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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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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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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關,葉,曾(30-50)🛑服刑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2項煽惑有意圖而傷人;經審訊後罪成,均於2024年4月29日被判1年10個月監禁。)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5/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4樓36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4:30
👤朱(42) #宣布判決 (#1013旺角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於2020年10月29日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不服判決上訴,於2024年11月26日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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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關家俊(52) 代理人使用文件意圖欺騙主事人 6項欺詐 #暪債呃59萬
【05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5月0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宣布判決

(截至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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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5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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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辯方主問
📎第五次錄影會面
答503室唔再租,D1提議Rachel佢哋另租地方,自己有直接講及托阿蛋轉告Rachel。同意當時也知「山鷄」想另找地方不租1008室。自己在明愛事件之後已經估到Rachel身邊的人涉爆炸品案,所以2月3日見到Rachel同佢講遲早玩到咁危險,你哋出去租個單位好過。「你哋」指Rachel及身邊上過503室的人。警員之後問及D1個人工作及個人私生活。

D1再次補充自己只係收租俾個地方佢哋,佢哋(指Rachel及上過503室的人包括D2)越玩越危險,想同佢哋割蓆,唔想理佢哋,D1想搬返去天台屋。聽過山雞的1008單位亦有計劃想搬走,諗住過埋三月大家和平分手,以上回答全部正確。問為何容許在503室試爆炸品,D1指始終因佢哋有俾錢,有權用單位,佢哋整嘢自己就會離開,由1月25日至2月2日自己在場時,去過503室的人都懷疑同爆炸事件有關。D1確認從來冇參與佢哋計劃,沒有參與控罪一及二的串謀行為。

📎接受治療
D1同意3月8日錄影會面後20:49時接見咗律師,要求睇醫生。當時因為早前被警員襲擊頭部撞落枱受傷,出現頭痛、頭暈及好虛弱冇力。被送去瑪嘉烈醫院,留醫到3月13日出院,有接受眼科及腦科醫生檢查。之後懲教看管下自己要求食止痛藥及去明愛醫院睇眼科,自己同醫生講左眼後神經痛,處方止痛藥,期後覆診兩三次。但自己表示情緒激動或出現大光線變化會有神經痛。D1確認最近一次眼科檢查一切視力正常,之前因為有散光同近視需要配戴眼鏡。

📎3月6日大快活同阿蛋見面
呈上早前證物相片D1-8,D1同意為大角咀港灣豪庭大快活餐廳,雖然相片在今年拍,但環境同2020年3月大致差唔多,指出當日同阿蛋交收自己金色iPhone SN46 所坐位置。

-完成主問-

🔸D2代表盤問
澄清證物中發電機在作供時指應該是加壓機,2019年11月由示威者搬上去503室,唔記得D2有冇份搬。由於要用氣樽爬渠入理大,當時有其他示威者使用呢部機器幫氣樽加壓比D1用,同意自己冇用過及唔知部機器有冇其他用途。

D1同意有將503室鎖匙及IC門卡比過D2以便自己唔記得帶時有人幫手開門,當時其實503、1008及1009室3個單位的人互相安排持有其他單位鎖匙,目的是方便大家出入。

同意D2是在自己搞的聚會中認識Rachel,D2出入503室同Rachel租用或資助503室租金完全冇關。

同意被捕前冇認知租用1008室的人叫「山鷄」,平時稱D2為阿鷄或裝修佬。確認2019/2020時宏倉方503、1008及1009室都是安全屋,亦作存放示威裝備倉庫用途,其他人可以出入及存放物品,D1自己不知1至3月時有咩人出入1008室。D1用的示威裝備會放在503室。同意承認事實中1008室物品除8件防彈背心冇親眼見過,其他均是見過的示威裝備。

確認作供講D2在TG用「山鷄」呢個名係自己記錯,同意自己從來冇親眼見過D2本人或同任何人在503室做以下事情:
1)將啲粉溝埋一齊
2)將玻璃樽放入503室
3)煮炸藥
4)整炸彈、煙霧彈、汽油彈
5)測試任何炸藥

