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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盧康慧聆案官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714沙田  #暴動

原告人:郭兆恒(警員)
被告人:梁,龔(24,51)

梁,龔在暴動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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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名被告今天無出席也沒有律師代表出席。

🔹代表原告的律師表示想申請排期,並指兩名被告無予回覆,亦未能聯絡到他們,續指在2025年2月14日寄了草擬本予兩名被告,惟未有收到仼何回覆。原告代表律師終在2025年3月24日存檔最終版本。

🗣️法官指被告無存檔口供紙,所以不能出庭作證,預計審訊需時兩天,續指鑑於兩名被告缺席多次聆訊,亦未有遵從2024年11月28聆訊官所頒佈的命令:即存檔及送達回答書,所以會被視為放棄存檔。

法庭下令兩名被告需於下次審訊前7日向法庭存檔開案陳詞等相關文件。

案件排期2025年10月20至21日 09:30 於區域法院第44庭作審訊。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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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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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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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0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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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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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6] 開庭

D4 面色蒼白,拿住一個嘔吐袋伏在桌上,法官有見被告身體不適,指示休庭15分鐘讓其暫時休息。

[09:14] 再開庭

D4 仍然不適,法官通知陪審團因應D4身體狀況,今天未能進行審訊。

[09:15] 散庭

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3/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1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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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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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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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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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沒有已知手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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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3日 星期一】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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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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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7/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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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林子康裁判官
🕤09:30
👤陳(41)🛑因另案已還押18日 #提堂 (#金錢自由 20項刑事損壞)

🏛東 區 裁 判 法 院4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何,伍(33-34)🛑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提訊日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串謀導致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3項管有爆炸品 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串謀製造爆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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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YKL(50) 虐兒 #輔警打仔
【06月23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提訊日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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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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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開庭

D4身體不適未能進行審訊,法官向陪審員指只能今天向懲教處要求索取醫生報告看看被告身體狀況。

[09:0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4/6) 08:45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林子康裁判官
#金錢自由 #提堂 #判刑

陳(41)🛑因另案已還押18日

控罪5:#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水坑口街行人天橋底,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特區政府的鐵門,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6: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永樂街乾泰隆大廈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乾泰隆有限公司的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7: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永樂街協基商業大廈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協基商業大廈的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8: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永樂街號金日集團中心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中華燕窩行有限公司的廣告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2: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德輔道西永裕海味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永裕海味有限公司的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3: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文咸東街泗宗樓上輝鮮菓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上輝鮮菓有限公司的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4: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禧利街8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麥全記工程公司的圍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5: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皇后大道中304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駿業鋼鐵閘工程公司的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6: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中環皇后大道中12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報紙檔檔擁有人的帳蓬,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7: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禧利街生記清湯牛腩麵家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清湯牛腩麵家的牆身,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18: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水坑口街與皇后大道西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特區政府的一個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控罪20:刑事損壞
被告被控於2025 年1月5日,在上環文咸東街89號至93號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特區政府的一個電箱,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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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辯方與控方達成協議,若果被告承認控罪5至8、12至18、和20認罪,控方會撤回其他控罪。

被告承認控罪5至8、12至18、和20❗️

📌控方案情:

涉案的「金錢自由」塗鴉於2025年1月5日在中上環不同地點(見控罪詳情)被發現。

PW1至PW5須花費$11000作清潔。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的犯案過程。

被告被捕後,在警誡下承認犯案,不過表示已忘記實際犯案時間;涉案塗鴉與財務自由有關。

📌被告背景:

控方指被告有兩次出庭記錄,涉及22項控罪,當中20項控罪與本案相近。

📌賠償令:

控方申請賠償令$11000。辯方表示被告會賠償,從保釋金扣除。

📌求情:

被告是藝術家,過往有不少政府部門(例如馬鞍山警署和民政事務署)和私人機構邀請他創作壁畫。

被告有3封求情信。內容顯示被告有舉辦展覧的經驗、有出色的創作能力、期盼借自己的作品與社會對話,推祟「財務自由」的想法,令人們有足夠的收入實踐夢想、以及他得到家人的支持。

被告已有悔意,承諾不再以同樣方式表達己見。被告表示涉案塗鴉可用天拿水清理,若果有其他地方未清理,他在案件完結後親自清理。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雖然涉案塗鴉的數量多,但破壞程度低。

📌口頭判刑理由:

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第一時間認罪。

被告於2023年有20項相似的定罪記錄,被判感化,但他在案發後不久再犯案。

被告願意賠償。

以本案情節而言,監禁是合適的處理方式。本案以4.5星期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至監禁3星期。

