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十一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P.B.(34)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於2024年5月24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謝沈智慧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謝官以申請人證供自相矛盾為由,不接受申請人供詞。並認為申請人雖不是本地人,但已居港一段時間,不會對香港全無認知。除非失去五官。加上被捕位置為暴動核心區域,裁定申請人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
裁決詳情見此:
PART1: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PART2: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1
同年7月23日 申請人被判處監禁5年;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962
------------------------
被告為尼泊爾裔,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本庭以中文審訊,唯今天的翻譯員表示未能直接把中文翻譯給被告。潘官指出當時審訊也是以中文進行。翻譯員回覆指原審時自己也有為被告作尼泊爾語和英文之翻譯,但當時庭上有另一翻譯員會再把英文譯本翻譯為中文,即double translate。
潘官指示休庭,尋找翻譯員協助。
10:34開庭,以尼泊爾語,英文,中文,雙重翻䆁進行。
———————————
🔸申請人(被告)陳詞
被告確認沿用於信件上提及之上訴理據,另補充自己無犯事,放工之後去到該處…
潘官指不要重覆原審時的證據。
潘官向被告確認以下上訴理據:
- 不認識仼何示威者
- 不懂中文、英文
- 不知道示威情況
- 單身處現場不充以證明有參與暴動
- 當時只穿拖鞋,住在暴動範圍,可削弱參與暴動的推論
- 原審法官對自己有偏見
- 判刑5年對無參與過示威的人過長
潘官指2025.4.14收到一英文信件,有關品格證人證供,該人當時並不在現場。被告表示不知道此信,控方亦表示不知道。潘官表示此階段不接納新證供,因此不作考慮。
🔹答辯方(控方)陳詞:
(按:需要雙重翻譯情況下,答辯方和潘官之部分對答速度如平常一樣…)
- 答辯方指被告重新提出原審時理由。而就住是否認識其他示威者,不懂中英文等理由並不重要,原審亦有作分析。答辯方續指原審法官在審訊時有耳聞目睹優勢 。
- 就住被告提出身處現場不代表參與暴動,答辯方引盧健民案例,續指被告並不是光在現場 。
- 答辯方指原審已有分析對被告有利之證供,並不存在不予考慮
- 本案有眾多環境證供,居住附近及身穿拖鞋並不阻礙原審之裁決。
🗣️潘官指參與完暴動都可以上翻樓上…
- 就被告當時穿人字拖事宜,答辯方指被告曾提及在南丫島脫掉工作鞋,換上拖鞋後出現在佐敦,可見該拖鞋是適合長距離通勤的 。。。答辯方又表示不是想在現階段加證據,續指該拖鞋不是如被告在原審時所畫出好家居的款式。答辯方補充指該鞋底是很厚。
- 就住被告表示原審法官存有偏見,答辯方表示為主觀感覺,指被告無的放矢。答辯方指出在原審時被告由法援處經驗律師代表,但該律師並沒有就此議題上訴,可見一把。
- 就住刑期,答辯方表示被告的五年量刑已較其他案的五年三個月為低。加上被告是審訊後定罪,而其求情理由亦已充分考慮。
🔸申請人(被告)回應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放工後到該處,無參與示威,不認識該處的示威者,亦不知悉示威內容,當天係去女朋友屋企…
🗣️潘官指此庭不是接收證供的辯堂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爭辯,拒絕批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
判案理由書會在3個月內頒佈。潘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118油麻地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P.B.(34) 🛑服刑中
控罪:#暴動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近窩打老道交界,連同梁XX和其他人,參與暴動。
背景:
於2024年5月24日,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謝沈智慧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謝官以申請人證供自相矛盾為由,不接受申請人供詞。並認為申請人雖不是本地人,但已居港一段時間,不會對香港全無認知。除非失去五官。加上被捕位置為暴動核心區域,裁定申請人是以鼓勵者身份參與暴動。
裁決詳情見此:
PART1: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0
PART2: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731
同年7月23日 申請人被判處監禁5年;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962
------------------------
被告為尼泊爾裔,今天沒有律師代表。
本庭以中文審訊,唯今天的翻譯員表示未能直接把中文翻譯給被告。潘官指出當時審訊也是以中文進行。翻譯員回覆指原審時自己也有為被告作尼泊爾語和英文之翻譯,但當時庭上有另一翻譯員會再把英文譯本翻譯為中文,即double translate。
潘官指示休庭,尋找翻譯員協助。
10:34開庭,以尼泊爾語,英文,中文,雙重翻䆁進行。
———————————
🔸申請人(被告)陳詞
被告確認沿用於信件上提及之上訴理據,另補充自己無犯事,放工之後去到該處…
潘官指不要重覆原審時的證據。
潘官向被告確認以下上訴理據:
- 不認識仼何示威者
- 不懂中文、英文
- 不知道示威情況
- 單身處現場不充以證明有參與暴動
- 當時只穿拖鞋,住在暴動範圍,可削弱參與暴動的推論
- 原審法官對自己有偏見
- 判刑5年對無參與過示威的人過長
潘官指2025.4.14收到一英文信件,有關品格證人證供,該人當時並不在現場。被告表示不知道此信,控方亦表示不知道。潘官表示此階段不接納新證供,因此不作考慮。
🔹答辯方(控方)陳詞:
(按:需要雙重翻譯情況下,答辯方和潘官之部分對答速度如平常一樣…)
- 答辯方指被告重新提出原審時理由。而就住是否認識其他示威者,不懂中英文等理由並不重要,原審亦有作分析。答辯方續指原審法官在審訊時有耳聞目睹優勢 。
- 就住被告提出身處現場不代表參與暴動,答辯方引盧健民案例,續指被告並不是光在現場 。
- 答辯方指原審已有分析對被告有利之證供,並不存在不予考慮
- 本案有眾多環境證供,居住附近及身穿拖鞋並不阻礙原審之裁決。
