事,剩係借個單位比佢哋」,否認作供不同因為講大話。
同意13024補錄記事冊後有比自己睇,但只比第13頁看,之後自己便揭去第9及10頁,D1冇再睇其他便簽名,主控質疑控罪咁嚴重唔睇晒記事冊內容就簽名?警察可能屈你?D1解釋建基於見寫到關於3宗爆炸案唔關自己事,所以便簽名同意,自己沒想到前面會否有改動,重申警員施以武力只是想他提供手機密碼。
D1同意指錄影會面前在警署房間拒絕提供手機密碼被警員蒙上頭套,確認戴之前見到左右2人,感到有人按着自己膊頭,左右兩邊分別有人用拳頭打胸口數次,及後用拳再打頭部和左邊臉珠一至兩下約10秒後D1講了組數字。之後警員14347入房講提供手機密碼不正確,林偉亮警署警長叫再打,D1隨即被戴上頭套,胸口兩邊再次被毆打,之前左右2人位置不變但大力咗打。隨後又有人把他的頭部按壓到枱上令左額撞到枱面,有數秒覺得暈,有人扯開頭套。最後遭警長4081劉永旭踩其下體,劉說再不講密碼會繼續踩其下體。
📎作供同醫生報告不符
同意後來被送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主控引述急症室醫生報告指D1回答受傷情況「凌晨一點至清晨被四至六名警員襲擊,表示胸口被踢,面部被拳擊,亦被人打他的額頭壓至抬角」,控方指報告內容同作供出現分歧:
1)D1作供話被2警員左右拳打,不是報告指4至6個
2)D1作供話拳頭打胸口,不是報告指腳踢
3)盤問警員時大律師指「扯」D1頭落枱面,不是作供講「壓」
4)報告沒有提到被踩下體
D1解釋有不符因去到急症室當時神志不清、身體狀況差,大約概括咁講比醫生聽,確認施襲者是兩個警員,但房內是有四至六名警員。同醫生講踢胸口可能描述得唔清晰,是大約咁講想盡快休息。至於「扯」同「壓」是中文用字演繹問題覺得是沒有分歧。同意冇對醫生講被踩下體因只痛咗一陣,反而頭好痛想嘔所以集中講咗其他傷勢。陳官🗣️送院時是否清醒?D1同意是清醒,但不是百份百,當刻好攰。
控方繼續引述醫生檢查:X光報告胸部和肋骨正常、腦部掃描沒有急性出血或骨折;腦神經科陳醫生報告指送院時清醒指數為滿分;眼科醫生報告指D1聲稱頭部受襲擊撞枱面致受傷。陳官🗣️關住D1只向眼科醫生投訴頭撞擊到枱面受傷,從冇說出臉部被拳打影響眼睛?D1覺得撞倒枱面是嚴重過拳打,認為講最嚴重嘅比醫生聽已經足夠,所以冇說比拳打;另一位腦神經科楊醫生報告則形容3月8日送院時D1清醒、四肢肌力充足。D1不同意自己作供同以上醫生報告敍述出現不符是因為D1在講大話。
📎錄影會面
控方指多次會面中D1沒有顯示出神志不清的狀態,同作供時所講有很大出入,尤其第一次錄影距離聲稱受襲擊好近,反而表現好精神甚或同警員講情慾議題,質疑在庭上說謊。D1指多個錄影會面時,自己精神不斷變化,第一至四次時強忍住不適,但仍慢慢惡化至第五次。主控進一步指錄影會面時D1多番主動要求重看截圖完全不似神志不清?D1再解釋自己時常飲醉酒忘記很多事情,當時覺得再睇圖片及CCTV片段去幫助記憶好重要。
同意13024沒有要求就三宗炸彈案去承認自己有任何角色。D1部份同意錄影會面說話不是因被警員打才講,是想改對D4指控,也怕不合作會比警察打。
D1同意控方再指警員讓其看照片,要求辨認出山雞、夠鐘改名,但警員亦暗示山鷄及夠鐘改名指證自己,當時沒說出他們的真實名字。也同意當時警方也沒要求承認自己整炸彈或503或1008室有任何爆炸品。
同意D6電話在3月8日01:51時已被警員拍攝內容,早於第一次錄影會面,不肯定警員有將D6電話內容的「烘焙同好會0.3」成員名告知。D1同意警員容許自己作答用「推測」、看了一些截圖認出Vivian後冇警員強迫指出即是D5、冇強迫自己是92簽原駐人、容許主動要求再看截圖。同意陳官🗣️指出錄影會面內容冇被引用指控其他被告;第一次錄影會面冇招認參與;記事冊內容D1當時以為控方可以用作指證D4。
D1進一步同意控方指出警方容許見到來警署律師尋求意見、澄清口頭招認D4部份、講出「夠鐘改名」不涉深圳灣爆炸、容許答「我無嘢講」、確認會面中對答如流及有行使緘默權。
D1否認白願向14343提供手機密碼、口頭招認、簽署記事冊及進行錄影會面。至於沒有對值日官投訴因當時認為佢同調查警員同聲同氣不會處理。而02:46見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卻選擇不去醫院因當時警長4081劉永旭開出合作可比保釋條件。陳官🗣️你之前不信任警方但相信佢開出交易?D1指自己諗開左錄影機冇得抵賴,補充會面中有婉轉問過「阿sir保釋點」。控方繼續指第5次錄影會面後警方冇比保釋,當時D1再見律師仍冇投訴,D1同意。而之後D1被帶去搜屋後返回青衣警署也沒有得到保釋,D1確認。
[13:41]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6) 08: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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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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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15-25)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0
👤張(31)🛑已還押逾3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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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繆益倫(34) 酒精超標駕駛 #休班醉駕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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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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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15-25)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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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0
👤張(31)🛑已還押逾3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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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繆益倫(34) 酒精超標駕駛 #休班醉駕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英語聆訊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 - - - - - - - - - - - - - -
辯方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12:18] 開庭
將交付程序至高等法院,但未有安排下次聆訊日期。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2:21] 完畢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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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12:18] 開庭