本案適宜以緩刑2年的方法處理,以確保被告有所警剔,不再重犯。

被告的刑期是監禁3星期,緩刑2年❗️

(不過因另案繼續還押)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20231203香港仔
#20231203柴灣 #提訊日

D1: 何(33)
D2: 伍(34)
🛑二人已還押逾18個月

控罪1:管有爆炸品 【D1】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鴨脷洲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92%濃度)的1.1公斤白色固體、內含硝酸銨(54%濃度)的約120毫升液體、內含硝酸銨(89%濃度)的270克無色固體、內含澱粉的71克白色固體,內含甘油的約79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64克白色固體。

控罪2:管有爆炸品 【D2】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柴灣道漁灣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煤油的約2,000毫升液體、內含甘油的約10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18克白色固體。

控罪3:串謀製造爆炸品 【D1 &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製造爆炸品,即硝酸鹽基礎爆炸品。

控罪4:管有爆炸品 【D1 &D2】
被控於2023年12月3日,在香港仔黃竹坑一個山坡,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內含硝酸銨的657克白色固體及內含萘的74克顆粒狀物。

控罪5: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D1 &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即三過氧化三丙酮及六亞甲基三過氧化二胺,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6:管有爆炸品意圖危害生命或財產 【D1 &D2】
被控於2023年11月1日至12月3日之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串謀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內含過氧化氫的約580毫升液體、內含丙酮的約780毫升液體、內含硫酸的約250毫升液體及內含六亞甲基四胺的382克白色固體,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背景:
警方指兩人藏有政治宣傳單張,以及參與不同反政府社交媒體群組,相信他們立場反政府,亦認為案件反映仍有滋事分子死心不息企圖擾亂香港。

本案原本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負責,現由國安處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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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為第一次提訊日,兩位被告今日均沒有律師代表。

案件押後至9月29日0930同庭提訊,兩位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4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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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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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2庭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馬(30)🛑服刑中 #宣布判決  (#港區國安法 煽動分裂國家;馬要求法庭宣布懲教署就23條新安排的詮釋不合法,並予以重新詮釋、下令即時釋放馬、及對馬賠償。原訟庭於2024年12月6日駁回司法覆核。)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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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高等法院第十二庭 💩何君堯 與 👥郭榮鏗,林卓廷,毛孟靜 #案件管理會議 (#何君堯黑社會 何入稟控告郭、林、和毛,指他們於警方在2019年8月12日向議員及傳媒示範水炮車的用途時指罵「何君堯黑社會」,構成毁謗,故要求法庭頒令3人作出賠償及禁制他們及相關人士作出上述言論。)
【06月24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二庭 #宣布判決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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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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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8] 開庭

陳官🗣️向陪審員跟進D4上星期五及昨天不適的醫生簡報。醫生意見為適合出庭作供,沒有批出2天病假,D4不適是因暈車浪,身體沒有傳染性病徵。

▪️D4案情
🔹控方盤問

📎電子製置
Q9 Rasberry Pi zero 電路板,同意盧永楷作供指找到內有程式會回覆TG,但仍未完成建造,但D4自己從不知內有程式。對於控方指稱因D4製作遙控所以家中找到器材同機械人bot有關,D4不同意,指自己不識得寫機械人程式包括附錄所列出自己認知應是C變種程式。本人亦不懂得編寫在其電腦檢取的 Python 編程,D4指只懂得編寫網頁和手機應用程式,強調識寫程式唔代表識整洗衣機,硬件相關嘅程式係唔熟悉,甚至乎未接觸過。

Q10電孤裝置,D4指專家證人忽略咗接駁電源後需要人手按掣才可運作,自己知道是因為見過大隻仔示範一次,他用來點香煙。經過2日休息諗起同炸彈有關,正如之前所講要長按住個掣,唔可能作遙控引爆。

控方指控在D4公司搜出連接了電路板的18650電池是作遙控引爆,D4答個人沒使用過該些電池:「我摸過,但係我無用過」。但公司會在汽水機使用這些電池及電路板。出嚟

📎身體不適同國安公署有關
當主控指D4作供不直接回答加上過去2天不適對審訊進度造成影響,D4透露身體不適同國安公署有關,指因為公署上星期四起安排他坐另一款規格囚車到庭,由於跟過去百多天所乘同一車款不同導致他不適嘔吐。主控質疑是其個人估計,車輛由懲教署安排,沒有實質基礎支持其說法,醫生報告也認為身體冇問題可以出庭。對於車輛安排是有人告知定自己估計指「我現在講唔到」。最後同意國安公署安排是自己推測,確認今日服用暈浪丸後可以作供,沒有不適。