D1確認自己從來冇在1008室親眼見過有一包包物品,只係阿蛋通知Rachel有嘢放咗在1008室。因為見到警方獵鷹行動群組知道「兩個犯屈一個做主謀」及警員表示D2及D3屈咗自己,D1同意在錄影會面中所講D2行為是屈番佢。

D1確認同D2在2019年10月左右協議經營防毒面具及口罩生意。

🔸D3代表盤問
D1確認D2有夾錢做豬嘴買賣生意,D3有幫手但冇夾錢比自己,當時主要同D2聯絡,同D3唔熟唔係太多交流。同意Rachel可以透過自己向D2、D3買豬嘴。

D1不同意事前收到通知D3會在2月1日到503室同D8交收口罩。3月7日晚D3在503室等Rachel交收防毒面具和比錢,D1只確認D3有話等Rachel攞嘢,但不知道交易詳情。

🔸D4-D6 代表沒有盤問

🔸D7代表盤問
D1同意被捕後,當時女友D7會去還押院所探望,直至2020年9月因結束關係沒有再去探望。

代表指D1為咗追女仔, 巧立名目提出成立各個部門包括做哨,同樣在TG 比Freedom Hai和D7揀想負責乜嘢部門,其實是想搵女性做「哨兵」陪自己過生日,D1同意但稱只打算約D7,並沒有想過約Freedom Hai。

錄影會面時D1 共兩次講錯自己女友中文姓名,警員問他是否認識何xx(D7真名)時也答不認識。D1解釋係專登講錯名,目的係想保護D7。代表追問會面中D1卻講出D7真實生日,咪同保護佢相反,其實反而想拖佢落水?D1答呢件事絕對無可能發生,指因相信警方取得宏創的CCTV片段,擔心D7上過503室食飯會連累她,所以同警方講出生日期解釋當日她上去係慶祝生日。

錄影會面問到3月7日青衣站被捕, 同警員表示原本訂咗酒店同D7過夜。代表指出女友從未被通知有此事,D1確認當時未約D7,就算約唔約到自己果晚都會住酒店。代表律師質疑主問時D1作供話D7唔肯,D1今日答唔係咁意思, 只係自己主觀期望啫。跟住庭上再播放有關錄影會面確認D7大律師的說法。

[13:46] 完庭,案件押後明天(8/5)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網上言論 #煽惑殺警妻兒
#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D1關, D2葉, D3曾(30-50)
🛑三人服刑中

控罪:
1)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2)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D1-3]
於 2019 年10月7日,在香港非法煽惑他人非法及惡意導致警務人員家屬身體受嚴重傷害,意圖使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背景:
於2024年3月22日,三名申請人經審訊後被 #張潔宜法官 裁定罪名成立。張官指出訊息的舖排及內容提及傷害警務人員及其家人的建議並不空泛,是涉及經過思考並可落實的方案。裁定三人必然相信被煽惑的人會根據他們的建議作出嚴重傷害警務人員及/或其家人。

於同年4月29日,每項控罪以24個月作量刑起點,良好背景扣減2個月,延誤再酌情扣減2個月。控罪其中兩個月將分期執行。即判處三人22個月監禁。

案件詳情及裁決見此: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9

判刑詳情見此: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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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陳詞

🔸D1 D2申請方陳詞(同一律師代表)

▶️定罪上訴:放棄

▶️刑罰上訴:

申請方認為原審法官無充分考慮context。本案涉案群組規模細及為私人whatsapp群組,明白儘管如此不等於案情輕,唯判刑需要考慮這些訊息是如何及在那發出 。

案例:潘xx案(新屋嶺煽惑案),在超過10,000人群組發出貼文,其量刑原則和案件內容及背景相關。張xx案 (港大評議會支持剌警煽惑案),亦有考慮訊息在哪裏及如何發出。