將交付程序至高等法院,但未有安排下次聆訊日期。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2:21] 完畢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盤問
📎錄影會面交易
同意2020年3月8日15:20警員發出第二次羈留人士通知書,當時知道自己權利,對於首次見完大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後卻不去醫院而在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D1主問強調警員提出交易條件,不去醫院繼續錄影就可以比保釋。警員13024梁家俊指出之前D4部份講得唔好要再做錄影,同意冇話應該點講,容許其自由發揮。
由於第一次會面前警員出示截圖比D1睇,也講咗山鷄同夠鐘改名供咗5飛(即D1)是主謀,自己覺得佢哋揀咗呢啲相有一定原因,於是將估計嘅嘢講出嚟指控返山鷄,當時自己感覺到警方有強烈暗示要指控參與者才有得擔保,再者唔講也可能會再被打。同意陳官🗣️觀察D1主問時多番強調最大懷疑女示威者Rachel同佢身邊嘅人,但錄影會面五次卻從未有向警方提及Rachel及角色。同時亦確認當時明愛醫院爆炸後對Rachel的懷疑比山鷄同夠鐘改名大好多。
主控問完成第二次錄影之後有第三次見律師,為何D1冇再要求睇醫生?D1答以為叫完一次救護車唔可以再叫第二次。控方反問咁做完五次錄影會面又再召喚救護車?D1同意有,解釋當時見咗另一位大律師確認咗可以再叫救護車。
第二次錄影會面當中澄清咗D4唔關事、山雞有份整爆炸品應該已經滿足警員要求,D1同意警員再次警誡後可以唔再作答,但卻選擇再講出更詳細情況。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後13024梁家俊去熄機時,D1突然問「阿Sir,點啊」暗示保釋,主問時指梁拍枱話跣佢,另一位警員再講「你攬家俊冇用,佢隊咗你,你唔信我播俾你睇」,之後警員打開WhatsApp「獵鷹行動」群組,一邊話「其他人隊咗你係主謀,唔好話家俊你自己都保唔到」。D1同意以上內容自己辯護律師盤問時冇向警員13024及14343指出。陳官🗣️關注D4從來冇做錄影會面指證你,警方點會有片段俾你睇?D1 說警方可以「拋我」。主控追問D1意思即係警員手上有TG訊息指證D1係主謀反而冇用,卻講出手上冇的片段嚟拋你?D1同意。D1重申當刻認為警方針對D4,就算容許一些自由作答也並非沒有「打嚇氹」迫供,林偉亮警署警長對自己有「紅線」,第一要肯錄影,第二要講啲涉案人物出嚟。
同意第三次錄影會面前警方冇給予指示要點講,因13024梁家俊完咗第二次錄影會面後拍枱話D1跣佢,問「係咪想再俾人踩春装?」D1指此次唔敢再提「可擔保交易」。開機前心態認為要講出「夠鐘改名」同「山雞」涉案,以及家俊唔關事。同意會面中警方冇要求指出「山鷄」即是「一支弓」、「一支半弓」或D2;同樣也冇要求指出「夠鐘改名」是D3; 也冇要求講針對自己的招認。
第四次錄影會面主問話警方係針對深圳灣爆炸,D1明知是「老豆搵仔」班人做不關自己事,肯做錄影因為覺得被人指控完做主謀又再被指涉另一宗爆炸案,自己覺得需要再去做錄影澄清唔關事,D1確認自己此說法、也同意這次會面是自願,冇人威迫。法官🗣️關注D1是否知Rachel是爆炸品主謀,D1初答不同意,會面只答山雞同夠鐘改名有份,因為警員只係俾山鷄同夠鐘改名兩個人的截圖,當時冇諗起Rachel。最後同意法官指Rachel是眾人首領。D1再補充當時不知道Rachel是否也被捕,不想節外生枝,其實不記得當時有否想起Rachel,也為了保障自己只集中於警方提到的人物。
第五次錄影會面在3月8日19:34至20:47進行,D1不知警方所指D4是「老豆搵仔」管理員、不認識一個叫「椰絲」女仔,同意這次自己可以講「叉鷄飯」唔關爆炸案事,警方問「夠鐘改名」是否D3,同意就算自己答應該係但唔肯定,警方冇確實要求指出是D3。
📎作供及醫療報告不符
主控呈上一名上次聆訊有作供的眼科醫生張佩珊的報告,內容指在2020年3月10日眼科檢查時正常,9月23日作視野檢查發現視野收窄但找不到原因,當時覆診時D1沒有表示任何眼睛問題。其後2022年10月17日,D1主動求診稱一星期前院舍內被打,左眼感到痛。
控方質疑主問指控因為警員3月8日襲擊後造成眼部受傷是講大話。實情是在2022年10月於還押時遇襲受傷,主問時刻意不去提及,是想誣捏警員,D1否認、認為遭其他還押人士襲擊同本案件無關不用披露。
此外,瑪嘉烈醫院的轉院文字記錄顯示D1向醫生稱凌晨遭4至6名警察襲擊,包括踢胸口、頭部被撞向桌子4次、被推跌至雙膝跪地2次。D1澄清只向醫生說過頭撞向桌子1次,不知為何寫咗4次,也從來冇講及推跌至雙膝跪地。主控指不符因D1當時向醫生誇大,D1否認續說不知為何口供同紀錄不符,也未必係醫生錯嘅,但自己唔知點解。再補充自己膝蓋曾因車禍有磨傷痕跡,可能醫生見到問而當時精神迷糊沒有清晰回答發生誤會紀錄錯。
🔸D1代表覆問
確認3月8日首先見過同一位黃大律師3次,做完第五次錄影會面再見另一位大律師。
第一位黃大律師不是自己請,D1根據認知當年社運時好多律師在「被捕人士關注組」見到有示威者被拉會義務主動去警署協助,D1不知自己被捕資料有冇被放上去,只估計黃大律師係咁而前來協助。而另一位大律師確認是姊姊透過聘請的事務律師委託而來。而自己見2位大律師都有告知警署受襲擊情況,第二位大律師建議即刻去醫院,於是召喚救護車及送院。
同意去到瑪嘉烈急症室見陳醫生時有講出頭痛、頭暈、作嘔等症狀。之後有見眼科及腦神經科醫生作檢查,總共留院5天。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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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盤問
📎錄影會面交易
同意2020年3月8日15:20警員發出第二次羈留人士通知書,當時知道自己權利,對於首次見完大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後卻不去醫院而在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D1主問強調警員提出交易條件,不去醫院繼續錄影就可以比保釋。警員13024梁家俊指出之前D4部份講得唔好要再做錄影,同意冇話應該點講,容許其自由發揮。
由於第一次會面前警員出示截圖比D1睇,也講咗山鷄同夠鐘改名供咗5飛(即D1)是主謀,自己覺得佢哋揀咗呢啲相有一定原因,於是將估計嘅嘢講出嚟指控返山鷄,當時自己感覺到警方有強烈暗示要指控參與者才有得擔保,再者唔講也可能會再被打。同意陳官🗣️觀察D1主問時多番強調最大懷疑女示威者Rachel同佢身邊嘅人,但錄影會面五次卻從未有向警方提及Rachel及角色。同時亦確認當時明愛醫院爆炸後對Rachel的懷疑比山鷄同夠鐘改名大好多。
主控問完成第二次錄影之後有第三次見律師,為何D1冇再要求睇醫生?D1答以為叫完一次救護車唔可以再叫第二次。控方反問咁做完五次錄影會面又再召喚救護車?D1同意有,解釋當時見咗另一位大律師確認咗可以再叫救護車。
第二次錄影會面當中澄清咗D4唔關事、山雞有份整爆炸品應該已經滿足警員要求,D1同意警員再次警誡後可以唔再作答,但卻選擇再講出更詳細情況。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後13024梁家俊去熄機時,D1突然問「阿Sir,點啊」暗示保釋,主問時指梁拍枱話跣佢,另一位警員再講「你攬家俊冇用,佢隊咗你,你唔信我播俾你睇」,之後警員打開WhatsApp「獵鷹行動」群組,一邊話「其他人隊咗你係主謀,唔好話家俊你自己都保唔到」。D1同意以上內容自己辯護律師盤問時冇向警員13024及14343指出。陳官🗣️關注D4從來冇做錄影會面指證你,警方點會有片段俾你睇?D1 說警方可以「拋我」。主控追問D1意思即係警員手上有TG訊息指證D1係主謀反而冇用,卻講出手上冇的片段嚟拋你?D1同意。D1重申當刻認為警方針對D4,就算容許一些自由作答也並非沒有「打嚇氹」迫供,林偉亮警署警長對自己有「紅線」,第一要肯錄影,第二要講啲涉案人物出嚟。
