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5葵涌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三人服刑中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檔法庭。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各被告最早釋放日期為本年:
A6: 9月29日
A8: 8月8日
A10: 8月7日
===========
就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上訴方指本案量刑較同類非法集結案重,原審法官認為當日的非法集結於1736時轉為暴動,而3位被告1718時已於500-600米外被捕。
上訴庭認為1459時3人的車停泊於葵芳,1553時行車記錄儀有人提及上gear、六角匙、彈珠。當時堵路已經開始,各被告仍然將車駛向集結現場,屬於非法集結至暴動的過渡。本案於區域法院處理,因有其特別的嚴重性,各被告帶上大量裝備,包括精良的彈弓、行山杖、鐳射筆,有人穿上戰術背心,嚴重性接近暴動。原審法官沒有以暴動罪量刑,而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5年。
就A6及A10分別面對的控罪9及1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認為通訊器材是非法集結中不可或缺的,控罪11已包括在內,不需分期執行已能反映嚴重性。
上訴庭指A8只是駕駛車輛,沒有通訊器,如控罪9及12同期執行,如何與A8的量刑基準作出區分。
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公佈。3人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5葵涌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三人服刑中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檔法庭。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各被告最早釋放日期為本年:
A6: 9月29日
A8: 8月8日
A10: 8月7日
===========
就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上訴方指本案量刑較同類非法集結案重,原審法官認為當日的非法集結於1736時轉為暴動,而3位被告1718時已於500-600米外被捕。
上訴庭認為1459時3人的車停泊於葵芳,1553時行車記錄儀有人提及上gear、六角匙、彈珠。當時堵路已經開始,各被告仍然將車駛向集結現場,屬於非法集結至暴動的過渡。本案於區域法院處理,因有其特別的嚴重性,各被告帶上大量裝備,包括精良的彈弓、行山杖、鐳射筆,有人穿上戰術背心,嚴重性接近暴動。原審法官沒有以暴動罪量刑,而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5年。
就A6及A10分別面對的控罪9及1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認為通訊器材是非法集結中不可或缺的,控罪11已包括在內,不需分期執行已能反映嚴重性。
上訴庭指A8只是駕駛車輛,沒有通訊器,如控罪9及12同期執行,如何與A8的量刑基準作出區分。
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公佈。3人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7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6]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周毅剛(49) 2項非禮 #警總非禮同袍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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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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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1/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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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周毅剛(49) 2項非禮 #警總非禮同袍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8]開庭
🔺法官指是日陪審員有事,審訊要在一點前休庭
📌傳召D4作供
🔹控方盤問
📎承認事實分歧
關於昨天D4對SN 433手提電話證物鏈爭議及質疑承認事實的理解,控方進一步交代及呈上2封信件。本年1月7日控方發信要求辯方代表確認包括SN433的電子議器的證物鏈會否受爭議。1月11日辯方回覆確認所有電子儀器證物鏈不受爭議,不用傳召證物鏈證人;但對如何取得密碼,怎樣截取TG訊息等有爭議,要求傳召TG及Cellebrite專家證人。
、
陳官🗣️我對D4代表昨天爭議承認事實會有後續行動。D4發言指是自己提出爭議,當時指示簽署承認事實不爭議SN433證物鏈是基於Cellebrite截取內容同在囚時見到2020年案發時拍攝手機內容一致,今年庭上開機拍攝訊息發現次序同手上文件不同,影響證據的一致性,所以爭議。主控反駁指SN433訊息內容是拍攝不是用Cellebrite截取。陳官🗣️隨即指D4正在嘗試淡化專家證人的供詞及淡化承認事實證據的價值,陳官🗣️再一次向陪審員強調承認事實是雙方同意的事實,亦是已經和必須接受的證據,如同被告庭上口供不相同,只需考慮承認事實。
📎控方質疑暴力對待後受傷
D4回答2020年3月8日由家中押去搜車是由警員8315曾康賢及警員8519白智峰攙扶,不是全程自己行,去搜完回住所也是。確認同日帶去公司、父住所及到警署也需由警員攙扶。主控此刻指出8519白智峰的作供是留D4屋內,沒有參與帶D4去搜車(按:應該為警員8315口供指搜車是由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李東彪,警員13483劉劍活及警員8315帶D4前往)。D4不同意指看大廈CCTV可以確認。主控指警方沒有索取該時段CCTV、辯方盤問8519時也沒有向其指出有份攙扶D4,D4同意。
D4確認3月8日被告送去伊利沙伯醫院由急症室周醫生診治,至今只呈交周醫生及另一放射治療衞醫生報告予控方。最後留院至3月18日,期間有當值醫生來治療,有用類似打石膏咁嘅膠固定小腿同大腿中間位置。D4同意醫院有做其他治療,但其他科醫生報告沒有呈堂或交予控方。
