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2] 開庭
▪️D4案情
🔹控方盤問
📎參與測試
展示涉案TG九人無名群組訊息,▪️2020年3月1日
Bee:一係呢兩日我哋過去試
一支弓:可以、星期二?(3月3)
Bee:要140% work、 緊張過生仔
▪️2020年3月3日
一支弓:提提大家今日6點、今日測試、Flash powder、Tesla
Bee 18:24 :U where?
叉雞飯 23:14 : 你哋完未?
Bee 23:22: 啱啱開始
配合宏創方5樓CCTV拍攝到一名穿深色外套的男子進入503室,主控指為D4,入去503室是測試爆炸品。D4否認指家中沒有該深色外套,亦沒有使用TG Bee帳號,SN434電話是大隻仔用。D4質疑警方將家中不同地方找到電子器材(主控稍後讀出SN 433至442共10樣)都攤在枱面,連三部前女友使用但螢幕破碎用膠袋包住的電話都包括當作屬於D4。主控反指代表律師向證物警員盤問時沒有向證人提出有此項質詢,D4同意。
D4同意控方指警員沒有要求𐄘認當中4件涉及案件電子裝置屬於自己。但警員有攤出所有電子裝置,用盡方法令自己講嘢,但自己乜嘢都唔知冇嘢可以講到,而且有警員嘗試強迫自己用指紋解開筆記簿電腦鎻但不成功。D4繼續指警員記事冊內容如果強迫承認,自己會刪除那段(陳官🗣️等我抄低記住你呢一句),但一些天馬行空作出嚟例如話聞到硫磺味就冇所謂。
3月6日一支弓凌晨在「烘培同好會0.3」群組發出一段測試爆炸品片段並留言「目前最好 5:4:1 :1 mg」,01:53時一支弓指「冇磅」,Bee說「coming」,並送出一張磅的相片,02:10時Bee表示「放咗個磅響bar檯上面」。同日控方引述宏創方5樓CCTV 02:01時拍攝到一名穿灰色有帽衛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男子手持一個電子磅進入宏創方5樓。控方指該名男子衣著同D4家找到證物吻合,那人是D4,D4 同意截圖男子衣著同家中找到衣物相似,但否認是自己,那個人是大隻仔。
控方跳回1月27日 05:06時D4居住大廈CCTV,D4同意自已身穿灰色有帽衛衣、黑色長褲孭住灰色背囊回家,同意衣著同3月6日CCTV男子相似。法官🗣️關注昨天提及背囊手抽掛上加密貨幣銀包,此段CCTV卻看不到所指銀包?D4指因為怕被人偷將銀包攝咗入去背囊裏邊所以片段見不到。陳官🗣️追問你怕人偷唔係應該成個加密貨幣銀包放入背囊內袋?D4答掛在外邊方便使用。
📎D4有份參與串謀
控方先指嘉頓山開會後,監視警員作供指目睹D4㩒電話解鎖汽車車門,之後駕駛私家車UP 7xxx接載D1、D2、D5及一位不知名女子離開,吻合CCTV拍攝紀錄。D4否認駕車男子是自己,同意片段中男子孭住灰色背囊同家中出檢取是同款,黑鞋不肯定是否相似,那男子是大隻仔,自己身上有車匙行埋去二三米會自動解鎖開車門,而大隻仔沒有車匙,只可用借出Tesla戶口以電話軟件解鎖車門。主控引述D4代表律師盤問監視警員SO 20時指觀察各人上車時認錯車牌,D4及各人上的車並不是UP 7xxx, D4指自己沒有指示律師自己有這個案情,重申自己不在場,認為好大機會是大隻仔駕駛UP 7xxx, 因為自己借過Tesla帳戶比他使用該車,最後同意SO 20沒有看錯車牌。
主控繼續引述涉案TG群組內容,3月6日Bee 分別發言:「萬五老細車Alphard」、「remote連鏡頭」並附上相片、「膠水買咗1 L」、「AA膠都有」;警方分別在D4家中、私家車UP 7xxx內、辦公室找到Rasberry Pi電路板(Q9、Q11及Q12)、一支960g膠水及一支未開包裝AA萬能膠。控方總結「Bee、stinger boi、Pussy、Alpha Force」全部都是D4身份,D4全部否認。
📎將軍澳計劃協議
根據檢取之D4八達通卡記錄,2020年3月6日開會後離開嘉頓山,3月7日03:31時有經過將軍澳隧道之交易,配合TG涉案群組同日10:39時「疑似武肺患者」(Rachel):「到時萬一西貢多Road Block,求其將架車泊去啲村屋當露營」,Bee(指D4)在10:40答「宜家冇Road block」、「假牌走隧道」;證明D4去踩線,各人互有協議如何實行計劃,D4不同意,指一般駕駛者應該知道交通資訊如Road Block、影快相差一個小已經冇用。陳官🗣️澄清控方所指是各人預計未來可能出現路況。
📎拘捕、記事冊
D4主問指有人破門進入家中及把他制服地上,控方問有否想過對方是警察。D4答那些人入屋時自己在大廳,自己冇犯法沒有有想過對方是警察,對方身穿便服穿黑色背心,沒有人出示委任證,只在廁所時見到警長53953 李東彪掛住一張反轉證件。
主問時D4指被全副武裝的人用長槍指着,今日再稱「可以係非法武裝組織……始終呢個世界上有冒警」,也有想過對方是否想打劫。主控再問當刻有否大聲求救。D4指當時被警員制服在地上壓着胸肺位置,嗌唔到出聲。而被其他人抬起時,有人用腳踩在他左膝後方,形容「痛到失去知覺咁」及「成個人無力」,嗌咗一聲。控方反指受傷其一原因是他擋在門後,因此警員須用力撞門致大門倒下,其膝傷也是如此所致。D4否認曾擋在門後並因此而受傷。
控方追問主問時作供指被人抬入廁所後,見到警長53953身上的證件反轉有很多紅色字、多口說「個名咁型嘅,三十幾個字」。當時有何心態,D4答當時感到憤怒,想揶揄警長,又指自己的確成功了,警長53953其後打了他心口一下。控方質疑被抬入廁所前已遭暴力對待三至五分鐘,為何仍夠膽揶揄警長?D4解釋當時自己真的很憤怒。最後同意控方指其法律代表盤問53953時,從沒指出揶喻過佢。
主控質疑D4提及廁所內關上門被警長53953打並不合理,當時大門倒下,可謂中門大開,警員廁所內毆打D4會比鄰居知悉,D4不同意指警智力有高低,或者個別會較謹慎,也有人易被激憤怒出手。
根據警員記事冊寫上D4在警誡下稱「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入到屋我就見到佢響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D4作供主問否認有這樣講過,記事冊內容全部是警員先行填寫及強逼他簽名,自己沒有睇曬。
對於警長53953當時向他出示D1的相片,並問他是否認識「五飛」,「大角咀隻揪王」,主控質疑為何警員不在記事冊上寫上「五飛」、「大角咀隻揪王」或D1全名何xx,而是寫了「Lukas」,而D1的案情中展示其IG帳戶英文名真的是叫Lukas。D4指自己不知道D1英文名叫Lukas,而自己也不會稱呼人做「釣魚佬」,補充「正如我唔會叫法官大人做法律佬」。主控隨即指D4用辭不當,對法官不敬,陳官🗣️表示自己對此沒有任何特別感受。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6/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2] 開庭
▪️D4案情
🔹控方盤問
📎參與測試
展示涉案TG九人無名群組訊息,▪️2020年3月1日
Bee:一係呢兩日我哋過去試
一支弓:可以、星期二?(3月3)
Bee:要140% work、 緊張過生仔
▪️2020年3月3日
一支弓:提提大家今日6點、今日測試、Flash powder、Tesla
Bee 18:24 :U where?