同意第三次錄影會面前警方冇給予指示要點講,因13024梁家俊完咗第二次錄影會面後拍枱話D1跣佢,問「係咪想再俾人踩春装?」D1指此次唔敢再提「可擔保交易」。開機前心態認為要講出「夠鐘改名」同「山雞」涉案,以及家俊唔關事。同意會面中警方冇要求指出「山鷄」即是「一支弓」、「一支半弓」或D2;同樣也冇要求指出「夠鐘改名」是D3; 也冇要求講針對自己的招認。
第四次錄影會面主問話警方係針對深圳灣爆炸,D1明知是「老豆搵仔」班人做不關自己事,肯做錄影因為覺得被人指控完做主謀又再被指涉另一宗爆炸案,自己覺得需要再去做錄影澄清唔關事,D1確認自己此說法、也同意這次會面是自願,冇人威迫。法官🗣️關注D1是否知Rachel是爆炸品主謀,D1初答不同意,會面只答山雞同夠鐘改名有份,因為警員只係俾山鷄同夠鐘改名兩個人的截圖,當時冇諗起Rachel。最後同意法官指Rachel是眾人首領。D1再補充當時不知道Rachel是否也被捕,不想節外生枝,其實不記得當時有否想起Rachel,也為了保障自己只集中於警方提到的人物。
第五次錄影會面在3月8日19:34至20:47進行,D1不知警方所指D4是「老豆搵仔」管理員、不認識一個叫「椰絲」女仔,同意這次自己可以講「叉鷄飯」唔關爆炸案事,警方問「夠鐘改名」是否D3,同意就算自己答應該係但唔肯定,警方冇確實要求指出是D3。
📎作供及醫療報告不符
主控呈上一名上次聆訊有作供的眼科醫生張佩珊的報告,內容指在2020年3月10日眼科檢查時正常,9月23日作視野檢查發現視野收窄但找不到原因,當時覆診時D1沒有表示任何眼睛問題。其後2022年10月17日,D1主動求診稱一星期前院舍內被打,左眼感到痛。
控方質疑主問指控因為警員3月8日襲擊後造成眼部受傷是講大話。實情是在2022年10月於還押時遇襲受傷,主問時刻意不去提及,是想誣捏警員,D1否認、認為遭其他還押人士襲擊同本案件無關不用披露。
此外,瑪嘉烈醫院的轉院文字記錄顯示D1向醫生稱凌晨遭4至6名警察襲擊,包括踢胸口、頭部被撞向桌子4次、被推跌至雙膝跪地2次。D1澄清只向醫生說過頭撞向桌子1次,不知為何寫咗4次,也從來冇講及推跌至雙膝跪地。主控指不符因D1當時向醫生誇大,D1否認續說不知為何口供同紀錄不符,也未必係醫生錯嘅,但自己唔知點解。再補充自己膝蓋曾因車禍有磨傷痕跡,可能醫生見到問而當時精神迷糊沒有清晰回答發生誤會紀錄錯。
🔸D1代表覆問
確認3月8日首先見過同一位黃大律師3次,做完第五次錄影會面再見另一位大律師。
第一位黃大律師不是自己請,D1根據認知當年社運時好多律師在「被捕人士關注組」見到有示威者被拉會義務主動去警署協助,D1不知自己被捕資料有冇被放上去,只估計黃大律師係咁而前來協助。而另一位大律師確認是姊姊透過聘請的事務律師委託而來。而自己見2位大律師都有告知警署受襲擊情況,第二位大律師建議即刻去醫院,於是召喚救護車及送院。
同意去到瑪嘉烈急症室見陳醫生時有講出頭痛、頭暈、作嘔等症狀。之後有見眼科及腦神經科醫生作檢查,總共留院5天。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6) 08:45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
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4:31]開庭
📌裁決
法官宣佈兩人罪名成立❗️
派發判詞給予代表律師,庭上沒有讀出判詞。
[14:35]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向被告講解判詞,期間2人不准離開樓層。
[15:27] 再開庭
二人之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講解判詞,同意押後同早前認罪三人同日作判刑,另希望法庭替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1及D5因幪面罪2022年被判入更新中心及10星期監禁,D1在中心約7個月。
案件押後至6月25日 09:30作判刑,將同認罪3人同日判刑,法庭為2人先索取背景報告,代表律師需在判刑前不少於三天呈上求情文件🛑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15:32]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
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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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4:31]開庭
📌裁決
法官宣佈兩人罪名成立❗️
派發判詞給予代表律師,庭上沒有讀出判詞。
[14:35]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向被告講解判詞,期間2人不准離開樓層。
[15:27] 再開庭
二人之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講解判詞,同意押後同早前認罪三人同日作判刑,另希望法庭替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1及D5因幪面罪2022年被判入更新中心及10星期監禁,D1在中心約7個月。
案件押後至6月25日 09:30作判刑,將同認罪3人同日判刑,法庭為2人先索取背景報告,代表律師需在判刑前不少於三天呈上求情文件🛑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15:32]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0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09]
- - - - - - - - - - - - - -
⭐️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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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0: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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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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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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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0: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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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判 法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2025年5月27日 #崔美霞裁判官 席下再處理,D4尚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押後兩星期,給予D4尋找律師。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