📎更改口供理由
D4盤問時確認2020年1月3日沒有去機場離境。在控方出示出入境紀錄及信用卡購買機票資料後改稱當日同前女友到大館欣賞表演,大隻仔提醒後趕去機場並離境,目的打算赴台搶口罩,惟最終趕不上航班而取消出境,上星期解釋因為前女友去世選擇忘記,今補充在當時大館飲咗好多酒,也會影響記憶。

📎Rachel身份
同意口供提及Rachel是D1案情他所認識的Rachel是同一人。對於D1主問展示2月3日大角咀酒吧合照女子因戴上豬嘴唔肯定是否Rachel。接住播放3月7日多段宏創方5樓CCTV,主控指出一些截圖中一名女子早前D1確認是Rachel,D4初時指不肯定因Rachel行路拐得比片段中人嚴重,對於D1指Rachel只在2月3日及3月7日上過503室D4表示不清楚。最後D4確認3月7日18:54時及2月3日23:08截圖女子是Rachel,而根據相同衣著之前不肯定的人也是Rachel。

控方重溫上星期國泰航空乘客列表,名單沒有D4指為Rachel的姓梁女乘客,而「武肺疑似患者」(即Rachel)在TG指稱購買的座位,乘客是位黎姓女子。今日控方再展示2項臨時證物: 1)上述姓黎女子入境事務處2012年2月換領成人身份證包括相片等紀錄資料;及2)同一身份證女子2020年1月機場出入境紀錄。D4同意一直指稱的 Rachel應該係此位黎姓女子。D4代表大律師提出反對文件呈堂,控方稱稍後再傳召證人確認上述兩項臨時證物記錄。

D4不同意對於Rachel姓名作供前後不一是因為講大話,指識朋友唔會查人身份證,Rachel中英文名是FB所見,D4再解釋雖然大隻仔及Rachel是自己帶入公司,但不算是法例下所定義之員工,冇合約、冇供MPF,只是偶爾比錢幫忙寫吓程式,當零用錢,不知道兩人真實姓名。至於為何不是員工又借出公司車、電腦及電話使用?D4解釋因為兩人是自己朋友。陳官🗣️關注來回台灣機票是大隻仔買,佢知1月3日當天出發,咁回程點知日子?同埋有冇問D4? D4指沒有問自己,是大隻仔自行決定。主控再次指TG內Alpha Force其實是D4,不是大隻仔,更改口供因要否認是涉爆炸的Alpha Force,D4不同意,指訊息內如提及被跟蹤、車上被放追蹤器等沒有發生在自己身上。

📎D4身份辨認
▪️上衣
控方播出多段D4屯門住所、宏創方CCTV,關注片中一名指為D4男子穿著灰色有帽衞衣上有bee字、一雙黑色鞋背部有花紋、一條黑色長褲及孭住灰色背囊同家中搜出證物一樣,D4指家中檢取衞衣的帽內裡是黃色,片段中見的是白色,庭上展示實物亦為黃色。控方反覆播放質疑身上是穿上另一有白色帽衣物,D4同意其中一幅截圖是戴上白色頸巾外出。

控方問衫上Bee字同TG羣組內一個叫Bee的人相同,D4同意群組內有呢個人但否認是自己。

▪️黑色鞋
同意家中搜到一對同片段中一樣,D4稱鞋不是自己,是大隻仔3月7日去蝴蝶灣燒烤前上來家中放下。陳官🗣️大隻仔著咩鞋走?D4答見到穿人字拖離開。主控及法官要求下,D4讀出承認事實關於上述黑色證物鞋一段,該鞋是屬於D4。D4庭上指文件上黑色鞋自己理解為另一對冇被檢取猄皮黑色鞋。法官再次向陪審員指示如口供同承認事實不符,只需接納承認事實。

▪️灰色背囊
同意片段中灰色背囊與庭上展示證物相似,但證物背囊自己使用那個原本手抽位掛住一個白色有2個掣加密貨幣銀包,片段中那個沒有。控方指盤問證物警員時D4代表冇指出手抽上是有加密貨幣銀包,D4同意。控方引述涉案群組對話,2月27日Bee發出一張白色裝置相片指為hardware wallet, 留言解釋作用在網頁trade 時插入電腦確認。主控指出這個即是加密貨幣銀包同作供提及嗰個一模一樣,Bee即是D4,D4只同意這個是加密貨幣銀包及同作供講那個一樣,但一共有3個分別由Sam,D4及大隻仔持有,發圖片的Bee是大隻仔。

▪️CCTV片段及截圖
播放1月26日05:29起宏創方5樓CCTV片段,控方指片段及截圖中穿灰色有帽衛衣、黑色鞋及孭住灰色背囊男子同D1走入503室,男子是D4,稍後D2同該男子再出入,D4指該男子是大隻仔,不知佢都認識D2。