叉雞飯 23:14 : 你哋完未?
Bee 23:22: 啱啱開始
配合宏創方5樓CCTV拍攝到一名穿深色外套的男子進入503室,主控指為D4,入去503室是測試爆炸品。D4否認指家中沒有該深色外套,亦沒有使用TG Bee帳號,SN434電話是大隻仔用。D4質疑警方將家中不同地方找到電子器材(主控稍後讀出SN 433至442共10樣)都攤在枱面,連三部前女友使用但螢幕破碎用膠袋包住的電話都包括當作屬於D4。主控反指代表律師向證物警員盤問時沒有向證人提出有此項質詢,D4同意。
D4同意控方指警員沒有要求𐄘認當中4件涉及案件電子裝置屬於自己。但警員有攤出所有電子裝置,用盡方法令自己講嘢,但自己乜嘢都唔知冇嘢可以講到,而且有警員嘗試強迫自己用指紋解開筆記簿電腦鎻但不成功。D4繼續指警員記事冊內容如果強迫承認,自己會刪除那段(陳官🗣️等我抄低記住你呢一句),但一些天馬行空作出嚟例如話聞到硫磺味就冇所謂。
3月6日一支弓凌晨在「烘培同好會0.3」群組發出一段測試爆炸品片段並留言「目前最好 5:4:1 :1 mg」,01:53時一支弓指「冇磅」,Bee說「coming」,並送出一張磅的相片,02:10時Bee表示「放咗個磅響bar檯上面」。同日控方引述宏創方5樓CCTV 02:01時拍攝到一名穿灰色有帽衛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男子手持一個電子磅進入宏創方5樓。控方指該名男子衣著同D4家找到證物吻合,那人是D4,D4 同意截圖男子衣著同家中找到衣物相似,但否認是自己,那個人是大隻仔。
控方跳回1月27日 05:06時D4居住大廈CCTV,D4同意自已身穿灰色有帽衛衣、黑色長褲孭住灰色背囊回家,同意衣著同3月6日CCTV男子相似。法官🗣️關注昨天提及背囊手抽掛上加密貨幣銀包,此段CCTV卻看不到所指銀包?D4指因為怕被人偷將銀包攝咗入去背囊裏邊所以片段見不到。陳官🗣️追問你怕人偷唔係應該成個加密貨幣銀包放入背囊內袋?D4答掛在外邊方便使用。
📎D4有份參與串謀
控方先指嘉頓山開會後,監視警員作供指目睹D4㩒電話解鎖汽車車門,之後駕駛私家車UP 7xxx接載D1、D2、D5及一位不知名女子離開,吻合CCTV拍攝紀錄。D4否認駕車男子是自己,同意片段中男子孭住灰色背囊同家中出檢取是同款,黑鞋不肯定是否相似,那男子是大隻仔,自己身上有車匙行埋去二三米會自動解鎖開車門,而大隻仔沒有車匙,只可用借出Tesla戶口以電話軟件解鎖車門。主控引述D4代表律師盤問監視警員SO 20時指觀察各人上車時認錯車牌,D4及各人上的車並不是UP 7xxx, D4指自己沒有指示律師自己有這個案情,重申自己不在場,認為好大機會是大隻仔駕駛UP 7xxx, 因為自己借過Tesla帳戶比他使用該車,最後同意SO 20沒有看錯車牌。
主控繼續引述涉案TG群組內容,3月6日Bee 分別發言:「萬五老細車Alphard」、「remote連鏡頭」並附上相片、「膠水買咗1 L」、「AA膠都有」;警方分別在D4家中、私家車UP 7xxx內、辦公室找到Rasberry Pi電路板(Q9、Q11及Q12)、一支960g膠水及一支未開包裝AA萬能膠。控方總結「Bee、stinger boi、Pussy、Alpha Force」全部都是D4身份,D4全部否認。
📎將軍澳計劃協議
根據檢取之D4八達通卡記錄,2020年3月6日開會後離開嘉頓山,3月7日03:31時有經過將軍澳隧道之交易,配合TG涉案群組同日10:39時「疑似武肺患者」(Rachel):「到時萬一西貢多Road Block,求其將架車泊去啲村屋當露營」,Bee(指D4)在10:40答「宜家冇Road block」、「假牌走隧道」;證明D4去踩線,各人互有協議如何實行計劃,D4不同意,指一般駕駛者應該知道交通資訊如Road Block、影快相差一個小已經冇用。陳官🗣️澄清控方所指是各人預計未來可能出現路況。
📎拘捕、記事冊
D4主問指有人破門進入家中及把他制服地上,控方問有否想過對方是警察。D4答那些人入屋時自己在大廳,自己冇犯法沒有有想過對方是警察,對方身穿便服穿黑色背心,沒有人出示委任證,只在廁所時見到警長53953 李東彪掛住一張反轉證件。
主問時D4指被全副武裝的人用長槍指着,今日再稱「可以係非法武裝組織……始終呢個世界上有冒警」,也有想過對方是否想打劫。主控再問當刻有否大聲求救。D4指當時被警員制服在地上壓着胸肺位置,嗌唔到出聲。而被其他人抬起時,有人用腳踩在他左膝後方,形容「痛到失去知覺咁」及「成個人無力」,嗌咗一聲。控方反指受傷其一原因是他擋在門後,因此警員須用力撞門致大門倒下,其膝傷也是如此所致。D4否認曾擋在門後並因此而受傷。
控方追問主問時作供指被人抬入廁所後,見到警長53953身上的證件反轉有很多紅色字、多口說「個名咁型嘅,三十幾個字」。當時有何心態,D4答當時感到憤怒,想揶揄警長,又指自己的確成功了,警長53953其後打了他心口一下。控方質疑被抬入廁所前已遭暴力對待三至五分鐘,為何仍夠膽揶揄警長?D4解釋當時自己真的很憤怒。最後同意控方指其法律代表盤問53953時,從沒指出揶喻過佢。
主控質疑D4提及廁所內關上門被警長53953打並不合理,當時大門倒下,可謂中門大開,警員廁所內毆打D4會比鄰居知悉,D4不同意指警智力有高低,或者個別會較謹慎,也有人易被激憤怒出手。
根據警員記事冊寫上D4在警誡下稱「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入到屋我就見到佢響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D4作供主問否認有這樣講過,記事冊內容全部是警員先行填寫及強逼他簽名,自己沒有睇曬。
對於警長53953當時向他出示D1的相片,並問他是否認識「五飛」,「大角咀隻揪王」,主控質疑為何警員不在記事冊上寫上「五飛」、「大角咀隻揪王」或D1全名何xx,而是寫了「Lukas」,而D1的案情中展示其IG帳戶英文名真的是叫Lukas。D4指自己不知道D1英文名叫Lukas,而自己也不會稱呼人做「釣魚佬」,補充「正如我唔會叫法官大人做法律佬」。主控隨即指D4用辭不當,對法官不敬,陳官🗣️表示自己對此沒有任何特別感受。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6/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5]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三人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答辯時認罪,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黃,林(21-26)🛑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5日分別被判監4年1個月和3年10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6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5]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三人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答辯時認罪,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黃,林(21-26)🛑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5日分別被判監4年1個月和3年10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6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 - - - - - - - - - - - - -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0] 開庭