🗣️潘官指參與完暴動都可以上翻樓上…
- 就被告當時穿人字拖事宜,答辯方指被告曾提及在南丫島脫掉工作鞋,換上拖鞋後出現在佐敦,可見該拖鞋是適合長距離通勤的 。。。答辯方又表示不是想在現階段加證據,續指該拖鞋不是如被告在原審時所畫出好家居的款式。答辯方補充指該鞋底是很厚。
- 就住被告表示原審法官存有偏見,答辯方表示為主觀感覺,指被告無的放矢。答辯方指出在原審時被告由法援處經驗律師代表,但該律師並沒有就此議題上訴,可見一把。
- 就住刑期,答辯方表示被告的五年量刑已較其他案的五年三個月為低。加上被告是審訊後定罪,而其求情理由亦已充分考慮。
🔸申請人(被告)回應
被告指自己當時是放工後到該處,無參與示威,不認識該處的示威者,亦不知悉示威內容,當天係去女朋友屋企…
🗣️潘官指此庭不是接收證供的辯堂
📌申請結果:
潘官認為申請人上訴理據沒有合理爭辯,拒絕批出定罪及刑罰上訴許可‼️
判案理由書會在3個月內頒佈。潘官最後提醒申請人可再向三人合議庭申請上訴但有減時風險(加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1/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控方代表:李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09: 50] 開庭
📌答辯:否認控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1),2024年6月6日為世界盃外圍賽中國香港對伊朗賽事。警方呈上網上下載大球場草圖P2。警司林景聲(音)以手機、警員66174以攝錄機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安裝之現埸攝錄系統拍攝到現場人士片段分別為P3、P4及P5,控方另製作了18張截圖P6呈堂。
21:54時警員21430拘捕被告,檢取其學生入埸門票P7,身穿紅色球衣、灰色短褲、灰色運動鞋(P8、P9及P10),警方將檢取證物拍攝了一共7張照片P11(1至7)呈堂。
辯方主要爭議行為不構成侮辱。
📌傳召證人 PW1警司 林景聲(音)
🔹主問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19:30到達大球場大堂,19:50帶隊去到看台執勤,確認自己在大球場草圖P2上的位置。
🎥播放3段拍攝片段證物
播放P3 約18秒片段,證人指看台較前位置一穿紅衣香港球迷男子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背向大球埸草地,面向觀眾,頭部向下,雙手垂低。
播放P4 約8分鐘片段,開賽前看台上紅衫香港球迷多次呼叫「安達臣」,「We are Hong Kong」口號。PW1確認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時是面向球場,播放香港國歌前被告則背向球場。
播放P5約5分鐘片段,雙方球員進埸,大會先後播放伊朗國歌及中國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時遠方看台上一男子背向草地。
🔸盤問
同意自己集中在東翼103至105區,因為是香港球迷區,職責是指揮現場。確認自己因拍攝是背向球埸草地,相信其他保安及警員當時執勒時也是如此。
確認自己播放伊朗國歌時冇拍攝,只在中國國歌時開電話拍攝。同意自己沒有留意現場大電視。沒留意草地上有冇播音器,理解安裝在看台頂部。當時冇留意現埸有人發出噓聲,現埸夾雜很多口號及聲音。問有冇現場聽到叫「安達臣」PW1指冇為意,回答相信安是香港隊球員(實為香港隊主教練)。
PW1確認到大球埸執勤並非首次。辯方呈上5張大球埸拍攝照片D1(1- 5),同意草地上所見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傳召證人 PW2 莫家豪(音)
🔹主問
於康文署任職助理經理,有負責為本案向警方提供案發時康文署錄影片段。
🔸盤問
確認P2大球埸草圖為網上可下載版本,2024年時自己對大球埸環境非常熟悉。呈上多張去年12月在大球場拍攝相片,東翼主層有3層觀眾席,分為山頂、包廂層及包廂前觀衆席,同意所指出相片中看台上擴音器位置,確認大球場播放系統聲音由球迷背後及看台頂傳出,不記得當時草地上有否擴音器。
北看台外有三支欄桿,同意有2支用作掛國旗及區旗,不清楚足總當天有否球場上再展示國旗/區旗,案發時在西看台擴播房間當值,有另一同事負責開咪廣播。過五
🔹覆問
同意庭上相片擴音器位置在2024年6月相同。
-控方完成舉證-
------------------------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
📌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DW1李先生作供
🔸主問
採納2日前撰寫陳述書,以65b呈堂。DW1去年12月17日去大球埸睇另一埸比賽,並有拍攝現場照片,即剛才向pw2盤問展示那些。
🔹盤問
不清楚除照片拍攝到擴音器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自己冇走去其他位置。同意大球場有天幕,不肯定天幕有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11:40 ~11:58]
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P13,警員25607於事後到大球場拍攝包括見到擴音器照片共九張P12(1-9)。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5月16日或之前交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則在5月21日或前交出。
[12:03]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23日 09:30在同庭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林子康裁判官
#國歌法 #世界盃外圍賽
#審訊 [1/1]
劉(19)
控罪:侮辱國歌
被告被控於2024年6月6日,在香港跑馬地東院道55號香港大球場內,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
===================
控方代表:李檢控官
辯方代表:#關文渭大律師 #梁麗幗大律師
[09: 50] 開庭
📌答辯:否認控罪
主控讀出承認事實(P1),2024年6月6日為世界盃外圍賽中國香港對伊朗賽事。警方呈上網上下載大球場草圖P2。警司林景聲(音)以手機、警員66174以攝錄機及康樂文化事務署安裝之現埸攝錄系統拍攝到現場人士片段分別為P3、P4及P5,控方另製作了18張截圖P6呈堂。
21:54時警員21430拘捕被告,檢取其學生入埸門票P7,身穿紅色球衣、灰色短褲、灰色運動鞋(P8、P9及P10),警方將檢取證物拍攝了一共7張照片P11(1至7)呈堂。
辯方主要爭議行為不構成侮辱。
📌傳召證人 PW1警司 林景聲(音)
🔹主問
案發時駐守灣仔警區,19:30到達大球場大堂,19:50帶隊去到看台執勤,確認自己在大球場草圖P2上的位置。