D4表示有向急症室周醫生提及被人襲擊打心口受傷、左膝被人踩。庭上指出向醫生表受傷位置是胸部中間胸骨以下。主控質疑周醫生報告是左胸壁有觸痛及瘀傷同庭上所講位置不同。控方追問有否拍照片證明其傷勢。D4指沒手機自拍也沒有要求他人拍照。
控方續問被告曾被帶到父屯門家搜屋時父親在場,可投訴被警員打?D4答沒有,「我父親有咩權力,投訴嚟做咩?佢又唔係DO(值日官),又唔會處理到我嘅投訴」,確認也沒有要求父親代報警,指「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進一步補充當時父親眼見他左腳受傷,要求警員鬆一鬆(除下)個扣及讓他坐下。控方反指辯方代表沒有在盤問警員時指出過這點,D4同意,指解開手扣並非恰當程序,純粹係一個人情咁樣。
D4確認入院後有照X光,根據放射治療科衛醫生的報告,其胸骨沒有發現損傷,左膝髕骨可見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未能接合所致,X光片沒有發現骨折,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觸痛,建議臨床跟進。D4同意報告內容。
📎記事冊檢取證物內容
記事冊紀錄了在D4屯門家、私家車及辦公室搜出及檢取證物,D4指簽名在非心甘情願下進行,稱警員 13483 及 警長53953 曾分別以其前女友要脅他,及以拳打、藏牛仔褲褲腳槍械威嚇。警方在搜屯門家也沒出示搜查令,一些警員作供的簽署記事冊地點或證物位置也不正確。D4同意上次及今次聆訊也冇爭議簽名自願性。
D4最後全部不同意❌以下:
-警員有先出示所有搜查令及解釋
- D4自願提供TG密碼
-13483及8519記事冊是自願簽署確認內容
-有份參與控罪(1)及(2)
🔸D4覆問
事發至今5年,還押時自己只紀錄被警察襲擊詳情,對於其他情況可能記錯、例如在廁所內對話內容、事情次序等非百份百準確。
D4同意上星期五及本星期一因身體不適未能進行審訊,但院舍醫生指適合進行審訊,有給予藥物但未有批出病假。代表律師原打算呈上還押院所醫生報告,在主控指不打算呈堂更質疑辯方是否堅持呈上後,代表確認不呈上。
盤問中問及前女友住址時,D4向法官指就算告藐視法庭也堅拒透露,同意當然時不知問題目的是同八達通紀錄核對,才會如此回答,今向法官致歉。
確認3月6日冇去過深水埗一公園開會,當日冇駕駛UP7xxx及去將軍澳。公司出糧及MPF由老闆阿Sam 負責,現金糧在一起出外食飯時派發。
檢取證物灰色外套SN398、黑白色格仔鞋、黑灰色背囊SN429、AA超能膠SN424、膠水SN424、Rasberry Pi 電路板SN 428、450及406,D4同意都可在市場上買到,亦算常見。陳官🗣️控方是指全部組合在一起出現(即法庭判詞常謂「疊加效應」)。
📌傳召專家證人 急症室周醫生作供
🔸主問
急症室工作超過20年。2020年3月8日有診治過D4。確認報告指病人宣稱遭人襲擊受傷,檢查有胸壁挫傷,上方有觸痛及瘀傷。X光片見左膝髕骨有條線。不是先天性二分髖骨所致,情況屬外傷,如果是先天性結構問題唔會出現腫痛。也確認D4左膝傷是新傷患及由外來造成創傷。
🔹盤問
確認D4指出受人襲擊,沒有指出施襲者是警員。病人沒有提到有警員戴上有硬物戰述手套打自己胸口中間位置,有檢視D4的X光片。放射治療科衛醫生報告指膝頭先天性二分髕骨要睇埋有冇觸痛,同意觸痛是主觀感覺。同意D4最後被送去外科,自己沒有再跟進。知道院方有醫生巡房紀錄、病人醫療紀錄、護士程序紀錄、檢查記錄及出院紀錄;確認上庭前沒有人要求先查閱這些紀錄。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呈堂報告為自己看過D4的X光片後撰寫,紀錄心胸及左膝情況:心沒有發大,肺沒積水,肋骨沒有損傷,左膝髕骨呈現可見透明線,沒有關節積液或骨損傷,左膝唔係最典型骨折嘅樣,只見黑色線,有可能屬於先天性二分髕骨,如有觸痛,建議臨床跟進。
衛醫生承認沒有親身見過D4,報告只憑 X 光片作診斷,D4其後送去那一科不知道,也沒查看其他報告。
🔸D4代表盤問,
確認沒有為D4進行臨床診斷,報告只憑X光片作診斷,強調屬放射科一貫做法。再指出照X 光有其局限性。除非腫脹程度十分嚴重,否則未必可以看到痛傷及表皮腫脹。
盤問未完
[12:58]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0/6)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1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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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8]開庭
🔺法官指是日陪審員有事,審訊要在一點前休庭
📌傳召D4作供
🔹控方盤問
📎承認事實分歧
關於昨天D4對SN 433手提電話證物鏈爭議及質疑承認事實的理解,控方進一步交代及呈上2封信件。本年1月7日控方發信要求辯方代表確認包括SN433的電子議器的證物鏈會否受爭議。1月11日辯方回覆確認所有電子儀器證物鏈不受爭議,不用傳召證物鏈證人;但對如何取得密碼,怎樣截取TG訊息等有爭議,要求傳召TG及Cellebrite專家證人。
、
陳官🗣️我對D4代表昨天爭議承認事實會有後續行動。D4發言指是自己提出爭議,當時指示簽署承認事實不爭議SN433證物鏈是基於Cellebrite截取內容同在囚時見到2020年案發時拍攝手機內容一致,今年庭上開機拍攝訊息發現次序同手上文件不同,影響證據的一致性,所以爭議。主控反駁指SN433訊息內容是拍攝不是用Cellebrite截取。陳官🗣️隨即指D4正在嘗試淡化專家證人的供詞及淡化承認事實證據的價值,陳官🗣️再一次向陪審員強調承認事實是雙方同意的事實,亦是已經和必須接受的證據,如同被告庭上口供不相同,只需考慮承認事實。
📎控方質疑暴力對待後受傷
D4回答2020年3月8日由家中押去搜車是由警員8315曾康賢及警員8519白智峰攙扶,不是全程自己行,去搜完回住所也是。確認同日帶去公司、父住所及到警署也需由警員攙扶。主控此刻指出8519白智峰的作供是留D4屋內,沒有參與帶D4去搜車(按:應該為警員8315口供指搜車是由警署警長盧志盛,警長53953李東彪,警員13483劉劍活及警員8315帶D4前往)。D4不同意指看大廈CCTV可以確認。主控指警方沒有索取該時段CCTV、辯方盤問8519時也沒有向其指出有份攙扶D4,D4同意。
D4確認3月8日被告送去伊利沙伯醫院由急症室周醫生診治,至今只呈交周醫生及另一放射治療衞醫生報告予控方。最後留院至3月18日,期間有當值醫生來治療,有用類似打石膏咁嘅膠固定小腿同大腿中間位置。D4同意醫院有做其他治療,但其他科醫生報告沒有呈堂或交予控方。
D4表示有向急症室周醫生提及被人襲擊打心口受傷、左膝被人踩。庭上指出向醫生表受傷位置是胸部中間胸骨以下。主控質疑周醫生報告是左胸壁有觸痛及瘀傷同庭上所講位置不同。控方追問有否拍照片證明其傷勢。D4指沒手機自拍也沒有要求他人拍照。
控方續問被告曾被帶到父屯門家搜屋時父親在場,可投訴被警員打?D4答沒有,「我父親有咩權力,投訴嚟做咩?佢又唔係DO(值日官),又唔會處理到我嘅投訴」,確認也沒有要求父親代報警,指「成間屋都係差人,報咩警」。進一步補充當時父親眼見他左腳受傷,要求警員鬆一鬆(除下)個扣及讓他坐下。控方反指辯方代表沒有在盤問警員時指出過這點,D4同意,指解開手扣並非恰當程序,純粹係一個人情咁樣。