▪️D4案情
🔹控方盤問
📎記事冊警誡口供
D4作供指廁所內警長53953 曾打開華為手機內「獵鷹行動」羣組向自己展示照片見到503室發電機附近電磁爐上的煎鍋上有啡色物體,仲有鑊鏟同匙羹。警長53953問果D嘢咩嚟?D4答未見過唔知。陳官🗣️記事冊紀錄寫你見到「黑色」嘢,唔係「啡色」,D4答記事冊內容自己冇講過再引述政府化驗師報告也形容是啡色。
稍後有警員分別拿SN433手機及SN442筆記簿電腦入來嘗試以D4面容及指紋開機均不成功。
警長13587的記事冊寫上D4在警誡下稱「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Facebook識個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喺3月6日晚,喺深水埗公園出面,佢俾左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埋俾佢,我就懐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D4主問否認講過記事冊紀錄內說話,自己是遭警員威逼才抄寫聲明及簽名。主控質疑記事冊寫了他「無份整炸彈」而非有份整,警方冇屈佢,D4同意。補充在廁所內被警長53953打胸口後,警長說「啲炸藥你整㗎啦」,自己答「唔關我事」,記事冊中此句喺有講。陳官🗣️查紀錄指D4主問時冇講53953咁問,D4同意。控方續指辯方盤問警長時也沒有問此句,D4同意。
D4也同意記事冊警員冇要求寫去深水埗公園是「開會」、也容許用「懷疑」字眼、沒被要求寫開會是為3月8日將軍澳爆炸準備、沒有要求指出電子器材SN 442、433至435由D4擁有及使用以及𐄘認一些TG帳戶名是自己。D4最後不同意記事冊內容是自願所以沒有以上指控,更指警長冇問過3月6日去深水埗公園一事,相信佢睇過CCTV自己寫落去。
📎更改證物口供
控方引述主問時D4聲稱證物SN442 Macbook是屬於公司,是同事Rachel或者大隻仔留低。主控引述辯方律師盤問警員時,提到的手提電腦是在家中搜出的另一部Macbook Pro SN 441。D4同意但稱自己有時亦會撈亂兩部電腦。控方指D4更改口是因為專家證人在SN442 Macbook內找到跟羅湖爆炸案中引爆裝置Lilygo Q29相同的程式,所以改變自己的證供。D4否認並指自己不知道Macbook內有這些程式。庭上展示2部筆記電腦見到SN 441 MacBook Pro顏色同SN 442不同,而且表面有數個貼紙。主控繼續指出上次聆訊主問時D4也是答警員拿箸電腦SN 441 MacBook Pro入廁所強用指紋解鎖,D4回答上次也是自己搞錯咗,應該是SN442 Macbook,因為MacBook Pro是沒有指紋鎖。
📎證物受干擾
主控指出D4住所找到涉案手機時是處於開機狀態及放在桌上,警員不用開機直接詢問D4 TG密碼。D4不同意指是在威逼後,警員問手機開機密碼,相信警員「手多」用同一組密碼嘗試解鎖TG而因為密碼相同成功開啓TG。
D4繼續補充今年1月8日控方案情時在庭上開啟涉案手機SN 433及測試TG密碼時,發現TG對話列表的截圖與他被捕時對話列表排序不同,懷疑被人修改。主控再次指出雙方承認事實,手機SN433的證物鏈不受爭議,同意其準確性及完整性。再者由1月8日到4月1日控方案情完結為止,D4代表沒有提出證物鏈爭議,也沒有要求重召警員或專家證人作供證明有人在1月8日庭上以6位密碼開啓SN433手機後以木馬程式干擾訊息排序。
D4提出其代表盤問控方證人時曾問及木馬程式。控方反指當時D4代表是問TG專家木馬程式可入侵搜證程式Cellebrite、干擾程式截取資料,但涉案手機的資料是拍攝手機取證,而非利用Cellebrite截取,D4的爭議沒有基礎。D4再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性,過去曾編寫木馬程式,有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惟控方一再追問下承認自己現在並非以專家身份作證。
📎跟進記事冊紀錄
控方指警員其後就深圳灣及羅湖爆炸案向D4作第二及三次警誡問是否與其有關?D4確認同案件冇關,指要講嘅都講晒,冇嘢補充,吻合記事冊紀錄,D4同意自己被警員打了三次,警員仍容許「否認」。
記事冊末段紀錄D4左腳傷勢:「腳受傷,你就向我講今日較早時自己去廁所,喺廁所自己跣低整傷嘅」,D4同意就傷勢上1個聆訊有傳召醫生證人。今日指3月8日被捕後在13:08時於青山警署首次見律師後立刻要求前往醫院。控方引述女警署警長55651 的供詞指被捕人士完成律師會面後,若有任何要或投訴,值日官將會記錄於「行動記錄」,惟青山警署的行動紀中,並沒有D4提出前往醫院的要求,D4同意並指「因為佢亂咁入。」。紀錄只有提及左腳踝扭傷(AP's left ankle twisted in the morning)同記事冊吻合,D4稱從來冇講過 left ankle,佢(值日官)亂咁作。控方追問「你係話一個同案件無關嘅值日官,做假嘅文件記錄?」D4同意,或者值日官受拘捕他的警員誤導。
D4主問時提及到達青山警署後,曾向值日官説「要 port呢隊人(拘捕警員)」,但隨即被警員拖入搜身室內,冇機會同值日官對話。主控質疑「你話拘捕你嘅人威逼你,武力對待你,值日官都盡做佢嘅本份?」D4同意。
控方繼續展示之後帶到尖沙咀警署的「行動記錄」,可見同樣沒有要求睇醫生。D4稱可能值日官入漏咗,有個軍裝同自己講簽咗啲同意分享醫療記錄文件才可安排救護車,自己無奈下簽署。控方質疑D4並非在律師會面後即刻要求見醫生。D4不同意,並指當時有同律師提出要求睇醫生同換口罩。
控方再指他見完律師後知悉權利也無指示律師作出投訴,包括:青山警署值日官冇接見D4、冇投訴家中有 3 次被暴力對待,更加冇投訴有警長以女朋友威脅講出手機密碼。D4回答因為已經對警方失去信任,覺得自己生命一直都係受到威脅。去到醫院才有幾個律師嚟見自己,即要求取消分享醫療紀錄、向警察投訴科投訴非法使用武力警員。陳官🗣️質疑:「你之前都話唔信任警察,投訴都係同警察投訴,咁點解仲要投訴?」D4回答「你唔投訴,你唔用呢個權利,俾人質問時會啞口無言,唔好話刑事,民事索償都好。」
D4確認律師沒有在警署陪伴直至前往醫院。控方指其認為警署入面生命受到威脅,律師都照離開?D4同意並指無理由佢好似保姆咁。
[13:44]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7/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0] 開庭
▪️D4案情
🔹控方盤問
📎記事冊警誡口供
D4作供指廁所內警長53953 曾打開華為手機內「獵鷹行動」羣組向自己展示照片見到503室發電機附近電磁爐上的煎鍋上有啡色物體,仲有鑊鏟同匙羹。警長53953問果D嘢咩嚟?D4答未見過唔知。陳官🗣️記事冊紀錄寫你見到「黑色」嘢,唔係「啡色」,D4答記事冊內容自己冇講過再引述政府化驗師報告也形容是啡色。
稍後有警員分別拿SN433手機及SN442筆記簿電腦入來嘗試以D4面容及指紋開機均不成功。
警長13587的記事冊寫上D4在警誡下稱「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Facebook識個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喺3月6日晚,喺深水埗公園出面,佢俾左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埋俾佢,我就懐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D4主問否認講過記事冊紀錄內說話,自己是遭警員威逼才抄寫聲明及簽名。主控質疑記事冊寫了他「無份整炸彈」而非有份整,警方冇屈佢,D4同意。補充在廁所內被警長53953打胸口後,警長說「啲炸藥你整㗎啦」,自己答「唔關我事」,記事冊中此句喺有講。陳官🗣️查紀錄指D4主問時冇講53953咁問,D4同意。控方續指辯方盤問警長時也沒有問此句,D4同意。