潘敏琦指張xx案有考慮涉案時間。而本案時長1.5小時,潘xx案更無個半鐘咁長。如果就申請方所指本案為細群組,唔等於冇局限及不能截圖。

申請方回覆明白WhatsApp群組可以傳播快,而在本案當中更有人把第D1 D2的訊息放在相反政見的群組內。

潘兆初指原審法官有提過本案群組傳播力可較慢,但只是其中一個考慮。質疑申請方想投訴乜,點解話原審冇考慮。

申請方回覆原審無充分考慮。
🗣️潘兆初:「你想法官點樣寫呀」

潘敏琦補充被告求情時已同意傳播力始料不及。申請方回覆從量刑起點可見原審冇就此方面有足夠比重。潘敏琦法官指這只是其中一項因素。

申請方回覆d3選擇在人數較少的群組發出訊息,沒有把訊息放在公開群組。潘敏琦指雖然申請方表示本案和潘xx不同因為涉案群組人數少,但本案覆蓋時間較長。

彭偉昌指法庭明白WhatsApp群組傳播力弱,指潘敏琦法官已表示可以截圖及本案覆蓋時間長1.5小時,叫申請方不要再講WhatsApp的影響力。

申請方回覆即使時間長及訊息激動,d3在哪裏和如何發出訊息的選擇也會令整體影響變細。潘敏琦法官指不只睇一項因素,並指本案為10.7-8日,潘xx案件則是9.19-21。

申請方回覆本案群組為audi車group,和潘xx在Facebook內在一名字中提及「翻牆」的群組性質不同,發生(煽惑他人)機率較低。

🔸D3 申請方陳詞

▶️ 定罪上訴:

📍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

D3的心思及思緒和D1 D2不同,望法庭獨立考慮每一條控罪。就控罪2, 即煽惑傷害警員家屬,原審法官把三名被告一併考慮。唯3名被告意圖可有不同。

就指稱D3涉控罪2的相關訊息 (訊息154 :黑警死全家…),申請方指當時討論為初斷時間。

潘敏琦指自己已睇哂所有訊息,叫申請方要睇訊息回應及前因後果,並指是被告首先帶起相關話題。

申請方律師回應控罪二是指向警員家屬,概念可分開。潘敏琦重申是d3首先帶出警員家屬話題。申請方回應被告有回覆有關襲擊警察的訊息,但冇講及實際行動,而訊息154(黑警死全家…)為2019年當時口號式的對白。

潘敏琦指訊息172,可見D3表示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申請方回覆就住針對警察家屬,即使有信息172 ,亦未能反映攻擊最弱點實際是代表什麼事項。

另一法官表示睇上文下理,最弱點當然係指家人。潘敏琦補充:唔會係身體嘅弱點掛。另一法官續指有訊息表示 : 「如果有人無差別殺警…最好香港人唔好示威…係暗殺」,見D3回覆贊成暗殺,所以睇上文下理,明顯係指向殺害警員家屬。

申請方回覆就住一連串的對話,法庭可以有自己的演繹。續指自己同意D2有此意圖,但質疑D3是否和D2同步思考。

潘敏琦指就住一則訊息「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D2回覆一定要攻擊最弱點,然D3回覆「冇錯」。問申請方係咪仲覺得D2和D3不是同步思考。並指訊息提及攻擊最弱點一定唔係講身體傷害。
🗣️ 潘敏琦續指:「解讀就係禁簡單」

申請方質疑是否唯一推論,並指就住傷害警員家屬的明確講法,d3是沒有回覆的。

🗣️潘兆初質疑是否不用睇上文下理,指:「你唔滿意可以再睇落去」,並讀出其他訊息,包括d3 提及6大訴求,解散警隊。

潘敏琦指有其他人的訊息表示一個禮拜去警宿舍放火一次,D(1/2?)回覆要online game 打.. ,D3回覆解散前要佢哋受…

潘兆初指(d3?)提及香港最衰冇isis。可見一定是針對警察家屬。

申請方回覆,D3回覆他人訊息可有其他可能性,明白法庭認為是指向(傷害)警員家屬,但其實也可以是指向警員。

🗣️彭偉昌指呢啲係「classical 推論」,質疑申請方基礎喺邊。申請方回覆就D3提及:解散前一定要受,之訊息,之前也有很多不同訊息。

潘敏琦 指D3一定有睇之前。潘兆初法官指上文下理睇,緊係講家人 。

申請方回覆如法庭接受控罪2有不妥之處,控罪1都會有相同情況。續指要獨立分析,原審無就控罪2對d3 意圖作分析,原審無分開控罪1 & 2。忽略了就每條控罪及被告作獨立考慮,