D4確認入院後有照X光,根據放射治療科衛醫生的報告,其胸骨沒有發現損傷,左膝髕骨可見透明線,可能由先天性二分髕骨未能接合所致,X光片沒有發現骨折,未見關節積液,如果有任何局部觸痛,建議臨床跟進。D4同意報告內容。
📎記事冊檢取證物內容
記事冊紀錄了在D4屯門家、私家車及辦公室搜出及檢取證物,D4指簽名在非心甘情願下進行,稱警員 13483 及 警長53953 曾分別以其前女友要脅他,及以拳打、藏牛仔褲褲腳槍械威嚇。警方在搜屯門家也沒出示搜查令,一些警員作供的簽署記事冊地點或證物位置也不正確。D4同意上次及今次聆訊也冇爭議簽名自願性。
D4最後全部不同意❌以下:
-警員有先出示所有搜查令及解釋
- D4自願提供TG密碼
-13483及8519記事冊是自願簽署確認內容
-有份參與控罪(1)及(2)
🔸D4覆問
事發至今5年,還押時自己只紀錄被警察襲擊詳情,對於其他情況可能記錯、例如在廁所內對話內容、事情次序等非百份百準確。
D4同意上星期五及本星期一因身體不適未能進行審訊,但院舍醫生指適合進行審訊,有給予藥物但未有批出病假。代表律師原打算呈上還押院所醫生報告,在主控指不打算呈堂更質疑辯方是否堅持呈上後,代表確認不呈上。
盤問中問及前女友住址時,D4向法官指就算告藐視法庭也堅拒透露,同意當然時不知問題目的是同八達通紀錄核對,才會如此回答,今向法官致歉。
確認3月6日冇去過深水埗一公園開會,當日冇駕駛UP7xxx及去將軍澳。公司出糧及MPF由老闆阿Sam 負責,現金糧在一起出外食飯時派發。
檢取證物灰色外套SN398、黑白色格仔鞋、黑灰色背囊SN429、AA超能膠SN424、膠水SN424、Rasberry Pi 電路板SN 428、450及406,D4同意都可在市場上買到,亦算常見。陳官🗣️控方是指全部組合在一起出現(即法庭判詞常謂「疊加效應」)。
📌傳召專家證人 急症室周醫生作供
🔸主問
急症室工作超過20年。2020年3月8日有診治過D4。確認報告指病人宣稱遭人襲擊受傷,檢查有胸壁挫傷,上方有觸痛及瘀傷。X光片見左膝髕骨有條線。不是先天性二分髖骨所致,情況屬外傷,如果是先天性結構問題唔會出現腫痛。也確認D4左膝傷是新傷患及由外來造成創傷。
🔹盤問
確認D4指出受人襲擊,沒有指出施襲者是警員。病人沒有提到有警員戴上有硬物戰述手套打自己胸口中間位置,有檢視D4的X光片。放射治療科衛醫生報告指膝頭先天性二分髕骨要睇埋有冇觸痛,同意觸痛是主觀感覺。同意D4最後被送去外科,自己沒有再跟進。知道院方有醫生巡房紀錄、病人醫療紀錄、護士程序紀錄、檢查記錄及出院紀錄;確認上庭前沒有人要求先查閱這些紀錄。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作供
🔹主問
確認呈堂報告為自己看過D4的X光片後撰寫,紀錄心胸及左膝情況:心沒有發大,肺沒積水,肋骨沒有損傷,左膝髕骨呈現可見透明線,沒有關節積液或骨損傷,左膝唔係最典型骨折嘅樣,只見黑色線,有可能屬於先天性二分髕骨,如有觸痛,建議臨床跟進。
衛醫生承認沒有親身見過D4,報告只憑 X 光片作診斷,D4其後送去那一科不知道,也沒查看其他報告。
🔸D4代表盤問,
確認沒有為D4進行臨床診斷,報告只憑X光片作診斷,強調屬放射科一貫做法。再指出照X 光有其局限性。除非腫脹程度十分嚴重,否則未必可以看到痛傷及表皮腫脹。
盤問未完
[12:58]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30/6) 08: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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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2/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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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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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7爆炸 #審訊 [1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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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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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D4案情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繼續作供
🔸D4代表盤問
同意X光片看不到急症室周醫生醫療報告所指出D4左胸壁上方有瘀傷、左膝蓋瘀傷及腫脹,證人解釋X光主要作用是檢查有否骨折,如上星期五作供所講在病人呢張X光片沒見到膝頭哥瘀傷,要好嚴重腫脹才可以睇到。
代表問D4左膝受傷是否外來創傷,並不是其報告提到先天二分髕骨。證人答先天二分髕骨是有一個可能,因為他不是一個典型骨折,所以提供多一個原因給予臨床醫生考慮。大律師追問是否不能排除外來創傷?證人答「冇嘢係冇可能,報告只寫二分髕骨沒有寫外來創傷,自己只寫出認為比較重要的」。
🔹沒有覆問
▪️D5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6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7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只呈堂一頁截圖。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雙方均完成舉證
📌案件預計日程表
控辯雙方商討後得出以以下安排:
法庭除7月2至4日不用陪審團列席改為每天09:30至13:00 及14:30至16:30外,其他日子維持每天08:45至13:45處理。
▶️7月2至4日 各方討論法律事宜
陪審員不用出席,2及3日由09:30 至16:30,7月4日主控下午有另案處理只開上午。
▶️7月7至15日 控方作結案陳詞
▶️7月16至30日 辯方作結案陳詞
▶️7月31至8月6日 陪審員放假
▶️8月7至22日 法官向陪審作總結及指引(8月14日陪審員事假休庭不開)
▶️8月25日 法官作最後指引,陪審員開始退庭商議
[10:11] 完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三(2/7) 09:30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2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00] 開庭