D4也同意記事冊警員冇要求寫去深水埗公園是「開會」、也容許用「懷疑」字眼、沒被要求寫開會是為3月8日將軍澳爆炸準備、沒有要求指出電子器材SN 442、433至435由D4擁有及使用以及𐄘認一些TG帳戶名是自己。D4最後不同意記事冊內容是自願所以沒有以上指控,更指警長冇問過3月6日去深水埗公園一事,相信佢睇過CCTV自己寫落去。
📎更改證物口供
控方引述主問時D4聲稱證物SN442 Macbook是屬於公司,是同事Rachel或者大隻仔留低。主控引述辯方律師盤問警員時,提到的手提電腦是在家中搜出的另一部Macbook Pro SN 441。D4同意但稱自己有時亦會撈亂兩部電腦。控方指D4更改口是因為專家證人在SN442 Macbook內找到跟羅湖爆炸案中引爆裝置Lilygo Q29相同的程式,所以改變自己的證供。D4否認並指自己不知道Macbook內有這些程式。庭上展示2部筆記電腦見到SN 441 MacBook Pro顏色同SN 442不同,而且表面有數個貼紙。主控繼續指出上次聆訊主問時D4也是答警員拿箸電腦SN 441 MacBook Pro入廁所強用指紋解鎖,D4回答上次也是自己搞錯咗,應該是SN442 Macbook,因為MacBook Pro是沒有指紋鎖。
📎證物受干擾
主控指出D4住所找到涉案手機時是處於開機狀態及放在桌上,警員不用開機直接詢問D4 TG密碼。D4不同意指是在威逼後,警員問手機開機密碼,相信警員「手多」用同一組密碼嘗試解鎖TG而因為密碼相同成功開啓TG。
D4繼續補充今年1月8日控方案情時在庭上開啟涉案手機SN 433及測試TG密碼時,發現TG對話列表的截圖與他被捕時對話列表排序不同,懷疑被人修改。主控再次指出雙方承認事實,手機SN433的證物鏈不受爭議,同意其準確性及完整性。再者由1月8日到4月1日控方案情完結為止,D4代表沒有提出證物鏈爭議,也沒有要求重召警員或專家證人作供證明有人在1月8日庭上以6位密碼開啓SN433手機後以木馬程式干擾訊息排序。
D4提出其代表盤問控方證人時曾問及木馬程式。控方反指當時D4代表是問TG專家木馬程式可入侵搜證程式Cellebrite、干擾程式截取資料,但涉案手機的資料是拍攝手機取證,而非利用Cellebrite截取,D4的爭議沒有基礎。D4再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性,過去曾編寫木馬程式,有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惟控方一再追問下承認自己現在並非以專家身份作證。
📎跟進記事冊紀錄
控方指警員其後就深圳灣及羅湖爆炸案向D4作第二及三次警誡問是否與其有關?D4確認同案件冇關,指要講嘅都講晒,冇嘢補充,吻合記事冊紀錄,D4同意自己被警員打了三次,警員仍容許「否認」。
記事冊末段紀錄D4左腳傷勢:「腳受傷,你就向我講今日較早時自己去廁所,喺廁所自己跣低整傷嘅」,D4同意就傷勢上1個聆訊有傳召醫生證人。今日指3月8日被捕後在13:08時於青山警署首次見律師後立刻要求前往醫院。控方引述女警署警長55651 的供詞指被捕人士完成律師會面後,若有任何要或投訴,值日官將會記錄於「行動記錄」,惟青山警署的行動紀中,並沒有D4提出前往醫院的要求,D4同意並指「因為佢亂咁入。」。紀錄只有提及左腳踝扭傷(AP's left ankle twisted in the morning)同記事冊吻合,D4稱從來冇講過 left ankle,佢(值日官)亂咁作。控方追問「你係話一個同案件無關嘅值日官,做假嘅文件記錄?」D4同意,或者值日官受拘捕他的警員誤導。
D4主問時提及到達青山警署後,曾向值日官説「要 port呢隊人(拘捕警員)」,但隨即被警員拖入搜身室內,冇機會同值日官對話。主控質疑「你話拘捕你嘅人威逼你,武力對待你,值日官都盡做佢嘅本份?」D4同意。
控方繼續展示之後帶到尖沙咀警署的「行動記錄」,可見同樣沒有要求睇醫生。D4稱可能值日官入漏咗,有個軍裝同自己講簽咗啲同意分享醫療記錄文件才可安排救護車,自己無奈下簽署。控方質疑D4並非在律師會面後即刻要求見醫生。D4不同意,並指當時有同律師提出要求睇醫生同換口罩。
控方再指他見完律師後知悉權利也無指示律師作出投訴,包括:青山警署值日官冇接見D4、冇投訴家中有 3 次被暴力對待,更加冇投訴有警長以女朋友威脅講出手機密碼。D4回答因為已經對警方失去信任,覺得自己生命一直都係受到威脅。去到醫院才有幾個律師嚟見自己,即要求取消分享醫療紀錄、向警察投訴科投訴非法使用武力警員。陳官🗣️質疑:「你之前都話唔信任警察,投訴都係同警察投訴,咁點解仲要投訴?」D4回答「你唔投訴,你唔用呢個權利,俾人質問時會啞口無言,唔好話刑事,民事索償都好。」
D4確認律師沒有在警署陪伴直至前往醫院。控方指其認為警署入面生命受到威脅,律師都照離開?D4同意並指無理由佢好似保姆咁。
[13:44]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7/6)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5葵涌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三人服刑中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檔法庭。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各被告最早釋放日期為本年:
A6: 9月29日
A8: 8月8日
A10: 8月7日
===========
就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上訴方指本案量刑較同類非法集結案重,原審法官認為當日的非法集結於1736時轉為暴動,而3位被告1718時已於500-600米外被捕。
上訴庭認為1459時3人的車停泊於葵芳,1553時行車記錄儀有人提及上gear、六角匙、彈珠。當時堵路已經開始,各被告仍然將車駛向集結現場,屬於非法集結至暴動的過渡。本案於區域法院處理,因有其特別的嚴重性,各被告帶上大量裝備,包括精良的彈弓、行山杖、鐳射筆,有人穿上戰術背心,嚴重性接近暴動。原審法官沒有以暴動罪量刑,而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5年。
就A6及A10分別面對的控罪9及1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認為通訊器材是非法集結中不可或缺的,控罪11已包括在內,不需分期執行已能反映嚴重性。
上訴庭指A8只是駕駛車輛,沒有通訊器,如控罪9及12同期執行,如何與A8的量刑基準作出區分。
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公佈。3人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5葵涌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三人服刑中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檔法庭。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各被告最早釋放日期為本年:
A6: 9月29日
A8: 8月8日
A10: 8月7日
===========