1010開庭
今天兩位被告皆已經有法律代表
D3代表希望申請押後,因為文件尚未收集完成,例如部份證物或whatsapp截圖,同時其代表剛剛接手此案,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4代表亦希望申請押後,因為文件尚未收集完成,例如部份證物或whatsapp截圖。
控方亦不會有新的控方案情,表示2天內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崔官本身表示兩週後再提堂,希望到時兩位被告可以有答辨方向。D4代表在7月初不在港,希望可以押後至7月8日。崔官不同意,其表示本次案件性質為重審,不宜拖延太長時間,但最後仍願意給予稍稍押後予D4代表。
控方需2天後將文件交齊予辯方,下次提訊辯方必須準備好答辯及後續處理方向。法庭想法是希望雙方在7月內可以用書面陳詞方式處理後續答辯方向。法庭亦希望假如D4代表最後不能出席,也能妥善找到人選協助D4,不希望下次提訊再出現押後情況。
案件押後至2025年7月3日15:00,同庭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
1030完庭
💛咸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2025年5月27日 #崔美霞裁判官 席下再處理,D4尚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押後兩星期,給予D4尋找律師。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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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開庭
今天兩位被告皆已經有法律代表
D3代表希望申請押後,因為文件尚未收集完成,例如部份證物或whatsapp截圖,同時其代表剛剛接手此案,需要時間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D4代表亦希望申請押後,因為文件尚未收集完成,例如部份證物或whatsapp截圖。
控方亦不會有新的控方案情,表示2天內可以提供相關證據。崔官本身表示兩週後再提堂,希望到時兩位被告可以有答辨方向。D4代表在7月初不在港,希望可以押後至7月8日。崔官不同意,其表示本次案件性質為重審,不宜拖延太長時間,但最後仍願意給予稍稍押後予D4代表。
控方需2天後將文件交齊予辯方,下次提訊辯方必須準備好答辯及後續處理方向。法庭想法是希望雙方在7月內可以用書面陳詞方式處理後續答辯方向。法庭亦希望假如D4代表最後不能出席,也能妥善找到人選協助D4,不希望下次提訊再出現押後情況。
案件押後至2025年7月3日15:00,同庭再訊,被告沒保釋申請。
1030完庭
💛咸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4] 開庭
▪️D1 案情
📌傳召D1 作供
🔸覆問
3月9日送入腦神經科後D1指頭痛慢慢減少。3月10日再安排接受明愛醫院眼科醫生診治,視力檢查後冇問題,D1表示眼有痛但不嚴重。之後再有兩三次覆診最後醫生指示需佩戴眼鏡,當時D1對醫生講眼痛被給予止痛藥。
D1現在知道控方承認事實列表2020年3月5日出入503室紀錄不是全部,欠缺自己21:18入503及22:17離開的紀錄。入到503室見到D2,忘記自己入去做乜嘢,冇印象D2做緊什麼,自己之後返回酒吧飲酒。22:35時酒吧內阿蛋展示群組片段,現在不肯定睇咗邊一條片,唔清楚片段幾時拍但確定拍攝時自己不在場。
控方文件一個無名群組中「Cock Popo」,早前控方指出同「烘焙同好會0.3」內「流沙天堂」是同一人。D1確認自己案發時唔知道。
控方去年11月27日開案時讀出承認事實包括TG用戶資料,自己相信所有手上文件正確。今年3月12日控方庭上呈上相關更新文件,D1當時冇睇,去到4月8日D1開始作供之後在盤問時才發現有文件更新自己不知,內指一些TG內容中5飛用戶ID應該是7字頭即由D1黑色iPhone發出,不是由借俾阿蛋之金色iPhone發出。D1確認自己作供沒有蓄意誤導法庭。
關於蛋丁(阿蛋),D1確認警方調查時有想過提及同佢安排扮自己在TG參與討論,但因同警署警長4081劉永旭有交易,想有實際交易可保釋才再講。
📌傳召 專家證人急症科專科 陳醫生作供
🔸主問
證人現在作私人執業。2020年3月8日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D1晚上被送來。同年8月20日撰寫醫生報告今日呈堂。送院時D1向醫生表示被人襲擊、胸口被踢、頭撞向枱面,當時稱頭痛、頭暈及嘔心。病訴胸口觸痛、左額頭及胸口有紅斑。其後被安排上病房,有比止痛及止嘔藥,留院5天。
🔹控方盤問
同意病訴頭痛、頭暈、嘔心是由D1自己講而作紀錄,至於觸痛同意是主觀感覺。確認如D1雙腳被推落地受傷或下體被踩會作檢查及記錄,但根據記錄沒有。從治療紀錄圖片確認咗額頭紅班在眉上邊不是眼部位置,也同意紅班可以由發炎或其他如搲痕引起。確認D1入院時清醒指數是滿分,自己觀察也同意他是清醒,D1入院時沒有指出眼睛不適或痛。同意不知D1最後有冇食所開出藥物,但病房應該有記錄。
🔸覆問
同意D1紅班不似搲痕,他入院時有疲態。
📌傳召 專家證人 瑪嘉烈醫院腦神經科楊醫生作供
🔸主問
大律師先讀出醫生撰寫報告,證人冇接觸被告,只負責根據同事記錄撰寫呈堂醫生報告。D1向醫生表示被拳打心口、頭撞向枱面;病訴胸口疼痛、暈眩、左眼視力受損,左邊太陽穴有觸痛。醫生安排作腦掃描及眼科醫生診治。因D1稱頭部受傷所以掃描檢查證實冇事也再安排覆診,最後一次在2022年5月。
🔹控方盤問
同意呈堂報告基於醫療紀錄而寫,D1病訴中只有視力及紅班有作檢查,其他是記錄他本人所講。證人知道關於視力受損測試結果同其後眼科醫生臨床檢查報告不符,自己唔係眼科醫生不能作解釋。確認送院後D1有作視力測試,是針對近視,遠視等,可佩戴眼鏡測試但不清楚當時D1有冇戴眼鏡。
🔸覆問
醫生報告提及D1左眼視野收窄是病人對住機器自己撳掣,明愛醫院眼科醫生是做臨床檢查,兩者不符要由眼科醫生決定結果。
呈上新增承認事實11,大意是一些D1被捕後冇被控方檢取物品存放在懲教署提供的個人財物袋,內有一些釣魚用具。
D1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2 案情
D2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案情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案情
📌D4作供
D4一拐一拐走到證人台作供,先交代個人背景,冇定罪紀錄,被告其中一份工作僱主為葵涌一間替傳統汽水機加裝部件(主要是螢幕)公司,即警方搜查那間,D4工作負責廣告屏幕製作。
D4講述2020年3月7日晚上23:40家中被捕情況。當時正在屯門家中主人房床上睡覺,突然瞓係身上的貓突然彈起令他醒來,於是抱着貓走出廳,聽到屋外有人好細聲對話聽不到內容,其後突傳出幾聲巨響木門被撞由上而下瞓落嚟,壓扁埋近門不銹鋼垃圾桶。有6至7名身穿黑色背心的人先後衝入屋,有一人撲跌D4並與另一人合力反轉其身體面向下,再反手扣上手扣。期間見到一名「全副武裝」身穿避彈衣和戴住頭套的人用長槍指着自己。
之前制服自己的兩人(警員8315及8519)一左一右從地上抬起D4,有人再從後踩其膝蓋後,並用粗口罵他「屌你老母整炸彈啊嗱」,D4痛到唔知點講嗌了一聲。2人再抬D4進廁所及按住膊頭坐廁板上。D4看到警長53953身上的證件有很多字,說你個名咁型嘅,隨即被53953用戴上戰述手套拳打胸口,警長講你都幾L串、陣間有排同你玩。