▪️D4案情
📌應控方要求傳召專家證人 放射診斷科 衛醫生繼續作供
🔸D4代表盤問
同意X光片看不到急症室周醫生醫療報告所指出D4左胸壁上方有瘀傷、左膝蓋瘀傷及腫脹,證人解釋X光主要作用是檢查有否骨折,如上星期五作供所講在病人呢張X光片沒見到膝頭哥瘀傷,要好嚴重腫脹才可以睇到。
代表問D4左膝受傷是否外來創傷,並不是其報告提到先天二分髕骨。證人答先天二分髕骨是有一個可能,因為他不是一個典型骨折,所以提供多一個原因給予臨床醫生考慮。大律師追問是否不能排除外來創傷?證人答「冇嘢係冇可能,報告只寫二分髕骨沒有寫外來創傷,自己只寫出認為比較重要的」。
🔹沒有覆問
▪️D5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6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7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
▪️D8案情
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證人,只呈堂一頁截圖。
-所有辯方案情完結。雙方均完成舉證
📌案件預計日程表
控辯雙方商討後得出以以下安排:
法庭除7月2至4日不用陪審團列席改為每天09:30至13:00 及14:30至16:30外,其他日子維持每天08:45至13:45處理。
▶️7月2至4日 各方討論法律事宜
陪審員不用出席,2及3日由09:30 至16:30,7月4日主控下午有另案處理只開上午。
▶️7月7至15日 控方作結案陳詞
▶️7月16至30日 辯方作結案陳詞
▶️7月31至8月6日 陪審員放假
▶️8月7至22日 法官向陪審作總結及指引(8月14日陪審員事假休庭不開)
▶️8月25日 法官作最後指引,陪審員開始退庭商議
[10:11] 完庭,案件押後至星期三(2/7) 09: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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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2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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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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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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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 (#20200302牛頭角 串謀縱火)
- - - - - - - - - - - - - -
*****
#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嘉如 與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提堂 (#新聞工作 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 僱主因僱員行使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閏成(56) 普通襲擊 非禮 #相識都非禮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6: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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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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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9: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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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3] (#20200302牛頭角 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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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嘉如 與 👤《華爾街日報》母公司 #提堂 (#新聞工作 僱主阻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21B條(1)款所授予的權利 僱主因僱員行使權利而終止其僱傭合約、懲罰或歧視該僱員)
#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梁閏成(56) 普通襲擊 非禮 #相識都非禮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何兆東(38) 2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 3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明日之星貪114萬
16:3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梁桂鋒(34) 非禮16歲以下兒童 #入屋摸女童
#區域法院第二十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續審 [3/3]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16)一同串謀,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毀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10:41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強調被告的對話雖然表面已有共識和串謀,但他已出庭作證,表明沒有意圖犯案,希望法庭信納。
法官確認被告於2020年3月4日下午被捕。
2025年7月31日14:30頒布書面裁決。
(10:44休庭)