就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上訴方指本案量刑較同類非法集結案重,原審法官認為當日的非法集結於1736時轉為暴動,而3位被告1718時已於500-600米外被捕。
上訴庭認為1459時3人的車停泊於葵芳,1553時行車記錄儀有人提及上gear、六角匙、彈珠。當時堵路已經開始,各被告仍然將車駛向集結現場,屬於非法集結至暴動的過渡。本案於區域法院處理,因有其特別的嚴重性,各被告帶上大量裝備,包括精良的彈弓、行山杖、鐳射筆,有人穿上戰術背心,嚴重性接近暴動。原審法官沒有以暴動罪量刑,而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5年。
就A6及A10分別面對的控罪9及1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認為通訊器材是非法集結中不可或缺的,控罪11已包括在內,不需分期執行已能反映嚴重性。
上訴庭指A8只是駕駛車輛,沒有通訊器,如控罪9及12同期執行,如何與A8的量刑基準作出區分。
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公佈。3人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6]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周毅剛(49) 2項非禮 #警總非禮同袍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6]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周毅剛(49) 2項非禮 #警總非禮同袍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8]開庭
🔺法官指是日陪審員有事,審訊要在一點前休庭
📌傳召D4作供
🔹控方盤問
📎承認事實分歧
關於昨天D4對SN 433手提電話證物鏈爭議及質疑承認事實的理解,控方進一步交代及呈上2封信件。本年1月7日控方發信要求辯方代表確認包括SN433的電子議器的證物鏈會否受爭議。1月11日辯方回覆確認所有電子儀器證物鏈不受爭議,不用傳召證物鏈證人;但對如何取得密碼,怎樣截取TG訊息等有爭議,要求傳召TG及Cellebrite專家證人。
、
陳官🗣️我對D4代表昨天爭議承認事實會有後續行動。D4發言指是自己提出爭議,當時指示簽署承認事實不爭議SN433證物鏈是基於Cellebrite截取內容同在囚時見到2020年案發時拍攝手機內容一致,今年庭上開機拍攝訊息發現次序同手上文件不同,影響證據的一致性,所以爭議。主控反駁指SN433訊息內容是拍攝不是用Cellebrite截取。陳官🗣️隨即指D4正在嘗試淡化專家證人的供詞及淡化承認事實證據的價值,陳官🗣️再一次向陪審員強調承認事實是雙方同意的事實,亦是已經和必須接受的證據,如同被告庭上口供不相同,只需考慮承認事實。
📎控方質疑暴力對待後受傷
D4回答2020年3月8日由家中押去搜車是由警員8315曾康賢及警員8519白智峰攙扶,不是全程自己行,去搜完回住所也是。確認同日帶去公司、父住所及到警署也需由警員攙扶。主控此刻指出8519白智峰的作供是留D4屋內,沒有參與帶D4去搜車(按:應該為警員8315口供指搜車是由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李東彪,警員13483劉劍活及警員8315帶D4前往)。D4不同意指看大廈CCTV可以確認。主控指警方沒有索取該時段CCTV、辯方盤問8519時也沒有向其指出有份攙扶D4,D4同意。
D4確認3月8日被告送去伊利沙伯醫院由急症室周醫生診治,至今只呈交周醫生及另一放射治療衞醫生報告予控方。最後留院至3月18日,期間有當值醫生來治療,有用類似打石膏咁嘅膠固定小腿同大腿中間位置。D4同意醫院有做其他治療,但其他科醫生報告沒有呈堂或交予控方。
D4表示有向急症室周醫生提及被人襲擊打心口受傷、左膝被人踩。庭上指出向醫生表受傷位置是胸部中間胸骨以下。主控質疑周醫生報告是左胸壁有觸痛及瘀傷同庭上所講位置不同。控方追問有否拍照片證明其傷勢。D4指沒手機自拍也沒有要求他人拍照。
控方續問被告曾被帶到父屯門家搜屋時父親在場,可投訴被警員打?D4答沒有,「我父親有咩權力,投訴嚟做咩?佢又唔係DO(值日官),又唔會處理到我嘅投訴」,確認也沒有要求父親代報警,指「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進一步補充當時父親眼見他左腳受傷,要求警員鬆一鬆(除下)個扣及讓他坐下。控方反指辯方代表沒有在盤問警員時指出過這點,D4同意,指解開手扣並非恰當程序,純粹係一個人情咁樣。
D4確認入院後有照X光,根據放射治療科衛醫生的報告,其胸骨沒有發現損傷,左膝髕骨可見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未能接合所致,X光片沒有發現骨折,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觸痛,建議臨床跟進。D4同意報告內容。
📎記事冊檢取證物內容
記事冊紀錄了在D4屯門家、私家車及辦公室搜出及檢取證物,D4指簽名在非心甘情願下進行,稱警員 13483 及 警長53953 曾分別以其前女友要脅他,及以拳打、藏牛仔褲褲腳槍械威嚇。警方在搜屯門家也沒出示搜查令,一些警員作供的簽署記事冊地點或證物位置也不正確。D4同意上次及今次聆訊也冇爭議簽名自願性。
D4最後全部不同意❌以下:
-警員有先出示所有搜查令及解釋
- D4自願提供TG密碼
-13483及8519記事冊是自願簽署確認內容
-有份參與控罪(1)及(2)
🔸D4覆問
事發至今5年,還押時自己只紀錄被警察襲擊詳情,對於其他情況可能記錯、例如在廁所內對話內容、事情次序等非百份百準確。
D4同意上星期五及本星期一因身體不適未能進行審訊,但院舍醫生指適合進行審訊,有給予藥物但未有批出病假。代表律師原打算呈上還押院所醫生報告,在主控指不打算呈堂更質疑辯方是否堅持呈上後,代表確認不呈上。
盤問中問及前女友住址時,D4向法官指就算告藐視法庭也堅拒透露,同意當然時不知問題目的是同八達通紀錄核對,才會如此回答,今向法官致歉。
確認3月6日冇去過深水埗一公園開會,當日冇駕駛UP7xxx及去將軍澳。公司出糧及MPF由老闆阿Sam 負責,現金糧在一起出外食飯時派發。
檢取證物灰色外套SN398、黑白色格仔鞋、黑灰色背囊SN429、AA超能膠SN424、膠水SN424、Rasberry Pi 電路板SN 428、450及406,D4同意都可在市場上買到,亦算常見。陳官🗣️控方是指全部組合在一起出現(即法庭判詞常謂「疊加效應」)。
📌傳召專家證人 急症室周醫生作供
🔸主問
急症室工作超過20年。2020年3月8日有診治過D4。確認報告指病人宣稱遭人襲擊受傷,檢查有胸壁挫傷,上方有觸痛及瘀傷。X光片見左膝髕骨有條線。不是先天性二分髖骨所致,情況屬外傷,如果是先天性結構問題唔會出現腫痛。也確認D4左膝傷是新傷患及由外來造成創傷。
🔹盤問
確認D4指出受人襲擊,沒有指出施襲者是警員。病人沒有提到有警員戴上有硬物戰述手套打自己胸口中間位置,有檢視D4的X光片。放射治療科衛醫生報告指膝頭先天性二分髕骨要睇埋有冇觸痛,同意觸痛是主觀感覺。同意D4最後被送去外科,自己沒有再跟進。知道院方有醫生巡房紀錄、病人醫療紀錄、護士程序紀錄、檢查記錄及出院紀錄;確認上庭前沒有人要求先查閱這些紀錄。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呈堂報告為自己看過D4的X光片後撰寫,紀錄心胸及左膝情況:心沒有發大,肺沒積水,肋骨沒有損傷,左膝髕骨呈現可見透明線,沒有關節積液或骨損傷,左膝唔係最典型骨折嘅樣,只見黑色線,有可能屬於先天性二分髕骨,如有觸痛,建議臨床跟進。