之後一警員拎住一部銀白色iPhone手機SN 433進來,問他另一銀色的iPhone是否屬於他,D4指銀色電話並非屬於自己,其後53953嘗試透過面容識解鎖涉案手機但唔成功。之後又有人拿了一部手提電腦MacBook進來問是否屬於D4,他答是公司電腦,不知是同事兼朋友「Rachel 」梁xx或「大隻仔」陳xx幾時放低。陳官🗣️問D4案情提及的「Rachel」與及「大隻仔」在D1作供時也出現過,是否指相同人物?D4確認係。
D4指多口再問警長53953為何證物不放入「貴袋」?之後再被警長用拳頭襲擊胸口。53953之後話你哋黃絲經常請警員強姦女子、我知道你條女住對面街,D4恐下交出手機密碼。隨後警員將手機帶出廁所,吩咐8315及8519帶D4到主人房後再解開其手扣,2人出來。警員13483入房拿出已經寫好記事冊給他簽名但冇讀出。D4補充廁所內警員曾他是否認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D4說「冇印象」,之後警員問他是否認識首被告D1全名,D4答在FB認識D1。D4同意記事冊內寫上Lucas。陳官🗣️問知否知道D1叫「Lucas」,D4說當時不知道,直至審訊時見到D1的IG才知。警員13483向他交代控罪後給他一張範本段落叫他照抄後簽署。
[13:36]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1/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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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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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開庭
▪️D1 案情
📌傳召D1 作供
🔸覆問
3月9日送入腦神經科後D1指頭痛慢慢減少。3月10日再安排接受明愛醫院眼科醫生診治,視力檢查後冇問題,D1表示眼有痛但不嚴重。之後再有兩三次覆診最後醫生指示需佩戴眼鏡,當時D1對醫生講眼痛被給予止痛藥。
D1現在知道控方承認事實列表2020年3月5日出入503室紀錄不是全部,欠缺自己21:18入503及22:17離開的紀錄。入到503室見到D2,忘記自己入去做乜嘢,冇印象D2做緊什麼,自己之後返回酒吧飲酒。22:35時酒吧內阿蛋展示群組片段,現在不肯定睇咗邊一條片,唔清楚片段幾時拍但確定拍攝時自己不在場。
控方文件一個無名群組中「Cock Popo」,早前控方指出同「烘焙同好會0.3」內「流沙天堂」是同一人。D1確認自己案發時唔知道。
控方去年11月27日開案時讀出承認事實包括TG用戶資料,自己相信所有手上文件正確。今年3月12日控方庭上呈上相關更新文件,D1當時冇睇,去到4月8日D1開始作供之後在盤問時才發現有文件更新自己不知,內指一些TG內容中5飛用戶ID應該是7字頭即由D1黑色iPhone發出,不是由借俾阿蛋之金色iPhone發出。D1確認自己作供沒有蓄意誤導法庭。
關於蛋丁(阿蛋),D1確認警方調查時有想過提及同佢安排扮自己在TG參與討論,但因同警署警長4081劉永旭有交易,想有實際交易可保釋才再講。
📌傳召 專家證人急症科專科 陳醫生作供
🔸主問
證人現在作私人執業。2020年3月8日在瑪嘉烈醫院急症室當值,D1晚上被送來。同年8月20日撰寫醫生報告今日呈堂。送院時D1向醫生表示被人襲擊、胸口被踢、頭撞向枱面,當時稱頭痛、頭暈及嘔心。病訴胸口觸痛、左額頭及胸口有紅斑。其後被安排上病房,有比止痛及止嘔藥,留院5天。
🔹控方盤問
同意病訴頭痛、頭暈、嘔心是由D1自己講而作紀錄,至於觸痛同意是主觀感覺。確認如D1雙腳被推落地受傷或下體被踩會作檢查及記錄,但根據記錄沒有。從治療紀錄圖片確認咗額頭紅班在眉上邊不是眼部位置,也同意紅班可以由發炎或其他如搲痕引起。確認D1入院時清醒指數是滿分,自己觀察也同意他是清醒,D1入院時沒有指出眼睛不適或痛。同意不知D1最後有冇食所開出藥物,但病房應該有記錄。
🔸覆問
同意D1紅班不似搲痕,他入院時有疲態。
📌傳召 專家證人 瑪嘉烈醫院腦神經科楊醫生作供
🔸主問
大律師先讀出醫生撰寫報告,證人冇接觸被告,只負責根據同事記錄撰寫呈堂醫生報告。D1向醫生表示被拳打心口、頭撞向枱面;病訴胸口疼痛、暈眩、左眼視力受損,左邊太陽穴有觸痛。醫生安排作腦掃描及眼科醫生診治。因D1稱頭部受傷所以掃描檢查證實冇事也再安排覆診,最後一次在2022年5月。
🔹控方盤問
同意呈堂報告基於醫療紀錄而寫,D1病訴中只有視力及紅班有作檢查,其他是記錄他本人所講。證人知道關於視力受損測試結果同其後眼科醫生臨床檢查報告不符,自己唔係眼科醫生不能作解釋。確認送院後D1有作視力測試,是針對近視,遠視等,可佩戴眼鏡測試但不清楚當時D1有冇戴眼鏡。
🔸覆問
醫生報告提及D1左眼視野收窄是病人對住機器自己撳掣,明愛醫院眼科醫生是做臨床檢查,兩者不符要由眼科醫生決定結果。
呈上新增承認事實11,大意是一些D1被捕後冇被控方檢取物品存放在懲教署提供的個人財物袋,內有一些釣魚用具。
D1沒有其他證人傳召。
▪️D2 案情
D2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3案情
D3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證人
▪️D4案情
📌D4作供
D4一拐一拐走到證人台作供,先交代個人背景,冇定罪紀錄,被告其中一份工作僱主為葵涌一間替傳統汽水機加裝部件(主要是螢幕)公司,即警方搜查那間,D4工作負責廣告屏幕製作。
D4講述2020年3月7日晚上23:40家中被捕情況。當時正在屯門家中主人房床上睡覺,突然瞓係身上的貓突然彈起令他醒來,於是抱着貓走出廳,聽到屋外有人好細聲對話聽不到內容,其後突傳出幾聲巨響木門被撞由上而下瞓落嚟,壓扁埋近門不銹鋼垃圾桶。有6至7名身穿黑色背心的人先後衝入屋,有一人撲跌D4並與另一人合力反轉其身體面向下,再反手扣上手扣。期間見到一名「全副武裝」身穿避彈衣和戴住頭套的人用長槍指着自己。
之前制服自己的兩人(警員8315及8519)一左一右從地上抬起D4,有人再從後踩其膝蓋後,並用粗口罵他「屌你老母整炸彈啊嗱」,D4痛到唔知點講嗌了一聲。2人再抬D4進廁所及按住膊頭坐廁板上。D4看到警長53953身上的證件有很多字,說你個名咁型嘅,隨即被53953用戴上戰述手套拳打胸口,警長講你都幾L串、陣間有排同你玩。
之後一警員拎住一部銀白色iPhone手機SN 433進來,問他另一銀色的iPhone是否屬於他,D4指銀色電話並非屬於自己,其後53953嘗試透過面容識解鎖涉案手機但唔成功。之後又有人拿了一部手提電腦MacBook進來問是否屬於D4,他答是公司電腦,不知是同事兼朋友「Rachel 」梁xx或「大隻仔」陳xx幾時放低。陳官🗣️問D4案情提及的「Rachel」與及「大隻仔」在D1作供時也出現過,是否指相同人物?D4確認係。
D4指多口再問警長53953為何證物不放入「貴袋」?之後再被警長用拳頭襲擊胸口。53953之後話你哋黃絲經常請警員強姦女子、我知道你條女住對面街,D4恐下交出手機密碼。隨後警員將手機帶出廁所,吩咐8315及8519帶D4到主人房後再解開其手扣,2人出來。警員13483入房拿出已經寫好記事冊給他簽名但冇讀出。D4補充廁所內警員曾他是否認識「五飛」或者「大角咀隻揪王」,D4說「冇印象」,之後警員問他是否認識首被告D1全名,D4答在FB認識D1。D4同意記事冊內寫上Lucas。陳官🗣️問知否知道D1叫「Lucas」,D4說當時不知道,直至審訊時見到D1的IG才知。警員13483向他交代控罪後給他一張範本段落叫他照抄後簽署。