🎥播放3段拍攝片段證物
播放P3 約18秒片段,證人指看台較前位置一穿紅衣香港球迷男子在播放中國國歌時背向大球埸草地,面向觀眾,頭部向下,雙手垂低。
播放P4 約8分鐘片段,開賽前看台上紅衫香港球迷多次呼叫「安達臣」,「We are Hong Kong」口號。PW1確認被告在播放伊朗國歌時是面向球場,播放香港國歌前被告則背向球場。
播放P5約5分鐘片段,雙方球員進埸,大會先後播放伊朗國歌及中國國歌。播放中國國歌時遠方看台上一男子背向草地。
🔸盤問
同意自己集中在東翼103至105區,因為是香港球迷區,職責是指揮現場。確認自己因拍攝是背向球埸草地,相信其他保安及警員當時執勒時也是如此。
確認自己播放伊朗國歌時冇拍攝,只在中國國歌時開電話拍攝。同意自己沒有留意現場大電視。沒留意草地上有冇播音器,理解安裝在看台頂部。當時冇留意現埸有人發出噓聲,現埸夾雜很多口號及聲音。問有冇現場聽到叫「安達臣」PW1指冇為意,回答相信安是香港隊球員(實為香港隊主教練)。
PW1確認到大球埸執勤並非首次。辯方呈上5張大球埸拍攝照片D1(1- 5),同意草地上所見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傳召證人 PW2 莫家豪(音)
🔹主問
於康文署任職助理經理,有負責為本案向警方提供案發時康文署錄影片段。
🔸盤問
確認P2大球埸草圖為網上可下載版本,2024年時自己對大球埸環境非常熟悉。呈上多張去年12月在大球場拍攝相片,東翼主層有3層觀眾席,分為山頂、包廂層及包廂前觀衆席,同意所指出相片中看台上擴音器位置,確認大球場播放系統聲音由球迷背後及看台頂傳出,不記得當時草地上有否擴音器。
北看台外有三支欄桿,同意有2支用作掛國旗及區旗,不清楚足總當天有否球場上再展示國旗/區旗,案發時在西看台擴播房間當值,有另一同事負責開咪廣播。過五
🔹覆問
同意庭上相片擴音器位置在2024年6月相同。
-控方完成舉證-
------------------------
雙方沒有中段陳詞,法庭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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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選擇不作供,只傳召DW1李先生作供
🔸主問
採納2日前撰寫陳述書,以65b呈堂。DW1去年12月17日去大球埸睇另一埸比賽,並有拍攝現場照片,即剛才向pw2盤問展示那些。
🔹盤問
不清楚除照片拍攝到擴音器外仲有冇其他位置有,自己冇走去其他位置。同意大球場有天幕,不肯定天幕有冇擴音器。
🔸沒有覆問
[11:40 ~11:58]
雙方同意新增承認事實P13,警員25607於事後到大球場拍攝包括見到擴音器照片共九張P12(1-9)。
控方書面結案陳詞須在5月16日或之前交出,辯方書面結案陳詞則在5月21日或前交出。
[12:03] 完庭
案件押後至5月23日 09:30在同庭作結案陳詞,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50305中上環
#金錢自由 #提堂
陳(41)
控罪:20項刑事損壞
詳情:於2025 年1月5日至2月5日期間,在中環及上環一帶,分別 20 次在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不同公司、店舖或特區政府所有的牆身、帳蓬、廣告板、圍板、排檔及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 - - - - - - - - - - - - - - -
被告仍然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指未聘請律師要求申請押後至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法庭批准押後但指無論是否請到律師,下次也要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再訊,期間繼續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50305中上環
#金錢自由 #提堂
陳(41)
控罪:20項刑事損壞
詳情:於2025 年1月5日至2月5日期間,在中環及上環一帶,分別 20 次在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不同公司、店舖或特區政府所有的牆身、帳蓬、廣告板、圍板、排檔及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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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仍然沒有律師代表。
被告指未聘請律師要求申請押後至以便索取法律意見。
法庭批准押後但指無論是否請到律師,下次也要作答辯。
案件押後至6月23日 09:30再訊,期間繼續批准以原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新案件
陳(22)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2024年6月22日至今年4月27日期間,多次在社交平台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
辯方代表:葉大律師
[13:29]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便警方對檢獲之電腦及手機等作進一步調查,另外在家中搜到其他涉及煽動危害國家安全文章,可能會考慮另加控罪。
辯方不反對押後但有保釋申請,聽罷辯方陳詞,法官拒絕批准保釋❌
[13:39]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14:30同一法庭再提堂,法庭指示雙方在6月5日前匯報進度讓法庭知道下次會否作答辯,被告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新案件
陳(22)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在2024年6月22日至今年4月27日期間,多次在社交平台發佈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關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煸惑他人企圖不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在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及或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作為。
-------------------------
辯方代表:葉大律師
[13:29] 開庭
控方申請押後6星期以便警方對檢獲之電腦及手機等作進一步調查,另外在家中搜到其他涉及煽動危害國家安全文章,可能會考慮另加控罪。