#蘇文隆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20200302牛頭角 #續審 [3/3]
👤施(20)🛑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串謀縱火
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3日至2020年3月4日期間,在香港,與*(16)一同串謀,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摧毀或損壞屬於他人的財產,意圖摧毀或損毀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摧毀或損壞。
====================
(10:41開庭)
控方採納書面陳詞。
辯方採納書面陳詞。辯方強調被告的對話雖然表面已有共識和串謀,但他已出庭作證,表明沒有意圖犯案,希望法庭信納。
法官確認被告於2020年3月4日下午被捕。
2025年7月31日14:30頒布書面裁決。
(10:44休庭)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9:48] 開庭
控方今早才收到大部份辯方文件,法庭提早休庭讓辯方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及綜合辯方文件。控方明早仍需時預備及處理,要求押後至11:30開庭,主控進一步指因星期五下午不開庭,如明天進度緩慢,星期五改為08:45開始。
[11:1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3/7) 11:30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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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8] 開庭
控方今早才收到大部份辯方文件,法庭提早休庭讓辯方利用今日餘下時間處理及綜合辯方文件。控方明早仍需時預備及處理,要求押後至11:30開庭,主控進一步指因星期五下午不開庭,如明天進度緩慢,星期五改為08:45開始。
[11:12]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3/7) 11:3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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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7月0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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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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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1: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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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 - - - - - - - - - - - - -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41)🛑已還押28日 #提堂 (#金錢自由 3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禮醉駕咬手指
11:4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振宗(39)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偷拍完想自殺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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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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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11:30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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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 裁 判 法 院 )
👩🏻⚖️崔美霞裁判官
🕒15:00
👥*,*(15)🛑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提堂 (#20200513沙田 刑事毀壞 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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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陳(41)🛑已還押28日 #提堂 (#金錢自由 3項刑事損壞)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非禮醉駕咬手指
11:45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振宗(39) 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偷拍完想自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金錢自由 #提堂
陳(41)🛑已還押28日
控罪:3項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3年一個不詳日子,無合法辯解而損壞葵涌廣場「HIM NOODLE」 外的玻璃窗、葵富路葵涌廣場外一支交通訊號燈、葵仁路一牌交通指示牌,分別屬於 Lam Tsz King、運輸署及一名不知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表示案件暫時毋須答辯,指從相片另外找到兩處塗鴉,需再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有可能加控兩項刑毀罪,控方透露被告在沙田法院另有一宗同類案件正在處理,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申請押後至8月15日再訊。辯方反對押後及有保釋申請。