[13:36]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11/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1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施🛑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 (#未知是否手足案 #20200302牛頭角 串謀縱火)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詩浪(45) 2項欺詐 企圖欺詐 #想暪債呃45萬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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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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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施🛑因另案服刑中 #審訊 [1/3] (#未知是否手足案 #20200302牛頭角 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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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沈詩浪(45) 2項欺詐 企圖欺詐 #想暪債呃45萬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1/3]
👤施🛑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與*(16)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
答辯:不認罪❌
本案與反修例事件有關,被告與*(16)串謀在2020年3月8日周同學悼念活動後,使用汽油彈等「火魔」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16)的案件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19819
————————————————
控方不需要傳召任何證人,本日僅播放被告及*(16)的whatsapp對話語音信息(P4A)及被告於2023年4月6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會面室的會面紀錄(P8)。
1130 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1000續審,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審訊 [1/3]
👤施🛑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與*(16)串謀非法而用火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
答辯:不認罪❌
本案與反修例事件有關,被告與*(16)串謀在2020年3月8日周同學悼念活動後,使用汽油彈等「火魔」摧毀或破壞他人財產。
*(16)的案件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19819
————————————————
控方不需要傳召任何證人,本日僅播放被告及*(16)的whatsapp對話語音信息(P4A)及被告於2023年4月6日在荔枝角收押所會面室的會面紀錄(P8)。
1130 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5年6月17日星期二1000續審,期間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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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開庭
▪️D4 案情,D4 作供中
🔸辯方主問
📝修訂
D4 主動提出對昨日的證供作有兩處修訂,第一係在53953問五飛、大角咀隻揪皇的關係,到有警員拎部電話入嚟期間,53953 從褲袋中取出華為電話,開咗群組出嚟畀D4 睇,問係咪攞住呢個煎pan 整炸藥,D4 望到群組有幾張相,唔知點答,53953 再望一望手機,之後放大一張相至全螢幕,相片係從上而下拍攝,有一個煎pan,下面有一部類似發電機,53953再問,係咪D1 整炸彈?
第二個修定係之後有不知明警員拎部電話入嚟,昨日話由53953 做Face ID 解鎖係錯,應係由不知明警員做。
👮🏿♀️被威嚇而簽記事冊
大律師繼續問關於警員13483 的記事冊,D4 當晚從未見過13483寫記事冊,不論在廁所或主人房;記事冊內容主要涉及三宗案件,即明愛醫院急症室,深圳灣口岸和羅湖站月台的爆炸案,簡而言之,13484 無就着三宗案件對D4 作出拘捕或警誡,D4 亦無講過記事冊中聲稱的回應,在D4 簽名之前,三宗案件的內容已經全部寫好,13483 拿着記事冊,指示D4 在預留的空白位置簽名和寫聲明,無複讀給D4 聽,亦無畀時間給D4 作自行閱讀,叫D4 因應預留的位置多少而寫聲明。在第一次簽名前,D4 曾表示無講過相關回應,問點簽得落,13483 有意無意咁用右手撥開外套叉腰,顯示出曲尺手槍,語帶威嚇咁講:「你咪試吓唔簽」,D4 迫於無奈而簽名,因此所有聲明和簽名都不是自願。
2020年3月7日當晚,警方在D4 的住宅內從來無表露身份,無解釋搜查令。3月7日前,D4 身體係健康,雙腳無事,當日亦無在廁所跣低。
🚘搜車
當晚落去搜車,因8315 或8519 唔想D4 被人影到,要D4 戴着頭套落去,警方帶D4 去到美樂里,D4 才知道係搜查UPxxxx,警方用D4 身上的車匙開車門,D4 有另一架車UExxxx 的車匙,警方無話要搜查;D4 係睇住警方搜查,揾到嘅證物有畀D4 望一望,但無問是否屬於D4,無在現場叫D4 簽名確認;搜完車返回啟豐園,警方檢取室內物品,無問是否屬於D4,搜完屋就被帶離單位,坐7人車去青山警署,途中無特別事發生。
去到青山警署,落車後要上一層樓去報案室,值日官在左邊,當時距離約2~3米,D4無名火起,向值日官話要port 呢隊人,即刻被8315 和8519 拖入搜身室,13483隨後入去並閂門,打咗D4 一巴,用粗口鬧D4:「咁撚多爹做咩,唔通讚你好撚醒呀?」叫D4 除晒啲衫搜身,之後簽咗好多嘢。
D4 在場之下,無警員向值日官講過關於D4 受傷嘅事;無人讀過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給D4 知,只係記得簽過被捕者需知;跟住被帶去另一間房做影相,D4 在等候期間,聽到門外有人講呢條友係五五波;之後被帶離青山警署,話去搜公司,D4要求去醫院,因為隻腳好痛,13483 或53953 其中一人唔俾,話要搜查埋先。
[10:29~11:01] 休庭
陳官🗣️補問搜車情況,當晚只係搜查UPxxxx,D4 當時覺得奇怪,但稱無必要協助警啊,陳官翻看呈堂的搜查令中有兩個車牌,寫着搜查 UPxxxx "or" UExxxx。
在離開青山警署時,係由8315和8519兩個人扶住行,因為左腳唔可以掂地,好痛,由屋企去青山警署都係扶住行。
去到葵涌寫字樓大門1205室時,警員問係邊間,因為係劏房,有A~F室,D4 回答D & F 都係,係同一份工幫兩間公司工作,D 係F 嘅子公司,5D單位多咗把單車鎖,估計係電子鎖壞咗,警員問密碼,D4係唔知道密碼,不是唔俾密碼,剪咗單車鎖之後就可以入去。
搜查5D單位全程冇開燈,警員只係用手機燈,D4唔知原因,D4 坐着見證搜查,警員係各自行動,每一個搜查嘅人都睇住電話入邊嘅相找尋物品,因為坐得近,D4見到電話中係獵鷹行動群組嘅相,警員冇解釋檢取嘅物件,檢取完就放在D4附近,冇問過係唔係屬於D4,有部份俾D4睇過,警員在櫃內拎咗洗頭粉出嚟,問入邊裝咗咩化學品。