辯方不反對押後但有保釋申請,聽罷辯方陳詞,法官拒絕批准保釋❌
[13:39] 完庭
案件押後至6月12日14:30同一法庭再提堂,法庭指示雙方在6月5日前匯報進度讓法庭知道下次會否作答辯,被告需要還押由懲教看管🛑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2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4.30]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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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昶然(28) 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 #危駕撞傷人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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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3/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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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0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六庭 🐶王昶然(28) 危險駕駛致他人嚴重受傷 #危駕撞傷人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8]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辯方主問
環繞錄影會面內容的說法作解釋及澄清,推翻被捕後錄影會面時向調查警員講出之部份內容。
📎繼續第二次錄影會面
▪️澄清山鷄及夠鐘改名
D1向警員指見到山雞在窗口近沙發嗰個位,在橙色部機前面倒粉,今日庭上更正是錯誤,是見到嗰個位置有粉末而估計曾經有人響嗰度倒過灰色粉。而答琴晚(3月7日)見過一次山雞同夠鐘改名兩個將啲粉末倒落一個甖也不是D1親眼見到,解釋只係因為被帶回503室搜屋時黑色行李箱打開咗,見到有啲粉末而相信曾經有人做過,加上3月7日見過2人在503室而自己推算係佢哋。
至於之後答3月7日晚上七點幾上去503室見到夠鐘改名及山雞問「你哋整緊嘢,我走喇,我今晚book咗酒店瞓」,D1指這句話同樣唔正確,自己當時太緊張表達錯,當時意思係想問「你哋有嘢搞,我約咗人走啦」(當時確實約了Vivien晚餐)。陳官🗣️即刻指示再播返一次會面睇吓被告係咪咁神態緊張...。D1對謄本寫上503室有人問「你會唔會再返嚟?」,首次回答法官冇聽到有人講,然後改口說記憶中有人講。陳官🗣️再問為何改口?D1解釋因法官問而勾起回憶。
會面中D1講經過明愛事件之後,知道佢哋有啲危險爆炸品,自己扮睇唔到,唔想參入事件。這些話正確,佢哋係話緊Rachel。
而話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在室內測試爆炸品是根據廁所板痕跡同味道估計推算也不正確,D1只見到廁所板燒焦,記錯聞到爆炸品味道。回答警員山雞喺「烘焙群組」發出過503室廁所燒嘢片段也不是事實,應該是想講阿蛋在酒吧比自己睇過羣組果段503室燒嘢。會面時向警員指3月7日晚上七點見到夠鐘改名同山鷄2人上503室是正確,同意庭上播放CCTV後確認Rachel也有入去。
▪️跟進警長4081劉永旭交易協議
第二次錄影會面完成後13024去熄機,片段見D1突然問14343「點啊阿Sir」,D1解釋咁問係想提醒一下早前警長4081劉永旭承諾合作保釋交易協議,但警員13024梁家俊熄機後好惡咁拍枱話D1陰佢,問「係咪想再俾人踩春袋?」,之後警員14343李百謙講「你攬家俊冇用,佢隊咗你,要唔要我播俾你睇?」D1答「唔信你,你播俾我睇!」。之後其中一位打開手機WhatsApp獵鷹行動群組比D1睇,一邊說「其他人隊咗你做主謀,你唔講番其他人,唔好話家俊,你自己都保唔到!」
📎第三次錄影會面
是次原本是調查1月28日深圳灣案,但D1提及明愛醫院事件,探員於是集中問明愛事件。
▪️訛稱山鷄借單位及有份
D1更正會面答1月25日開始借出503室比佢哋不正確,如早前作供所提及2019社會運動時已經開始借出503室比Rachel,會面講借比「山雞」整炸彈係因為警員出示獵鷹行動訊息知道山雞話五飛(即D1)威脅逼佢做,D1覺得好匪夷所思咁俾人話威脅佢,盛怒下咪講返喺山鷄借單位整。
之後D1分別以記錯、從示威公海訊息收風推算、嬲山鷄屈自己威脅佢而屈番山鷄,推翻錄影會面指山鷄參與製作爆炸品及其他行為。
而答明愛事件發生時D1指自己在503室瞓也不正確,根據CCTV當時自己出外,錄影會面時記錯咗。庭上再澄清沒有在單位見過其他人製作炸彈,當時僅懷疑有人在製炸彈,又稱在錄影會面的意思是山雞同夠鐘改名借用他的單位期間,D1在瞓覺不清楚兩人何時出入單位,亦不知兩人是否有製作炸彈。
警員跟進明愛醫院,D1答知佢哋整緊啲嘢,自己成日話比個地方你嘅啫,唔想參與任何其中。今日D1更正只係因為早前見過警員比自己睇圖片資料懷疑佢地在503室「整嘢」。而回答警員山雞在Telegram是「一枝弓」是D1自己記錯,TG同佢聯絡嗰個名應該係「一枝半弓」。話山鷄製作及放置明愛炸彈純粹自己估計,指佢喺群組認「我放㗎,搞掂咗喇」,也只是阿蛋講,自己冇見過訊息。
會面中指另一位同山鷄去的「羅師傅」也是聽阿蛋講,話喺群組親眼見到是作出嚟,想加強保釋交易說服力。但D1同意在2019年11月見過羅師傅本人是真確,他在社運圈很出名。接著會面講1月27日前見到煎pan有啡色物體煮過,D1更正記錯咗,應該是明愛爆炸之後二月中才見到。話夠鐘改名有份幫手製作也只是D1自己估計,其實冇見過。而橙紅色電線事後才知是電子火柴,澄清也是2月才在503室見到。
📎第四次錄影會面
這次是問及深圳灣案件,D1補充完成第三次錄影會面後,警員13024及14343不停講深圳灣係你哋做,覺得佢哋屈完自己做主謀又屈埋深圳灣爆炸案,覺得要澄清所以願意再做錄影會面。陳官🗣️幾次錄影會面中所見警員從來冇話過你係主謀,但你自己主動澄清自己不是主謀?D1同意。
📎第五次錄影會面
D1指第四次錄影會面後開始疲累不適,因較早前被警員㩒頭撞向枱面感到疼痛,自己在在會面很多時低著頭。錄影前D1有問林偉亮警署警長及警長4081劉永旭話自己咁合作,咁保釋點樣?警長4081劉永旭回覆講保釋前有其他嘢同你講,佢話同案「夠鐘改名」都講埋你係主謀。另一警員拿出電話展示獵鷹群組一啲手寫資料見到寫「五飛威脅幫手運炸彈」。14343李百謙再講唔使攬家俊,佢根本係「老豆搵仔」Admin,D1答唔係。
林偉亮警署警長繼續問識唔識得一個女仔叫椰絲,D1答唔識,林再講「同你飲酒嗰條女呀,我哋知佢去羅湖放炸彈」。林同時拎出一張宏創方地下CCTV截圖見到一女子食煙相話就係呢個女仔,D1講都唔關佢事,林回答咁咪開機再錄影話唔關佢事,D1於是同意進行第五次錄影。