📍原審無就品格證人證供予比重:

申請方同意品格證人不會知道D3案發意圖,但爭議無予其證供予比重。潘敏琦指原審法官係專業法官及擔任倍審員角色,可以不予比重。

申請方回覆如果(品格證人)不知案發意圖就不予比重,是不妥的,原審在此有瑕疵。

▶️刑罰上訴:

就住量刑起點,申請方指本案比張xx 本質上較輕。潘敏琦指但本案是更直接,張xx案則是間接美化。

申請方回覆被告在小型群組發訊息,縱然訊息講法嘩然,但仍然與公開講的本質不同。加上本案和暴動不同,暴動是群體性,本案可以考慮每個被告實際做了什麼。

就住控罪二,即針對警察家人,d3只講了三句,亦不是直接回應。

潘敏琦指是d3講起警員家屬的議題先。彭偉昌法官補充是d3話要(警員)受其他人受嘅痛苦。

申請方回覆,即使被告在控罪2有罪責,即使是第一位提出警員家屬的議題,但判刑上可以和d1 d2不同,因為參與程度不一。

🔹答辯方(控方)陳詞

答辯方補充就住品格證人議題,認為被告律師想表達d3的可信性及傾向性,在原審辯方結案陳詞時亦提及被告較不可能有特定意圖傷害警員及其家屬。答辯方認為原審法官不予比重並無不妥。

🔸申請方回覆
申請方表示不明白控方想帶出什麼意思

- 休庭15分鐘商議 -

📌申請結果:

D3 定罪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D1-3刑期上訴 : 拒絕批出申請

詳細書面判詞會在9個月內頒佈。

💛感謝臨時直播員💛
#高等法院第卅六庭
#姚勳智高等法院暫委法官
#1013旺角 #宣布判決

朱(42)

控罪: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朱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彌敦道683至685號外,非法及惡意對何潤芝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背景:

答辯人朱(42)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對她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法庭於2024年11月26日的聆訊後已駁回上訴人的上訴。答辯人現在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20(1)條而作出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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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

就答辯方申請相關此上訴的訟費而言,上訴方並無異議。誠如答辯方亦指出,本案的法律原則及所牽涉的證據並不複雜,雙方基本上只是重申在原審時所提出的觀點及證據,除了上訴方在上訴時提出答辯人其實曾2次打開雨傘外,但在原審時卻未有提及過,亦未有機會可讓答辯人回應。因此,在上訴時不應以此考慮。

考慮所有相關片段及證據後,亦不認為裁判官的裁決有悖常情,因此駁回其上訴。

答辯人現申請此上訴之訟費,上訴方並不爭議,按《裁判官條例》第 120(1)(a)(b) 條:『凡屬第105或113條所適用的任何上訴案,法官可就訟費而作出其認為適當的命令…』。

考慮到本案案情及涉及上訴的訟費,亦考慮到答辯人所呈上之訟費清單,經簡易訟費評估下,認為合理的上訴訟費為港幣十萬元正,須由上訴方支付予答辯人,即朱(42)。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doc/judg/word/vetted/other/ch/2023/HCMA000393A_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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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08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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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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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3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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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1:00
👤郭(68)🛑已還押6日 #提堂 (#港區國安法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作保釋申請。)

🕝14:30
👤李(36)🛑已還押逾3個月 #提堂 (#23條 #網上言行 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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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方嘉偉(35) 藏毒 管有第I部毒藥 #感化再藏毒
【05月08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1:00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截至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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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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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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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D7代表盤問
📎借女友過橋證不在場
跟進Telegram無名羣組,D1講3月7日訂了酒店想同女友開方只是自己想法,冇話比D7知。同意3月7日當晚在19:09見面取2包硫磺時都冇提及。確認D7當時有同自己講3月8日要交中期功課唔得閒,而酒店是托朋友訂。

D1解釋錄影會面答晚飯後攞化粧品比女友意思只係在山東餃子店時計劃想買支唇膏,之後旺角行咗陣但最後買不到,覺得第二日再搵反正D7忙功課不得閒。此化粧品同食飯時Vivien交自己袋代粧品無關。D7代表律師質疑當時疫情食完飯九點幾仲有店舖買到?D1表示不清楚。同意當日任何時間都冇對D7講過買唇膏俾佢。