搜完就離開咗,去旺角警署,再去D4父親家中,最後去尖沙咀警署;被帶到機流失休息瞓覺,當時覺得發冷發燒唔舒服,之後俾人叫醒,見到派咗飯盒,但冇胃口食,被帶去見律師,叫律師要求警方叫白車和換口罩,幾個鐘頭之後去咗伊利沙伯醫院,期間53953帶咗去打指模,問家庭背景,叫簽文件係同意比醫療報告給警方,53953 話你都唔會做錄影會面㗎啦,D4 回答情況好啲會錄嘅,陳官🗣️奇怪點解會做?D4稱因為想解釋記事冊嘅內容冇根據。
去伊利沙伯醫院全程有軍裝警員,見完醫生要住院,住咗10日,在2020年3月18日被帶上九龍裁判法院;還押期間要去伊利沙伯醫院做物理治療,關於左腳膝頭哥,未能達到正常屈曲角度,之後要長其食止痛藥,2025年都有複診骨科,現時左腳係行到,但會痛,步姿出問題,影響盆骨。
🔺不在場證據
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青衣涌美村,同爸爸、契爺和契爺細佬一齊飲酒,冇去過明愛醫院。
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家中瞓覺,冇去過羅湖站。
2020年3月6日冇去過白田街、巴域街或者嘉頓山,冇揸過UPxxxx去巴域街,當日UPxxxx係在大隻仔手上。
警方聲稱由2020年1月25日至3月7日,宏創坊進入記錄中聲稱嘅男子係D4,D4 否認,睇身形係大隻仔。
🔺與各被告的關係
D1 在2019年9月認識,開始時是Facebook 朋友,在西洋菜街第一次見面,有約飲酒,最多一星期見兩三次,最少一兩星期見一次,直至D1 被Miss Pun起底,D4 因為幫D1 反駁而被起底,就冇乜面對面接觸。
D2 被捕前未見過真人,因為做買賣口罩嘅中間人而認識,知道英文名係Lee K P。
D3 認識,不認識D5~D8。
🔺D4 家中證物
在UPxxxx乘客位搵到嘅灰色有帽外套,唔係D4嘅,係大隻仔嘅。
承認事實中有兩套車牌,係D4朋友托D4買嘅,唔關本案事。
SN412 一個透明膠袋內有聚胺腊樹腊,係買俾大隻仔安裝汽水機用嘅。
SN413 一支膠水,970克聚乙烯醇,用嚟黐汽水機外殼廣告牌。
SN414 一塊綠色電路板,產生紫色電弧,類似電子打火機,喺公司買嚟玩。
SN433 一部MacBook Pro,SN441 一部iPhone XS max,係屬於D四嘅。
SN450 四塊綠色電路版,Raspberry pi 電腦版,用嚟做汽水機嘅廣告電腦。
SN434 iPhone 6S plus,不是屬於D4,係大隻仔嘅,因為見過佢用,佢話在3月7日嚟屯門蝴蝶灣燒烤,就上D4屋企擺低啲嘢。
[12:28~13:02] 休庭
SN435 銀色電話,不是屬於D4
SN439 屬於D4
SN440 藍色iPad,屬於D4
SN442 MacBook,不是屬於D4,可能係大隻仔或者Rachel留低
SN428 電路板和Wi-Fi裝置,不是屬於D4,估計係大隻仔拎上D4 家中
SN421 一塊電路板和擴音器,不是屬於D4,可能係大隻仔或者Rachel留低
SN426 一代電子火柴,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18 一枚電池和電線,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2 一把粉紅色剪刀,不是屬於D4,唔知邊個帶到D4 家中
SN423 一對黑色3M手套,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4 一支AA超能膠,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5 引線夾,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7 一部測量機,不是屬於D4,應該係Rachel在3月7日帶上嚟,見佢在辦公室用過
SN444 6張SIM卡,5張Smartone SIM卡係公司嘅,唔知邊個帶第6張到D4 家中
SN445 一枚電池,係D4買咗公司用嘅
🔺D4 公司證物
承認事實第89段有9項物品,當中第5和第6項無印象,其餘在公司見過。
🔺Telegram
控方指稱在SN433 揾到九十二籤頻道,D4 解釋當日有幾個人共用一個TG account: alpha force,各人管理不同TG 公海群組,群組名稱唔記得,性質係2019年嘅家長車。可能係有其他人subscribe 九十二籤頻道。
主問未完。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2/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2] 開庭
▪️D4 案情,D4 作供中
🔸辯方主問
📝修訂
D4 主動提出對昨日的證供作有兩處修訂,第一係在53953問五飛、大角咀隻揪皇的關係,到有警員拎部電話入嚟期間,53953 從褲袋中取出華為電話,開咗群組出嚟畀D4 睇,問係咪攞住呢個煎pan 整炸藥,D4 望到群組有幾張相,唔知點答,53953 再望一望手機,之後放大一張相至全螢幕,相片係從上而下拍攝,有一個煎pan,下面有一部類似發電機,53953再問,係咪D1 整炸彈?
第二個修定係之後有不知明警員拎部電話入嚟,昨日話由53953 做Face ID 解鎖係錯,應係由不知明警員做。
👮🏿♀️被威嚇而簽記事冊
大律師繼續問關於警員13483 的記事冊,D4 當晚從未見過13483寫記事冊,不論在廁所或主人房;記事冊內容主要涉及三宗案件,即明愛醫院急症室,深圳灣口岸和羅湖站月台的爆炸案,簡而言之,13484 無就着三宗案件對D4 作出拘捕或警誡,D4 亦無講過記事冊中聲稱的回應,在D4 簽名之前,三宗案件的內容已經全部寫好,13483 拿着記事冊,指示D4 在預留的空白位置簽名和寫聲明,無複讀給D4 聽,亦無畀時間給D4 作自行閱讀,叫D4 因應預留的位置多少而寫聲明。在第一次簽名前,D4 曾表示無講過相關回應,問點簽得落,13483 有意無意咁用右手撥開外套叉腰,顯示出曲尺手槍,語帶威嚇咁講:「你咪試吓唔簽」,D4 迫於無奈而簽名,因此所有聲明和簽名都不是自願。
2020年3月7日當晚,警方在D4 的住宅內從來無表露身份,無解釋搜查令。3月7日前,D4 身體係健康,雙腳無事,當日亦無在廁所跣低。
🚘搜車
當晚落去搜車,因8315 或8519 唔想D4 被人影到,要D4 戴着頭套落去,警方帶D4 去到美樂里,D4 才知道係搜查UPxxxx,警方用D4 身上的車匙開車門,D4 有另一架車UExxxx 的車匙,警方無話要搜查;D4 係睇住警方搜查,揾到嘅證物有畀D4 望一望,但無問是否屬於D4,無在現場叫D4 簽名確認;搜完車返回啟豐園,警方檢取室內物品,無問是否屬於D4,搜完屋就被帶離單位,坐7人車去青山警署,途中無特別事發生。
去到青山警署,落車後要上一層樓去報案室,值日官在左邊,當時距離約2~3米,D4無名火起,向值日官話要port 呢隊人,即刻被8315 和8519 拖入搜身室,13483隨後入去並閂門,打咗D4 一巴,用粗口鬧D4:「咁撚多爹做咩,唔通讚你好撚醒呀?」叫D4 除晒啲衫搜身,之後簽咗好多嘢。
D4 在場之下,無警員向值日官講過關於D4 受傷嘅事;無人讀過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給D4 知,只係記得簽過被捕者需知;跟住被帶去另一間房做影相,D4 在等候期間,聽到門外有人講呢條友係五五波;之後被帶離青山警署,話去搜公司,D4要求去醫院,因為隻腳好痛,13483 或53953 其中一人唔俾,話要搜查埋先。
[10:29~11:01] 休庭
陳官🗣️補問搜車情況,當晚只係搜查UPxxxx,D4 當時覺得奇怪,但稱無必要協助警啊,陳官翻看呈堂的搜查令中有兩個車牌,寫着搜查 UPxxxx "or" UExxxx。
在離開青山警署時,係由8315和8519兩個人扶住行,因為左腳唔可以掂地,好痛,由屋企去青山警署都係扶住行。
去到葵涌寫字樓大門1205室時,警員問係邊間,因為係劏房,有A~F室,D4 回答D & F 都係,係同一份工幫兩間公司工作,D 係F 嘅子公司,5D單位多咗把單車鎖,估計係電子鎖壞咗,警員問密碼,D4係唔知道密碼,不是唔俾密碼,剪咗單車鎖之後就可以入去。