D1指此時因林偉亮及李百謙多次屈自己威脅其他同案放炸彈,相信警察唔會履行保釋承諾,亦想做呢次錄影會面去澄清自己冇做。
D1回答警員適合會面及不需要律師在場,D1解釋頭痛及疲累但想處理指控威脅其他人放炸彈所以答適合。而這時不知已經有律師前來,同意完成第五次會面之後有接見律師。
▪️澄清夠鐘改名、叉鷄飯
2月2日15:50時羅湖站爆炸案的細節,D1會面時指夠鐘改名在一個群組稱想放炸彈迫使政府封關問能否幫忙,D1澄清不正確,咁講係因為警員出示獵鷹群組話夠鐘改名屈自己威脅佢及說自己是主謀,D1於是將社運公海群組收到風有人做講成係夠鐘改名做。澄清涉事的群組只是推測已被刪除,因為阿蛋講啲人通常會犯案後刪除群組。
由於阿旦向他展示「五飛」參與的群組訊息,所以得知許多爆炸案的資料並在錄影會面時訛稱D2及D3參與,屈番佢哋,報復2人講自已係主謀。
會面時D1指2月2日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有個叫「叉雞鈑」女仔有份參與羅湖炸彈案打電話問自己出唔出九龍食飯。D1澄清以上皆不是事實,只是「阿旦」話一個名為「叉雞飯」的女子做過哨但他不知道是誰。D1解釋因為錄影會面開始前,警署警長林偉亮不斷話叉鷄有份去羅湖放炸彈要求D1指證,證人冇諗住配合但係又唔敢太過完全唔講嘢,因此編作故仔話叉鷄飯打電話來約食飯假裝配合。
陳官🗣️你都話警察唔會履行比保釋承諾,為何仲同佢哋合作?D1帶怒氣話「唔信佢哋,唔代表佢哋唔會再打我吖嗎!」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6/5)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
[08:58]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辯方主問
環繞錄影會面內容的說法作解釋及澄清,推翻被捕後錄影會面時向調查警員講出之部份內容。
📎繼續第二次錄影會面
▪️澄清山鷄及夠鐘改名
D1向警員指見到山雞在窗口近沙發嗰個位,在橙色部機前面倒粉,今日庭上更正是錯誤,是見到嗰個位置有粉末而估計曾經有人響嗰度倒過灰色粉。而答琴晚(3月7日)見過一次山雞同夠鐘改名兩個將啲粉末倒落一個甖也不是D1親眼見到,解釋只係因為被帶回503室搜屋時黑色行李箱打開咗,見到有啲粉末而相信曾經有人做過,加上3月7日見過2人在503室而自己推算係佢哋。
至於之後答3月7日晚上七點幾上去503室見到夠鐘改名及山雞問「你哋整緊嘢,我走喇,我今晚book咗酒店瞓」,D1指這句話同樣唔正確,自己當時太緊張表達錯,當時意思係想問「你哋有嘢搞,我約咗人走啦」(當時確實約了Vivien晚餐)。陳官🗣️即刻指示再播返一次會面睇吓被告係咪咁神態緊張...。D1對謄本寫上503室有人問「你會唔會再返嚟?」,首次回答法官冇聽到有人講,然後改口說記憶中有人講。陳官🗣️再問為何改口?D1解釋因法官問而勾起回憶。
會面中D1講經過明愛事件之後,知道佢哋有啲危險爆炸品,自己扮睇唔到,唔想參入事件。這些話正確,佢哋係話緊Rachel。
而話山鷄及夠鐘改名2人在室內測試爆炸品是根據廁所板痕跡同味道估計推算也不正確,D1只見到廁所板燒焦,記錯聞到爆炸品味道。回答警員山雞喺「烘焙群組」發出過503室廁所燒嘢片段也不是事實,應該是想講阿蛋在酒吧比自己睇過羣組果段503室燒嘢。會面時向警員指3月7日晚上七點見到夠鐘改名同山鷄2人上503室是正確,同意庭上播放CCTV後確認Rachel也有入去。
▪️跟進警長4081劉永旭交易協議
第二次錄影會面完成後13024去熄機,片段見D1突然問14343「點啊阿Sir」,D1解釋咁問係想提醒一下早前警長4081劉永旭承諾合作保釋交易協議,但警員13024梁家俊熄機後好惡咁拍枱話D1陰佢,問「係咪想再俾人踩春袋?」,之後警員14343李百謙講「你攬家俊冇用,佢隊咗你,要唔要我播俾你睇?」D1答「唔信你,你播俾我睇!」。之後其中一位打開手機WhatsApp獵鷹行動群組比D1睇,一邊說「其他人隊咗你做主謀,你唔講番其他人,唔好話家俊,你自己都保唔到!」
📎第三次錄影會面
是次原本是調查1月28日深圳灣案,但D1提及明愛醫院事件,探員於是集中問明愛事件。
▪️訛稱山鷄借單位及有份
D1更正會面答1月25日開始借出503室比佢哋不正確,如早前作供所提及2019社會運動時已經開始借出503室比Rachel,會面講借比「山雞」整炸彈係因為警員出示獵鷹行動訊息知道山雞話五飛(即D1)威脅逼佢做,D1覺得好匪夷所思咁俾人話威脅佢,盛怒下咪講返喺山鷄借單位整。
之後D1分別以記錯、從示威公海訊息收風推算、嬲山鷄屈自己威脅佢而屈番山鷄,推翻錄影會面指山鷄參與製作爆炸品及其他行為。
而答明愛事件發生時D1指自己在503室瞓也不正確,根據CCTV當時自己出外,錄影會面時記錯咗。庭上再澄清沒有在單位見過其他人製作炸彈,當時僅懷疑有人在製炸彈,又稱在錄影會面的意思是山雞同夠鐘改名借用他的單位期間,D1在瞓覺不清楚兩人何時出入單位,亦不知兩人是否有製作炸彈。
警員跟進明愛醫院,D1答知佢哋整緊啲嘢,自己成日話比個地方你嘅啫,唔想參與任何其中。今日D1更正只係因為早前見過警員比自己睇圖片資料懷疑佢地在503室「整嘢」。而回答警員山雞在Telegram是「一枝弓」是D1自己記錯,TG同佢聯絡嗰個名應該係「一枝半弓」。話山鷄製作及放置明愛炸彈純粹自己估計,指佢喺群組認「我放㗎,搞掂咗喇」,也只是阿蛋講,自己冇見過訊息。
會面中指另一位同山鷄去的「羅師傅」也是聽阿蛋講,話喺群組親眼見到是作出嚟,想加強保釋交易說服力。但D1同意在2019年11月見過羅師傅本人是真確,他在社運圈很出名。接著會面講1月27日前見到煎pan有啡色物體煮過,D1更正記錯咗,應該是明愛爆炸之後二月中才見到。話夠鐘改名有份幫手製作也只是D1自己估計,其實冇見過。而橙紅色電線事後才知是電子火柴,澄清也是2月才在503室見到。
📎第四次錄影會面
這次是問及深圳灣案件,D1補充完成第三次錄影會面後,警員13024及14343不停講深圳灣係你哋做,覺得佢哋屈完自己做主謀又屈埋深圳灣爆炸案,覺得要澄清所以願意再做錄影會面。陳官🗣️幾次錄影會面中所見警員從來冇話過你係主謀,但你自己主動澄清自己不是主謀?D1同意。
📎第五次錄影會面
D1指第四次錄影會面後開始疲累不適,因較早前被警員㩒頭撞向枱面感到疼痛,自己在在會面很多時低著頭。錄影前D1有問林偉亮警署警長及警長4081劉永旭話自己咁合作,咁保釋點樣?警長4081劉永旭回覆講保釋前有其他嘢同你講,佢話同案「夠鐘改名」都講埋你係主謀。另一警員拿出電話展示獵鷹群組一啲手寫資料見到寫「五飛威脅幫手運炸彈」。14343李百謙再講唔使攬家俊,佢根本係「老豆搵仔」Admin,D1答唔係。
林偉亮警署警長繼續問識唔識得一個女仔叫椰絲,D1答唔識,林再講「同你飲酒嗰條女呀,我哋知佢去羅湖放炸彈」。林同時拎出一張宏創方地下CCTV截圖見到一女子食煙相話就係呢個女仔,D1講都唔關佢事,林回答咁咪開機再錄影話唔關佢事,D1於是同意進行第五次錄影。
D1指此時因林偉亮及李百謙多次屈自己威脅其他同案放炸彈,相信警察唔會履行保釋承諾,亦想做呢次錄影會面去澄清自己冇做。
D1回答警員適合會面及不需要律師在場,D1解釋頭痛及疲累但想處理指控威脅其他人放炸彈所以答適合。而這時不知已經有律師前來,同意完成第五次會面之後有接見律師。
▪️澄清夠鐘改名、叉鷄飯
2月2日15:50時羅湖站爆炸案的細節,D1會面時指夠鐘改名在一個群組稱想放炸彈迫使政府封關問能否幫忙,D1澄清不正確,咁講係因為警員出示獵鷹群組話夠鐘改名屈自己威脅佢及說自己是主謀,D1於是將社運公海群組收到風有人做講成係夠鐘改名做。澄清涉事的群組只是推測已被刪除,因為阿蛋講啲人通常會犯案後刪除群組。