衛醫生承認沒有親身見過D4,報告只憑 X 光片作診斷,D4其後送去那一科不知道,也沒查看其他報告。
🔸D4代表盤問,
確認沒有為D4進行臨床診斷,報告只憑X光片作診斷,強調屬放射科一貫做法。再指出照X 光有其局限性。除非腫脹程度十分嚴重,否則未必可以看到痛傷及表皮腫脹。
盤問未完
[12:58]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0/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8]開庭
🔺法官指是日陪審員有事,審訊要在一點前休庭
📌傳召D4作供
🔹控方盤問
📎承認事實分歧
關於昨天D4對SN 433手提電話證物鏈爭議及質疑承認事實的理解,控方進一步交代及呈上2封信件。本年1月7日控方發信要求辯方代表確認包括SN433的電子議器的證物鏈會否受爭議。1月11日辯方回覆確認所有電子儀器證物鏈不受爭議,不用傳召證物鏈證人;但對如何取得密碼,怎樣截取TG訊息等有爭議,要求傳召TG及Cellebrite專家證人。
、
陳官🗣️我對D4代表昨天爭議承認事實會有後續行動。D4發言指是自己提出爭議,當時指示簽署承認事實不爭議SN433證物鏈是基於Cellebrite截取內容同在囚時見到2020年案發時拍攝手機內容一致,今年庭上開機拍攝訊息發現次序同手上文件不同,影響證據的一致性,所以爭議。主控反駁指SN433訊息內容是拍攝不是用Cellebrite截取。陳官🗣️隨即指D4正在嘗試淡化專家證人的供詞及淡化承認事實證據的價值,陳官🗣️再一次向陪審員強調承認事實是雙方同意的事實,亦是已經和必須接受的證據,如同被告庭上口供不相同,只需考慮承認事實。
📎控方質疑暴力對待後受傷
D4回答2020年3月8日由家中押去搜車是由警員8315曾康賢及警員8519白智峰攙扶,不是全程自己行,去搜完回住所也是。確認同日帶去公司、父住所及到警署也需由警員攙扶。主控此刻指出8519白智峰的作供是留D4屋內,沒有參與帶D4去搜車(按:應該為警員8315口供指搜車是由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李東彪,警員13483劉劍活及警員8315帶D4前往)。D4不同意指看大廈CCTV可以確認。主控指警方沒有索取該時段CCTV、辯方盤問8519時也沒有向其指出有份攙扶D4,D4同意。
D4確認3月8日被告送去伊利沙伯醫院由急症室周醫生診治,至今只呈交周醫生及另一放射治療衞醫生報告予控方。最後留院至3月18日,期間有當值醫生來治療,有用類似打石膏咁嘅膠固定小腿同大腿中間位置。D4同意醫院有做其他治療,但其他科醫生報告沒有呈堂或交予控方。
D4表示有向急症室周醫生提及被人襲擊打心口受傷、左膝被人踩。庭上指出向醫生表受傷位置是胸部中間胸骨以下。主控質疑周醫生報告是左胸壁有觸痛及瘀傷同庭上所講位置不同。控方追問有否拍照片證明其傷勢。D4指沒手機自拍也沒有要求他人拍照。
控方續問被告曾被帶到父屯門家搜屋時父親在場,可投訴被警員打?D4答沒有,「我父親有咩權力,投訴嚟做咩?佢又唔係DO(值日官),又唔會處理到我嘅投訴」,確認也沒有要求父親代報警,指「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進一步補充當時父親眼見他左腳受傷,要求警員鬆一鬆(除下)個扣及讓他坐下。控方反指辯方代表沒有在盤問警員時指出過這點,D4同意,指解開手扣並非恰當程序,純粹係一個人情咁樣。
D4確認入院後有照X光,根據放射治療科衛醫生的報告,其胸骨沒有發現損傷,左膝髕骨可見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未能接合所致,X光片沒有發現骨折,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觸痛,建議臨床跟進。D4同意報告內容。
📎記事冊檢取證物內容
記事冊紀錄了在D4屯門家、私家車及辦公室搜出及檢取證物,D4指簽名在非心甘情願下進行,稱警員 13483 及 警長53953 曾分別以其前女友要脅他,及以拳打、藏牛仔褲褲腳槍械威嚇。警方在搜屯門家也沒出示搜查令,一些警員作供的簽署記事冊地點或證物位置也不正確。D4同意上次及今次聆訊也冇爭議簽名自願性。
D4最後全部不同意❌以下:
-警員有先出示所有搜查令及解釋
- D4自願提供TG密碼
-13483及8519記事冊是自願簽署確認內容
-有份參與控罪(1)及(2)
🔸D4覆問
事發至今5年,還押時自己只紀錄被警察襲擊詳情,對於其他情況可能記錯、例如在廁所內對話內容、事情次序等非百份百準確。
D4同意上星期五及本星期一因身體不適未能進行審訊,但院舍醫生指適合進行審訊,有給予藥物但未有批出病假。代表律師原打算呈上還押院所醫生報告,在主控指不打算呈堂更質疑辯方是否堅持呈上後,代表確認不呈上。
盤問中問及前女友住址時,D4向法官指就算告藐視法庭也堅拒透露,同意當然時不知問題目的是同八達通紀錄核對,才會如此回答,今向法官致歉。
確認3月6日冇去過深水埗一公園開會,當日冇駕駛UP7xxx及去將軍澳。公司出糧及MPF由老闆阿Sam 負責,現金糧在一起出外食飯時派發。
檢取證物灰色外套SN398、黑白色格仔鞋、黑灰色背囊SN429、AA超能膠SN424、膠水SN424、Rasberry Pi 電路板SN 428、450及406,D4同意都可在市場上買到,亦算常見。陳官🗣️控方是指全部組合在一起出現(即法庭判詞常謂「疊加效應」)。
📌傳召專家證人 急症室周醫生作供
🔸主問
急症室工作超過20年。2020年3月8日有診治過D4。確認報告指病人宣稱遭人襲擊受傷,檢查有胸壁挫傷,上方有觸痛及瘀傷。X光片見左膝髕骨有條線。不是先天性二分髖骨所致,情況屬外傷,如果是先天性結構問題唔會出現腫痛。也確認D4左膝傷是新傷患及由外來造成創傷。
🔹盤問
確認D4指出受人襲擊,沒有指出施襲者是警員。病人沒有提到有警員戴上有硬物戰述手套打自己胸口中間位置,有檢視D4的X光片。放射治療科衛醫生報告指膝頭先天性二分髕骨要睇埋有冇觸痛,同意觸痛是主觀感覺。同意D4最後被送去外科,自己沒有再跟進。知道院方有醫生巡房紀錄、病人醫療紀錄、護士程序紀錄、檢查記錄及出院紀錄;確認上庭前沒有人要求先查閱這些紀錄。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呈堂報告為自己看過D4的X光片後撰寫,紀錄心胸及左膝情況:心沒有發大,肺沒積水,肋骨沒有損傷,左膝髕骨呈現可見透明線,沒有關節積液或骨損傷,左膝唔係最典型骨折嘅樣,只見黑色線,有可能屬於先天性二分髕骨,如有觸痛,建議臨床跟進。
衛醫生承認沒有親身見過D4,報告只憑 X 光片作診斷,D4其後送去那一科不知道,也沒查看其他報告。
🔸D4代表盤問,
確認沒有為D4進行臨床診斷,報告只憑X光片作診斷,強調屬放射科一貫做法。再指出照X 光有其局限性。除非腫脹程度十分嚴重,否則未必可以看到痛傷及表皮腫脹。
盤問未完
[12:58]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0/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30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0] 開庭
▪️D4案情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繼續作供
🔸D4代表盤問
同意X光片看不到急症室周醫生醫療報告所指出D4左胸壁上方有瘀傷、左膝蓋瘀傷及腫脹,證人解釋X光主要作用是檢查有否骨折,如上星期五作供所講在病人呢張X光片沒見到膝頭哥瘀傷,要好嚴重腫脹才可以睇到。
代表問D4左膝受傷是否外來創傷,並不是其報告提到先天二分髕骨。證人答先天二分髕骨是有一個可能,因為他不是一個典型骨折,所以提供多一個原因給予臨床醫生考慮。大律師追問是否不能排除外來創傷?證人答「冇嘢係冇可能,報告只寫二分髕骨沒有寫外來創傷,自己只寫出認為比較重要的」。