搜查5D單位全程冇開燈,警員只係用手機燈,D4唔知原因,D4 坐着見證搜查,警員係各自行動,每一個搜查嘅人都睇住電話入邊嘅相找尋物品,因為坐得近,D4見到電話中係獵鷹行動群組嘅相,警員冇解釋檢取嘅物件,檢取完就放在D4附近,冇問過係唔係屬於D4,有部份俾D4睇過,警員在櫃內拎咗洗頭粉出嚟,問入邊裝咗咩化學品。
搜完就離開咗,去旺角警署,再去D4父親家中,最後去尖沙咀警署;被帶到機流失休息瞓覺,當時覺得發冷發燒唔舒服,之後俾人叫醒,見到派咗飯盒,但冇胃口食,被帶去見律師,叫律師要求警方叫白車和換口罩,幾個鐘頭之後去咗伊利沙伯醫院,期間53953帶咗去打指模,問家庭背景,叫簽文件係同意比醫療報告給警方,53953 話你都唔會做錄影會面㗎啦,D4 回答情況好啲會錄嘅,陳官🗣️奇怪點解會做?D4稱因為想解釋記事冊嘅內容冇根據。
去伊利沙伯醫院全程有軍裝警員,見完醫生要住院,住咗10日,在2020年3月18日被帶上九龍裁判法院;還押期間要去伊利沙伯醫院做物理治療,關於左腳膝頭哥,未能達到正常屈曲角度,之後要長其食止痛藥,2025年都有複診骨科,現時左腳係行到,但會痛,步姿出問題,影響盆骨。
🔺不在場證據
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青衣涌美村,同爸爸、契爺和契爺細佬一齊飲酒,冇去過明愛醫院。
2020年2月2日下午在家中瞓覺,冇去過羅湖站。
2020年3月6日冇去過白田街、巴域街或者嘉頓山,冇揸過UPxxxx去巴域街,當日UPxxxx係在大隻仔手上。
警方聲稱由2020年1月25日至3月7日,宏創坊進入記錄中聲稱嘅男子係D4,D4 否認,睇身形係大隻仔。
🔺與各被告的關係
D1 在2019年9月認識,開始時是Facebook 朋友,在西洋菜街第一次見面,有約飲酒,最多一星期見兩三次,最少一兩星期見一次,直至D1 被Miss Pun起底,D4 因為幫D1 反駁而被起底,就冇乜面對面接觸。
D2 被捕前未見過真人,因為做買賣口罩嘅中間人而認識,知道英文名係Lee K P。
D3 認識,不認識D5~D8。
🔺D4 家中證物
在UPxxxx乘客位搵到嘅灰色有帽外套,唔係D4嘅,係大隻仔嘅。
承認事實中有兩套車牌,係D4朋友托D4買嘅,唔關本案事。
SN412 一個透明膠袋內有聚胺腊樹腊,係買俾大隻仔安裝汽水機用嘅。
SN413 一支膠水,970克聚乙烯醇,用嚟黐汽水機外殼廣告牌。
SN414 一塊綠色電路板,產生紫色電弧,類似電子打火機,喺公司買嚟玩。
SN433 一部MacBook Pro,SN441 一部iPhone XS max,係屬於D四嘅。
SN450 四塊綠色電路版,Raspberry pi 電腦版,用嚟做汽水機嘅廣告電腦。
SN434 iPhone 6S plus,不是屬於D4,係大隻仔嘅,因為見過佢用,佢話在3月7日嚟屯門蝴蝶灣燒烤,就上D4屋企擺低啲嘢。
[12:28~13:02] 休庭
SN435 銀色電話,不是屬於D4
SN439 屬於D4
SN440 藍色iPad,屬於D4
SN442 MacBook,不是屬於D4,可能係大隻仔或者Rachel留低
SN428 電路板和Wi-Fi裝置,不是屬於D4,估計係大隻仔拎上D4 家中
SN421 一塊電路板和擴音器,不是屬於D4,可能係大隻仔或者Rachel留低
SN426 一代電子火柴,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18 一枚電池和電線,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2 一把粉紅色剪刀,不是屬於D4,唔知邊個帶到D4 家中
SN423 一對黑色3M手套,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4 一支AA超能膠,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5 引線夾,不是屬於D4,唔知點嚟
SN427 一部測量機,不是屬於D4,應該係Rachel在3月7日帶上嚟,見佢在辦公室用過
SN444 6張SIM卡,5張Smartone SIM卡係公司嘅,唔知邊個帶第6張到D4 家中
SN445 一枚電池,係D4買咗公司用嘅
🔺D4 公司證物
承認事實第89段有9項物品,當中第5和第6項無印象,其餘在公司見過。
🔺Telegram
控方指稱在SN433 揾到九十二籤頻道,D4 解釋當日有幾個人共用一個TG account: alpha force,各人管理不同TG 公海群組,群組名稱唔記得,性質係2019年嘅家長車。可能係有其他人subscribe 九十二籤頻道。
主問未完。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日(12/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12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寶瑩,余煒彬,李,周嘉發(30-67) #裁決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9項無牌籌款 3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0
👤張(35)🛑已還押8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演唱會炸彈 4項炸彈嚇詐)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振宗(39)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偷拍完想自殺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方嘉偉(35) 藏毒 管有第I部毒藥 #感化再藏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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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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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9樓9庭
👩🏻⚖️屈麗雯裁判官
🕝14:30
👥陳寶瑩,余煒彬,李,周嘉發(30-67) #裁決 (#20230402銅鑼灣 #20230430銅鑼灣 #20230528銅鑼灣 9項無牌籌款 3項未經准許而展示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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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4:30
👤陳(22)🛑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0
👤張(35)🛑已還押8日 #未知是否手足 #提堂 (#演唱會炸彈 4項炸彈嚇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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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高振宗(39)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偷拍完想自殺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八庭 🐶方嘉偉(35) 藏毒 管有第I部毒藥 #感化再藏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