由於阿旦向他展示「五飛」參與的群組訊息,所以得知許多爆炸案的資料並在錄影會面時訛稱D2及D3參與,屈番佢哋,報復2人講自已係主謀。
會面時D1指2月2日去了粉嶺梧桐河釣魚,有個叫「叉雞鈑」女仔有份參與羅湖炸彈案打電話問自己出唔出九龍食飯。D1澄清以上皆不是事實,只是「阿旦」話一個名為「叉雞飯」的女子做過哨但他不知道是誰。D1解釋因為錄影會面開始前,警署警長林偉亮不斷話叉鷄有份去羅湖放炸彈要求D1指證,證人冇諗住配合但係又唔敢太過完全唔講嘢,因此編作故仔話叉鷄飯打電話來約食飯假裝配合。
陳官🗣️你都話警察唔會履行比保釋承諾,為何仲同佢哋合作?D1帶怒氣話「唔信佢哋,唔代表佢哋唔會再打我吖嗎!」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二(6/5) 08:45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連坐
郭(68)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從被告檢取手機及電腦內的資料。辯方不反對押後,因需時檢視保險單條款內容再研究答辯方向及保釋申請。同意如有保釋申請會以書面通知法庭,暫定預留在5月8日作保釋陳詞。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蘇惠德總裁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新案件
#連坐
郭(68)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控方申請押後六星期以便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檢查從被告檢取手機及電腦內的資料。辯方不反對押後,因需時檢視保險單條款內容再研究答辯方向及保釋申請。同意如有保釋申請會以書面通知法庭,暫定預留在5月8日作保釋陳詞。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期間被告需要還柙🛑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6日 星期二】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 - - - - - - - - - - - - -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 - - - - - - - - - - - - -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余(2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吳(2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0
👤張(31)🛑已還押逾3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串謀恐怖活動)
- - - - - - - - - - - - - -
*****
#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俊豪(44) 欺詐 #問下屬借錢唔還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程朗(24) 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勒索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子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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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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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余(2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吳(26)🛑已還押逾1個月 #提堂 (#四人藏匿案 妨礙司法公正)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8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0
👤張(31)🛑已還押逾35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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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鄧俊豪(44) 欺詐 #問下屬借錢唔還
11:45 區域法院第廿六庭 🐶程朗(24) 威脅作非法性行為 勒索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妨礙司法公正 #強姦女子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提堂
#四人藏匿案
案件1:余(26)🛑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2:吳(26)🛑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曾、王及一名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 - - - - - - - - - - - - - - -
控方申請兩位被告無需答辯,並申請將兩案於7月4日再訊,以等候律政司的指示和意見,包括本案在哪個級別的法院審理和控罪是否合適。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將案件訂於7月4日09:30提堂。
兩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林子康裁判官 #提堂
#四人藏匿案
案件1:余(26)🛑已還押逾1個月
案件2:吳(26)🛑已還押逾1個月
控罪: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被控於2020年10月某日至2022年7月1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阻撓和妨礙法庭審判和完成針對馮、曾、王及一名少年所提起刑事法律程序的司法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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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申請兩位被告無需答辯,並申請將兩案於7月4日再訊,以等候律政司的指示和意見,包括本案在哪個級別的法院審理和控罪是否合適。