🔹沒有覆問
▪️D5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6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7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只呈堂一頁截圖。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雙方均完成舉證
📌案件預計日程表
控辯雙方商討後得出以以下安排:
法庭除7月2至4日不用陪審團列席改為每天09:30至13:00 及14:30至16:30外,其他日子維持每天08:45至13:45處理。
▶️7月2至4日 各方討論法律事宜
陪審員不用出席,2及3日由09:30 至16:30,7月4日主控下午有另案處理只開上午。
▶️7月7至15日 控方作結案陳詞
▶️7月16至30日 辯方作結案陳詞
▶️7月31至8月6日 陪審員放假
▶️8月7至22日 法官向陪審作總結及指引(8月14日陪審員事假休庭不開)
▶️8月25日 法官作最後指引,陪審員開始退庭商議
[10:11] 完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三(2/7) 09:30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0] 開庭
▪️D4案情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繼續作供
🔸D4代表盤問
同意X光片看不到急症室周醫生醫療報告所指出D4左胸壁上方有瘀傷、左膝蓋瘀傷及腫脹,證人解釋X光主要作用是檢查有否骨折,如上星期五作供所講在病人呢張X光片沒見到膝頭哥瘀傷,要好嚴重腫脹才可以睇到。
代表問D4左膝受傷是否外來創傷,並不是其報告提到先天二分髕骨。證人答先天二分髕骨是有一個可能,因為他不是一個典型骨折,所以提供多一個原因給予臨床醫生考慮。大律師追問是否不能排除外來創傷?證人答「冇嘢係冇可能,報告只寫二分髕骨沒有寫外來創傷,自己只寫出認為比較重要的」。
🔹沒有覆問
▪️D5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6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7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只呈堂一頁截圖。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雙方均完成舉證
📌案件預計日程表
控辯雙方商討後得出以以下安排:
法庭除7月2至4日不用陪審團列席改為每天09:30至13:00 及14:30至16:30外,其他日子維持每天08:45至13:45處理。
▶️7月2至4日 各方討論法律事宜
陪審員不用出席,2及3日由09:30 至16:30,7月4日主控下午有另案處理只開上午。
▶️7月7至15日 控方作結案陳詞
▶️7月16至30日 辯方作結案陳詞
▶️7月31至8月6日 陪審員放假
▶️8月7至22日 法官向陪審作總結及指引(8月14日陪審員事假休庭不開)
▶️8月25日 法官作最後指引,陪審員開始退庭商議
[10:11] 完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三(2/7) 09: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 (#20200302牛頭角 串謀縱火)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嘉如 與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提堂 (#新聞工作 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 僱主因僱員行使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閏成(56) 普通襲擊 非禮 #相識都非禮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6: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 (#20200302牛頭角 串謀縱火)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嘉如 與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提堂 (#新聞工作 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 僱主因僱員行使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閏成(56) 普通襲擊 非禮 #相識都非禮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6: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續審 [3/3]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16)一同串謀,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毀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10:41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強調被告的對話雖然表面已有共識和串謀,但他已出庭作證,表明沒有意圖犯案,希望法庭信納。
法官確認被告於2020年3月4日下午被捕。
2025年7月31日14:30頒布書面裁決。
(10:44休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續審 [3/3]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16)一同串謀,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毀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10:41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強調被告的對話雖然表面已有共識和串謀,但他已出庭作證,表明沒有意圖犯案,希望法庭信納。
法官確認被告於2020年3月4日下午被捕。
2025年7月31日14:30頒布書面裁決。
(10:44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48] 開庭
控方今早才收到大部份辯方文件,法庭提早休庭讓辯方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及綜合辯方文件。控方明早仍需時預備及處理,要求押後至11:30開庭,主控進一步指因星期五下午不開庭,如明天進度緩慢,星期五改為08:45開始。
[11:1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3/7) 11:30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48] 開庭