D7大律師指出D1知道3月8日女友忙交功課不可能3月7日去陪D1,質疑D1所謂訂了酒店開房在翌日再去釣魚主要是自己個人避風頭,去開房是大話。D1只同意冇告知D7去開房及自己避風頭,這只是自己個人想法。

D1同意D7在陪自己去泰國之後同前男友分手,D1同意兩人去完泰國便正式成為男女朋友。回答法官還押時D7探過幾次後感情淡咗,2020年9月後冇再探自己視為分手。

D7代表呈上12頁Facebook截圖,當中有503室煮嘢食及飲酒圖片由D1發放,D1確認主問指D7去503室多次其實只去過三次,第一次在1月27日19:14時2人煮飯補慶祝D7 1月26日生日,D1也同意D7正日同男友𚊴祝所以不會和自己一齊。同意當晚2人只係503室內飲酒食嘢(如FB圖咁)沒有提及炸彈的事宜。對於做錄影會面警員問1月27日凌晨2點幾做咩?答同D7在503室煮嘢慶祝生日承認自己搞錯,應是1月27日晚上,因錄影前被警察毆打,冇得瞓加上長時間錄影狀態差。絕不同意D7律師指自己刻意搵D7過橋證明冇參與明愛事件,D1講當時係講出自己內心渴望嘅事情,希望令氣氛緩和,如果講到將當時自己嘅女朋友用嚟過橋,呢件事絕對冇可能!

📎鱷魚淚
不同意D7代表話4月15日庭上主問提到Freedom Hai可能相信「搣時潘」誣蔑自己,開始疏遠冇回應似乎眼濕濕,D1確認當時激動但冇落淚。而4月17日TG話唔想拖D7落水時庭上除下眼鏡,激動流淚,D1同意但指不是鱷魚淚(律師指為施害者對受害者被害流淚)。

同意錄影會面時自己提過D7話503室有味,今天澄請只是自己在單位聞過汽油味代入女仔想法而咁講,確認D7第二次及三次上來在2月27日及3月1日晚上每次均逗留了接近7小時,三次上來從冇對自己話過聞到/投訴503室有異味,而她上來時室內亦冇放任何爆炸品或化學品。

📎情緒勒索
D7代表呈上D1 Facebook貼文,D1在2月15日送了情人節禮物比D7揸住,D1指做法是宣洩主權,否認叫D7用呢張相作社交媒體頭像,情緒勒索對方意圖操控D7社交媒體。但同意自己利用社運經歷去追求D7,令佢陪自己多D。

五飛同珀斯光輝1月28日(明愛爆炸翌日)對話,D7揀做文宣工作,D1 講「你唔做陪我」,D7回了個不做emoji,D7代表律師指D1繼續發言苦纏。D1同意自己當時大部份心思花在追求D7,用咗唔係咁好方法想佢陪自己多啲,但唔同意係情緒勒索。D7再舉例子2月15日送了一隻粉紅色兔仔公仔比D7做情人節禮物在草地上拿著拍照,之後傳圖片叫D7設定做社交媒體profile picture,D1答唔記得有咁做。另外2月28日D1在公司FB貼上一張3月6日出海chok屎桶報名表,自己替女友報名,同意律師指行程正確,但唔記得自己有冇事先問D7,但指平時也會填上朋友名字預留位,朋友唔一定去,也不同意這是情緒勒索。

📎相識背景
同意代表律師指2019年9月在一個board game聚會認識D7並在Facebook加為朋友。12月D1被「搣時潘」起底後以私訊同D7講好唔開心想搵人傾偈,之後提議2人改在Telegram聊天。主問自己講起底後D7相信自己,有時幫手買吓嘢食同意只係D7佢會買啲外賣,放喺宏創方地下並冇拎上 503 室。