辯方不反對控方的押後申請。
法庭批准控方的押後申請,並將案件訂於7月4日09:30提堂。
兩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英語聆訊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已還押逾35個月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
被告由 #王興偉大律師 代表。
(12:17 開庭)
案件會押後至6月9日12:00在第二庭提訊,以處理交付程序。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2:19 完庭)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按:沒有傳媒到庭跟進此國安法案件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已還押逾35個月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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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由 #王興偉大律師 代表。
(12:17 開庭)
案件會押後至6月9日12:00在第二庭提訊,以處理交付程序。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2:19 完庭)
*由於受《裁判官條例》87A的報導限制所限,大部分內容不得報導,除非有被告申請撤銷報導限制
按:沒有傳媒到庭跟進此國安法案件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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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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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辯方主問
📎推翻第五次錄影會面說法
D1會面中答喺群組得知「叉雞飯」去羅湖做哨,澄清自己只是從一些示威公海羣組傳聞得知而作個人推測,強調不是警方所指涉本案之TG羣組知。傳聞是有個叫Vivian的人做哨,自己不識呢個人。自己在2019年12月頭識得有個朋友Vivien改咗TG做「空姐叉雞飯」名,加上林偉亮警署警長俾過Vivien相片話呢個女仔去過羅湖站放炸彈而聯想同一人所以咁答。代表問為何林偉亮話楊xx/椰絲去放炸彈自己卻答做哨,D1解釋是表面上配合。陳官🗣️林偉亮叫你圈出圖片中做哨的叉鷄飯而唔係叫你圈出認識叫叉雞飯的人?D1同意。陳官再追問🗣️會面中林偉亮從來冇指呢個女子叫楊xx(D5),為何剛剛大律師問林偉亮楊xx時你又答,不更正?D1指剛才聽錯咗。D1向代表律師確認多一次自己認識的Vivien並不是「叉雞飯啊屌你老母」或「叉雞飯阿陳」。
另外會面話「夠鐘改名」於1月31日問2月1、2號想上503室整嘢得唔得?D1更正是不正確,咁講是因早前知佢屈自己逼佢放炸彈加上知道警方掌握咗2月1日出入5樓閉路電視,因而將果晚D3佢上503室傾口罩生意訛稱成錄影會面出現版本,佢哋上嚟先自己瞓在床上冇見到過程,話2月1日晚「阿蕉」上嚟同「夠鐘改名」一齊整電子野也是自己記錯,嗰陣時身體不適同埋疲倦搞錯咗日子。而會面講2月1日有拍卡比兩人上503室也是不肯定,自己係講緊平時一般情況。
解釋稱「阿蕉」的人早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已經提及,其實叫Macro即D8同D2上503室,因同D8不熟,佢上嚟見過一兩次都係食香蕉,警察問話時記不起佢個名而作了阿蕉去滿足警員問題。之後指出見到阿蕉同夠鐘改名在2月1號上嚟整電子嘢,拎住塊兩吋長方形電路板也是撈亂了,加上「夠鐘改名」屈自己,D1便零碎片段拼湊成夠鐘改名及阿蕉做,自己見過有1503室整電子嘢,但應該是「華御結」上去503室整IP錄影鏡頭,確認法律代表D3及D8兩人在2月1日冇喺503室整過電子板遙控器。
陳官🗣️向D1確認錄影會面同庭上口供分歧原因包括1)人哋屈你,你就屈返佢;2)聽回來的傳聞去推論;及 3)以及他疲倦和不適?D1全部同意。
2月2日D1凌晨起身落樓,夠鐘改名尾隨是正確,但話佢拎個一呎×1尺紙袋裝到2支好大支1.5公升洒是記錯。錄影回答夠鐘改名喺群組話封關,所以去羅湖或者落馬洲放炸彈不是正確,只是公海群組有人咁講而自己推測屈佢做。
接住回答503室見過一樽樽灰色粉是正確,但日子是去完泰國旅行約在二月底,而不是錄影所講羅湖事件發生事件前。話夠鐘改名同阿蕉佢哋整電子板做遙控也是自己睇過新聞估計而講。
向警方說肯定喺「夠鐘改名」搵人去羅湖放炸彈,D1指是自己推測再講多次,唔想警察再問,想盡快搭完去醫院。D1推翻會面中自己進一步指「夠鐘改名」好似一個主持人咁,「叉鷄飯」同另一個叫「中立撚」的人一齊去做哨,以上只是公海群組收到情報自己再去估計,自己唔會相信有人會搵個女仔去放炸彈。D1繼續補充羅湖事件,自己冇參加,夠鐘改名冇搵人去放,話佢同阿蕉利用自己單位整電子儀器都係唔正確。
▪️錄影會面精神狀態
代表播放3月8日片段約20:09時見D1頭部側向左,D1指當時好痛好疲倦,其實在第五次錄影會面以前已經話想睇醫生,但警員話有人指自己威脅去運送及放炸彈,D1覺得唔繼續進行錄影會冇機會解釋,所以寧願咬實牙根捱落去,早啲完成早啲去醫院,再者也擔心唔合作會再警員被打。陳官🗣️再次指出會面中D1從來冇去主動否認威脅其他人,D1再次回答話自己唔關事已經係呢個意思。
D1會面中被問到控方案情1月25日503室內有人整炸彈,之後2月1日將炸彈交D3及D8,最後交D5及男子唐XX(即中立撚),D1指2月1日當時是自己及夠鐘改名落街,確認夠鐘改名就係本案D3,他去交收豬嘴,自己則去士多買酒,會面時話自己入過楓樹街球場廁所其實係自己記錯咗另一晚,相片圈出夠鐘改名就係D3亦源於警員比相片前早已向自己指出而跟住咁答。
▪️繼續推翻錄影會面口供
向警方確認D4有個TG名叫「Pussy」是記錯,2019年12月被起底前佢改過名叫Pussy Tap」,自己撈亂咗,D4不是Pussy。自己話「人血饅頭王」是「阿蕉」(即D8)亦都係講錯,當時好多人改名叫人血饅頭,所以撈亂咗。
向13024指叉雞飯在羅湖爆炸案做哨,今日解釋過是有朋友Vivien在電話簿中設定了叫「叉鷄」而撈亂了。陳官🗣️問為何錄影會面時講識得Vivien係2019年七八月時,庭上之前版本話2017、18年在蘭桂坊飲酒時識?D1答係因為錄影會面時身體不適記錯咗,庭上作供版本先至係正確。D1進一步補充識Vivien時是做空姐,並非秘書,所以錄影答佢做秘書係唔正確。而TG中自己提及秘書姐姐又是另一人。
錄影會面中話2019年8月武術交流時認識「阿蕉」係正確,但答佢有份整羅湖案炸彈不正確。