法官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返回案發現場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鄭念慈署理主任裁判官
#金錢自由 #提堂
陳(41)🛑已還押28日
控罪:3項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3年一個不詳日子,無合法辯解而損壞葵涌廣場「HIM NOODLE」 外的玻璃窗、葵富路葵涌廣場外一支交通訊號燈、葵仁路一牌交通指示牌,分別屬於 Lam Tsz King、運輸署及一名不知名人士的財產,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控方表示案件暫時毋須答辯,指從相片另外找到兩處塗鴉,需再索取進一步法律意見,有可能加控兩項刑毀罪,控方透露被告在沙田法院另有一宗同類案件正在處理,因此需要更多時間,申請押後至8月15日再訊。辯方反對押後及有保釋申請。
法官批准保釋✅,條件如下:
-保釋金1萬元
-不得離開香港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返回案發現場
-每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案件押後至8月15日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堂。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裁判 法院 )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2025年5月27日 #崔美霞裁判官 席下再處理,D4尚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押後兩星期,給予D4尋找律師。
2025年6月10日 #崔美霞裁判官 再給予辯方押後,同時強調下次提訊需有答辯方向。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
[15:10] 開庭
📌答辯:
控罪(1)
第三被告 不認罪❌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罪(4)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不會再傳召證據或重開案情,希望以書面作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雙方陳詞寫得詳細,下次可以直接裁決。若果有事項需要雙方協助,可以在裁決前處理或會另選日子開庭。
控方須在11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辯方,辯方18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控方。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裁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2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提堂
D3 & D4 *, * (15) 🛑二人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1) 刑事損壞 [D3 & D4]
(4) 抗拒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4]
詳情按此
簡單背景:
兩位答辯人於2022年2月18日被時任 #崔美霞裁判官 裁定脫罪,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 詳情按此
2025年4月7日 #陳仲衡法官 裁決原審罪名不成立是「有悖常理」的結論及裁斷,並下令原審裁判官按原訟庭的意見繼續處理本案。 詳情按此
2025年5月27日 #崔美霞裁判官 席下再處理,D4尚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押後兩星期,給予D4尋找律師。
2025年6月10日 #崔美霞裁判官 再給予辯方押後,同時強調下次提訊需有答辯方向。
控方: #陳文慧大律師
==========
[15:10] 開庭
📌答辯:
控罪(1)
第三被告 不認罪❌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罪(4)
第四被告 不認罪❌
控辯雙方同意不會再傳召證據或重開案情,希望以書面作結案陳詞。
法庭指示雙方陳詞寫得詳細,下次可以直接裁決。若果有事項需要雙方協助,可以在裁決前處理或會另選日子開庭。
控方須在11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辯方,辯方18號提交陳詞予法庭和控方。
案件押後至8月29日1430作裁決,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5:20]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11:33]開庭
雙方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13:00] 午休
[14:32] 下午開庭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4/7) 08:45繼續,明日只開至14:00。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11:33]開庭
雙方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13:00] 午休
[14:32] 下午開庭
[16:30] 完庭