之後D1前妻在「搣時潘」FB留言爆D1已婚同有一個女。D1同意但強調2人分居多年並指記憶中有見過留言但好快24小時內被刪除。而2人第一次單獨約會同意是1月1號去大帽山行山,D1講自己有涉及警察行動,提出想整煙彈嚇啲狗,D1答只是將公海群組聽到行動對D7講。而行山時對D7講過植物「夾竹桃」有毒,可以取其毒液放箭頭投射警察。D1指是炫耀學識講過有啲植物有毒性,世界其他地方有人塗在箭頭用,但冇講過用嚟對付警察。同意D7行山聽咗只係答「哦」,確認D7 從來沒有在其他涉案的群組參與討論。

📎其他澄清
Telegram「五飛」同「Freedom Hai」2019年11月對話提及去理大爬渠因GPS訊號問題失去聯絡,D1更正應該係電訊商訊號問題。D1同意事後同D7講番呢次因sim卡冇入錢,因而庭上TG出現D7對D1講「今次記得Sim卡入錢」。

確認同D7共同興趣包括賭馬同打機如Bio hazard生化危機系列遊戲,因此有時討論會提到遊戲中常見武器-煙霧彈。

D7代表更正D1主問時五飛講可能出去做護衛反捉鬼,D7答「醒」,D1理解是讚自己醒目,今日同意D7律師指按上文下理應該是D7指自己剛「睡醒」。1月25日Alpha Force同5飛對話D1貼了一張「熱狗」鎖匙扣相講送咗比國師女信途。D1解釋女信徒是D7,國師是「熱血公民」前主要人物陳雲,當時是諷刺D7是個和理非。對於主問講過D7同時有2個TG名,同意大律師更正D7原用「墨爾本的翡翠」,之後改為「珀斯光輝」,D7同一時間只有一個TG帳戶。

而「珀斯光輝」TG 1月26日回應「五飛」話「可能炸埋-.-」時答「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D1同意「-.-」有不著邊際意思。理解D7當時認為終於有人做激進行動,只認同封關同罷工方向。代表再追問會唔會D7可能是源於D1情緒勒索影響而hea回覆?D1答當時感受不到,但D7再講加油係有少少 hea。

[13:45] 完庭,案件押後明天(9/5) 08:45繼續。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裁判官
#港區國安法  #提堂
#連坐

郭(68)

控罪:
處理屬於潛逃者管有的資金或財產  [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90(2)(b)及90(3)條和《刑事罪行條例》第159G條。]

詳情:
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名為郭鳳儀的有關潛逃者的,或由郭鳳儀擁有或控制的任何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而該保險單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的資金。
--------------------

控方代表:#高級檢控官李庭偉
辯方代表: #關文渭大律師
#司徒子朗大律師

今天作保釋申請,聽罷雙方陳詞,法官拒絕批准保釋

案件押後至6月13日再訊,期間被告繼續還柙🛑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23條 #網上言行
#提堂

👤李(36)🔴已還押逾3個月

控罪:明知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刊物
被控於2024年3月29日至2025年1月21日期間,在香港明知刊物具煽動意圖而發布該等刊物,即在Facebook發布陳述、相片及/ 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區的人,對特區的憲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機構的憎恨或藐視或對其離叛;
(b)煽惑他人在特區作出暴力行為;及/或
(c)煽惑他人作出不遵守特區法律或不服從根據特區法律發出的命令的行為
================

📌答辯: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

裁定罪名成立❗️

📌判刑速報:12個月即時監禁

💛感謝報料💛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09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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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3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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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1個月;D7 已還押逾37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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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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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0 書記通知有陪審員請病假,今日不開庭

案件押後下星期一(12/5) 08:45繼續。
【05月09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12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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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1個月;D7何已還押逾37個月 #續審 [13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2庭
👩🏻‍⚖️張慧玲法官
🕑14:15
👥鄒家成,胡(26-30)🛑鄒因另案服刑中 #宣讀判詞 (#投訴信 將未經授權物品攜離監獄;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8月14日分別被判監3日和罰款$1800。鄒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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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聲援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05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3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
🔹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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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40 書記通知陪審員繼續請病假,今日及明天不開庭。而星期三至五早已有陪審員申請事假不開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9/5) 08:45繼續。
【05月12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15
📍 #高等法院第廿二庭 #宣讀判詞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2025/07/14 18: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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