控方今早才收到大部份辯方文件,法庭提早休庭讓辯方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及綜合辯方文件。控方明早仍需時預備及處理,要求押後至11:30開庭,主控進一步指因星期五下午不開庭,如明天進度緩慢,星期五改為08:45開始。
[11:1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3/7) 11:30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1: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41)🛑已還押28日 #提堂 (#金錢自由 3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禮醉駕咬手指
11:4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振宗(39)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偷拍完想自殺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1: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41)🛑已還押28日 #提堂 (#金錢自由 3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禮醉駕咬手指
11:4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振宗(39)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偷拍完想自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金錢自由 #提堂
陳(41)🛑已還押28日
控罪:3項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3年一個不詳日子,無合法辯解而損壞葵涌廣場「HIM NOODLE」 外的玻璃窗、葵富路葵涌廣場外一支交通訊號燈、葵仁路一牌交通指示牌,分別屬於 Lam Tsz King、運輸署及一名不知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表示案件暫時毋須答辯,指從相片另外找到兩處塗鴉,需再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有可能加控兩項刑毀罪,控方透露被告在沙田法院另有一宗同類案件正在處理,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申請押後至8月15日再訊。辯方反對押後及有保釋申請。
法官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返回案發現場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金錢自由 #提堂
陳(41)🛑已還押28日
控罪:3項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3年一個不詳日子,無合法辯解而損壞葵涌廣場「HIM NOODLE」 外的玻璃窗、葵富路葵涌廣場外一支交通訊號燈、葵仁路一牌交通指示牌,分別屬於 Lam Tsz King、運輸署及一名不知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表示案件暫時毋須答辯,指從相片另外找到兩處塗鴉,需再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有可能加控兩項刑毀罪,控方透露被告在沙田法院另有一宗同類案件正在處理,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申請押後至8月15日再訊。辯方反對押後及有保釋申請。
法官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返回案發現場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判 法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2025年5月27日 #崔美霞裁判官 席下再處理,D4尚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押後兩星期,給予D4尋找律師。
2025年6月10日 #崔美霞裁判官 再給予辯方押後,同時強調下次提訊需有答辯方向。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
[15:10] 開庭
📌答辯:
控罪(1)
第三被告 不認罪❌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罪(4)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不會再傳召證據或重開案情,希望以書面作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雙方陳詞寫得詳細,下次可以直接裁決。若果有事項需要雙方協助,可以在裁決前處理或會另選日子開庭。
控方須在11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辯方,辯方18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控方。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裁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2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2025年5月27日 #崔美霞裁判官 席下再處理,D4尚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押後兩星期,給予D4尋找律師。
2025年6月10日 #崔美霞裁判官 再給予辯方押後,同時強調下次提訊需有答辯方向。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
[15:10] 開庭
📌答辯:
控罪(1)
第三被告 不認罪❌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罪(4)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不會再傳召證據或重開案情,希望以書面作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雙方陳詞寫得詳細,下次可以直接裁決。若果有事項需要雙方協助,可以在裁決前處理或會另選日子開庭。
控方須在11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辯方,辯方18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控方。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裁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2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