案件押後至明天(4/7) 08:45繼續,明日只開至14:00。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04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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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7.03]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容(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11月1日被判處2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陳,張,朱,高,林(17-27)🛑五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31日被判監5年。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5月22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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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余(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吳(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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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譚順維(32) 欺詐 #扮教練呃病假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7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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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容(23)🛑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11月1日被判處2年監禁。)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4:30
👥陳,張,朱,高,林(17-27)🛑五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31日被判監5年。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5月22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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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張志偉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余(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吳(26)🛑已還押逾4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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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譚順維(32) 欺詐 #扮教練呃病假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3] 開庭
雙方完成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09: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7/7)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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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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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3] 開庭
雙方完成討論法律事項指引
[09: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7/7)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十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申請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申請方的主要論點有二:
首先,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不考慮和CACC201/2023案並不合適。申請方認為若原審法官考慮CACC201/2023案的事實背景與本案的分別,例如是串謀、嚴重性、分佈渠道等,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特別是CACC201/2023案與本案相關,上訴庭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和權威性,可能會影響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審法官不等候CACC201/2023案的判決,亦令控辯雙方於原審時沒有機會就這案陳詞。
另外,原審法官判刑時籠統指出CACC201/2023案涉及港大學生會在網上發起支持刺警的說法,但非完整事實。
第二,申請方認為現階段法官只須考慮2年的刑令是否可爭辯。申請方不否認本案言論暴力、發佈時間接近刺警事件、案發時社會氣氛不穩定、以及量刑需要考慮上文下理。然而,CACC201/2023案的被告有機會沉澱、串謀程度、參與人數、規模(例如跨媒體、文字、照片)等等,加上本案只涉3個留言,情節較本案嚴重。申請方認為1個月扣減亦應要「recognize」,而不是只著眼大環境,大刀闊斧般量刑。
申請方不認為國際關注和公器私用的論點足以令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下調11個月至監禁2年。
潘敏琦認為:
上訴庭不要比較案件和逐點比較,而是考慮一籃子因素後決定刑令是否過重。判刑是藝術,不同量刑因素會此消彼長或此長彼消,不能量化。
本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前,CACC201/2023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後;CACC201/2023案是美化刺警行為,本案是煽惑刺警,例如:「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往死裏插」、「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以及「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強調後加)。這些留言並非欺笑怒罵,而是煽惑他人。