在警方錄影會面時出示相片三及四後D1指內有粉末玻璃樽同一個白色樽蓋在503室見過,是山鷄拎上503室,2月1日晚阿蕉整緊遙控電路板也全是不正確,以上全是自己根據公海消息估計及推測。
對於自己在警方相片9上圈出及寫上一名女子叫Vivian而不是作供講Vivien,D1解釋是記錯而寫錯。而相片10上圈出2月2日街上CCTV拍攝男子是夠鐘改名同意是正確,但錄影會面時講佢離開單位拎住個紙袋係唔啱,庭上再播放CCTV,見到D3兩手冇拎住紙袋。
503室單位會面中同警員講會3月租約完搬走,D1今天更正當時想同Rachel分割搬走,唔俾地址佢,但租約是過兩個月先至完,同警方講三月係因為打算用按金抵銷剩下租金。
另外1008室向警員話山鷄透露放咗好多嘢冇位置再擺其他嘢,D1今天澄清唔正確,應該係Rachel講定阿蛋𘍭告,自己記錯咗喺山鷄講,但自己好耐冇上去1008室是正確。
🔺代表估計應該仲有大半個鐘可以完成主問。
[13:44] 完庭,案件押後明天(7/5) 08:45繼續。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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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 、#鄺潤雙大律師 、#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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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辯方主問
📎推翻第五次錄影會面說法
D1會面中答喺群組得知「叉雞飯」去羅湖做哨,澄清自己只是從一些示威公海羣組傳聞得知而作個人推測,強調不是警方所指涉本案之TG羣組知。傳聞是有個叫Vivian的人做哨,自己不識呢個人。自己在2019年12月頭識得有個朋友Vivien改咗TG做「空姐叉雞飯」名,加上林偉亮警署警長俾過Vivien相片話呢個女仔去過羅湖站放炸彈而聯想同一人所以咁答。代表問為何林偉亮話楊xx/椰絲去放炸彈自己卻答做哨,D1解釋是表面上配合。陳官🗣️林偉亮叫你圈出圖片中做哨的叉鷄飯而唔係叫你圈出認識叫叉雞飯的人?D1同意。陳官再追問🗣️會面中林偉亮從來冇指呢個女子叫楊xx(D5),為何剛剛大律師問林偉亮楊xx時你又答,不更正?D1指剛才聽錯咗。D1向代表律師確認多一次自己認識的Vivien並不是「叉雞飯啊屌你老母」或「叉雞飯阿陳」。
另外會面話「夠鐘改名」於1月31日問2月1、2號想上503室整嘢得唔得?D1更正是不正確,咁講是因早前知佢屈自己逼佢放炸彈加上知道警方掌握咗2月1日出入5樓閉路電視,因而將果晚D3佢上503室傾口罩生意訛稱成錄影會面出現版本,佢哋上嚟先自己瞓在床上冇見到過程,話2月1日晚「阿蕉」上嚟同「夠鐘改名」一齊整電子野也是自己記錯,嗰陣時身體不適同埋疲倦搞錯咗日子。而會面講2月1日有拍卡比兩人上503室也是不肯定,自己係講緊平時一般情況。
解釋稱「阿蕉」的人早在第三次錄影會面已經提及,其實叫Macro即D8同D2上503室,因同D8不熟,佢上嚟見過一兩次都係食香蕉,警察問話時記不起佢個名而作了阿蕉去滿足警員問題。之後指出見到阿蕉同夠鐘改名在2月1號上嚟整電子嘢,拎住塊兩吋長方形電路板也是撈亂了,加上「夠鐘改名」屈自己,D1便零碎片段拼湊成夠鐘改名及阿蕉做,自己見過有1503室整電子嘢,但應該是「華御結」上去503室整IP錄影鏡頭,確認法律代表D3及D8兩人在2月1日冇喺503室整過電子板遙控器。
陳官🗣️向D1確認錄影會面同庭上口供分歧原因包括1)人哋屈你,你就屈返佢;2)聽回來的傳聞去推論;及 3)以及他疲倦和不適?D1全部同意。
2月2日D1凌晨起身落樓,夠鐘改名尾隨是正確,但話佢拎個一呎×1尺紙袋裝到2支好大支1.5公升洒是記錯。錄影回答夠鐘改名喺群組話封關,所以去羅湖或者落馬洲放炸彈不是正確,只是公海群組有人咁講而自己推測屈佢做。
接住回答503室見過一樽樽灰色粉是正確,但日子是去完泰國旅行約在二月底,而不是錄影所講羅湖事件發生事件前。話夠鐘改名同阿蕉佢哋整電子板做遙控也是自己睇過新聞估計而講。
向警方說肯定喺「夠鐘改名」搵人去羅湖放炸彈,D1指是自己推測再講多次,唔想警察再問,想盡快搭完去醫院。D1推翻會面中自己進一步指「夠鐘改名」好似一個主持人咁,「叉鷄飯」同另一個叫「中立撚」的人一齊去做哨,以上只是公海群組收到情報自己再去估計,自己唔會相信有人會搵個女仔去放炸彈。D1繼續補充羅湖事件,自己冇參加,夠鐘改名冇搵人去放,話佢同阿蕉利用自己單位整電子儀器都係唔正確。
▪️錄影會面精神狀態
代表播放3月8日片段約20:09時見D1頭部側向左,D1指當時好痛好疲倦,其實在第五次錄影會面以前已經話想睇醫生,但警員話有人指自己威脅去運送及放炸彈,D1覺得唔繼續進行錄影會冇機會解釋,所以寧願咬實牙根捱落去,早啲完成早啲去醫院,再者也擔心唔合作會再警員被打。陳官🗣️再次指出會面中D1從來冇去主動否認威脅其他人,D1再次回答話自己唔關事已經係呢個意思。
D1會面中被問到控方案情1月25日503室內有人整炸彈,之後2月1日將炸彈交D3及D8,最後交D5及男子唐XX(即中立撚),D1指2月1日當時是自己及夠鐘改名落街,確認夠鐘改名就係本案D3,他去交收豬嘴,自己則去士多買酒,會面時話自己入過楓樹街球場廁所其實係自己記錯咗另一晚,相片圈出夠鐘改名就係D3亦源於警員比相片前早已向自己指出而跟住咁答。
▪️繼續推翻錄影會面口供
向警方確認D4有個TG名叫「Pussy」是記錯,2019年12月被起底前佢改過名叫Pussy Tap」,自己撈亂咗,D4不是Pussy。自己話「人血饅頭王」是「阿蕉」(即D8)亦都係講錯,當時好多人改名叫人血饅頭,所以撈亂咗。
向13024指叉雞飯在羅湖爆炸案做哨,今日解釋過是有朋友Vivien在電話簿中設定了叫「叉鷄」而撈亂了。陳官🗣️問為何錄影會面時講識得Vivien係2019年七八月時,庭上之前版本話2017、18年在蘭桂坊飲酒時識?D1答係因為錄影會面時身體不適記錯咗,庭上作供版本先至係正確。D1進一步補充識Vivien時是做空姐,並非秘書,所以錄影答佢做秘書係唔正確。而TG中自己提及秘書姐姐又是另一人。
錄影會面中話2019年8月武術交流時認識「阿蕉」係正確,但答佢有份整羅湖案炸彈不正確。
在警方錄影會面時出示相片三及四後D1指內有粉末玻璃樽同一個白色樽蓋在503室見過,是山鷄拎上503室,2月1日晚阿蕉整緊遙控電路板也全是不正確,以上全是自己根據公海消息估計及推測。
對於自己在警方相片9上圈出及寫上一名女子叫Vivian而不是作供講Vivien,D1解釋是記錯而寫錯。而相片10上圈出2月2日街上CCTV拍攝男子是夠鐘改名同意是正確,但錄影會面時講佢離開單位拎住個紙袋係唔啱,庭上再播放CCTV,見到D3兩手冇拎住紙袋。
503室單位會面中同警員講會3月租約完搬走,D1今天更正當時想同Rachel分割搬走,唔俾地址佢,但租約是過兩個月先至完,同警方講三月係因為打算用按金抵銷剩下租金。
另外1008室向警員話山鷄透露放咗好多嘢冇位置再擺其他嘢,D1今天澄清唔正確,應該係Rachel講定阿蛋𘍭告,自己記錯咗喺山鷄講,但自己好耐冇上去1008室是正確。
🔺代表估計應該仲有大半個鐘可以完成主問。
[13:44] 完庭,案件押後明天(7/5) 08:45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