CACC201/2023 案第43段提及:Inciting others to wound the police with intent is already bad enough. It was even worse in the context described above. It might again arouse anti-police sentiments, which at times ran high among some quarters of society during the peak of social turmoil. Some might be encouraged or even emboldened to cause harm to the police. Moreover, targeting the police, who are instrumental to maintaining law and order,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their efforts to tackle potential threats to public order. In all, as the Judge observed, the applicants’ incitement gave rise to risks of reviving the violent social unrests at great costs to Hong Kong. (強調後加)
原審法官在判刑前已知悉該案2年作起點。即使當時她未有觀看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上訴庭重視刑令有沒有爭抝空間,現在亦有機會參考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作判斷。
📌控方回應:
控方認為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的下調原因涉及國際關注,這與本案無關。潘敏琦補充亦涉及公器私用的論點。控方同意,但強調這與本案無關。另外,本案與CACC201/2023案源自同一事件。
📌判決:
法官認為本案刑令沒有爭拗之處,拒批刑令上訴許可❗️並發出「減時」警告,判決書會於3個月內頒布。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七一刺警
容(23)🛑服刑中
控罪: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21年7月1日,在香港,意圖使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上述警務人員。#傷人17
申請方代表:#石書銘大律師
================
📌申請方的主要論點有二:
首先,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量刑時不考慮和CACC201/2023案並不合適。申請方認為若原審法官考慮CACC201/2023案的事實背景與本案的分別,例如是串謀、嚴重性、分佈渠道等,可以採納較低的量刑起點,特別是CACC201/2023案與本案相關,上訴庭的判決對下級法院有約束力和權威性,可能會影響原審法官的判刑。原審法官不等候CACC201/2023案的判決,亦令控辯雙方於原審時沒有機會就這案陳詞。
另外,原審法官判刑時籠統指出CACC201/2023案涉及港大學生會在網上發起支持刺警的說法,但非完整事實。
第二,申請方認為現階段法官只須考慮2年的刑令是否可爭辯。申請方不否認本案言論暴力、發佈時間接近刺警事件、案發時社會氣氛不穩定、以及量刑需要考慮上文下理。然而,CACC201/2023案的被告有機會沉澱、串謀程度、參與人數、規模(例如跨媒體、文字、照片)等等,加上本案只涉3個留言,情節較本案嚴重。申請方認為1個月扣減亦應要「recognize」,而不是只著眼大環境,大刀闊斧般量刑。
申請方不認為國際關注和公器私用的論點足以令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下調11個月至監禁2年。
潘敏琦認為:
上訴庭不要比較案件和逐點比較,而是考慮一籃子因素後決定刑令是否過重。判刑是藝術,不同量刑因素會此消彼長或此長彼消,不能量化。
本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前,CACC201/2023案發生在刺警事件後;CACC201/2023案是美化刺警行為,本案是煽惑刺警,例如:「插撚死佢老豆老母」、「往死裏插」、「插中後膊 下次應該插身體中間小腸嘅部位,插穿左小腸想唔死都難」、「屌你老母教人點插都唔得呀?你老母臭閪好驚下一個畀人插中小腸係你?」、以及「教人下次點做都唔得?屌你老母」(強調後加)。這些留言並非欺笑怒罵,而是煽惑他人。
CACC201/2023 案第43段提及:Inciting others to wound the police with intent is already bad enough. It was even worse in the context described above. It might again arouse anti-police sentiments, which at times ran high among some quarters of society during the peak of social turmoil. Some might be encouraged or even emboldened to cause harm to the police. Moreover, targeting the police, who are instrumental to maintaining law and order, would seriously undermine their efforts to tackle potential threats to public order. In all, as the Judge observed, the applicants’ incitement gave rise to risks of reviving the violent social unrests at great costs to Hong Kong. (強調後加)
原審法官在判刑前已知悉該案2年作起點。即使當時她未有觀看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上訴庭重視刑令有沒有爭抝空間,現在亦有機會參考CACC201/2023 案判決書作判斷。
📌控方回應:
控方認為上訴庭將CACC201/2023 案的刑令的下調原因涉及國際關注,這與本案無關。潘敏琦補充亦涉及公器私用的論點。控方同意,但強調這與本案無關。另外,本案與CACC201/2023案源自同一事件。
📌判決:
法官認為本案刑令沒有爭拗之處,拒批刑令上訴許可❗️並發出「減時」警告,判決書會於3個月內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