▪️八達通交易記錄
警方引述檢取在D4私家車UP7660的八達通紀錄。1月26日 04:11離開屯門住所停車埸,吻合之後去503室時間。D4指應該是大隻仔駕駛UP7660,在附近替汽車叉完電來放低嘢再離開去503室找D1,但不知佢去找D1原因。主控再指咁同日02:52八達通記錄進入前女友住所停車場的人也是大隻仔,D4同意。

控方再指3月3日至4日八通通紀錄吻合CCTV晚上D4 19:52離開屯門住所去前女友居所,22:10再上503室,翌日00:56離開。對比TG羣組一支弓及Bee對話,D4當晚約了D2食嘢,然後一同上去503室,D4不同意重申當時CCTV見到的男子是大隻仔,不是自己。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5/6) 08: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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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25日 星期三】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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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59/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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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李,蘇,謝,陳(15-25)🛑李,蘇,謝已還押逾3個月;*,陳已還押16日 🔥#判刑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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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5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判刑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59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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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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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開庭

▪️D4案情
🔹控方盤問

📎參與測試
展示涉案TG九人無名群組訊息,▪️2020年3月1日
Bee:一係呢兩日我哋過去試
一支弓:可以、星期二?(3月3)
Bee:要140% work、 緊張過生仔
▪️2020年3月3日
一支弓:提提大家今日6點、今日測試、Flash powder、Tesla
Bee 18:24 :U where?
叉雞飯 23:14 : 你哋完未?
Bee 23:22: 啱啱開始

配合宏創方5樓CCTV拍攝到一名穿深色外套的男子進入503室,主控指為D4,入去503室是測試爆炸品。D4否認指家中沒有該深色外套,亦沒有使用TG Bee帳號,SN434電話是大隻仔用。D4質疑警方將家中不同地方找到電子器材(主控稍後讀出SN 433至442共10樣)都攤在枱面,連三部前女友使用但螢幕破碎用膠袋包住的電話都包括當作屬於D4。主控反指代表律師向證物警員盤問時沒有向證人提出有此項質詢,D4同意。

D4同意控方指警員沒有要求𐄘認當中4件涉及案件電子裝置屬於自己。但警員有攤出所有電子裝置,用盡方法令自己講嘢,但自己乜嘢都唔知冇嘢可以講到,而且有警員嘗試強迫自己用指紋解開筆記簿電腦鎻但不成功。D4繼續指警員記事冊內容如果強迫承認,自己會刪除那段(陳官🗣️等我抄低記住你呢一句),但一些天馬行空作出嚟例如話聞到硫磺味就冇所謂。

3月6日一支弓凌晨在「烘培同好會0.3」群組發出一段測試爆炸品片段並留言「目前最好 5:4:1 :1 mg」,01:53時一支弓指「冇磅」,Bee說「coming」,並送出一張磅的相片,02:10時Bee表示「放咗個磅響bar檯上面」。同日控方引述宏創方5樓CCTV 02:01時拍攝到一名穿灰色有帽衛衣,黑色長褲及黑色鞋男子手持一個電子磅進入宏創方5樓。控方指該名男子衣著同D4家找到證物吻合,那人是D4,D4 同意截圖男子衣著同家中找到衣物相似,但否認是自己,那個人是大隻仔。

控方跳回1月27日 05:06時D4居住大廈CCTV,D4同意自已身穿灰色有帽衛衣、黑色長褲孭住灰色背囊回家,同意衣著同3月6日CCTV男子相似。法官🗣️關注昨天提及背囊手抽掛上加密貨幣銀包,此段CCTV卻看不到所指銀包?D4指因為怕被人偷將銀包攝咗入去背囊裏邊所以片段見不到。陳官🗣️追問你怕人偷唔係應該成個加密貨幣銀包放入背囊內袋?D4答掛在外邊方便使用。

📎D4有份參與串謀
控方先指嘉頓山開會後,監視警員作供指目睹D4㩒電話解鎖汽車車門,之後駕駛私家車UP 7xxx接載D1、D2、D5及一位不知名女子離開,吻合CCTV拍攝紀錄。D4否認駕車男子是自己,同意片段中男子孭住灰色背囊同家中出檢取是同款,黑鞋不肯定是否相似,那男子是大隻仔,自己身上有車匙行埋去二三米會自動解鎖開車門,而大隻仔沒有車匙,只可用借出Tesla戶口以電話軟件解鎖車門。主控引述D4代表律師盤問監視警員SO 20時指觀察各人上車時認錯車牌,D4及各人上的車並不是UP 7xxx, D4指自己沒有指示律師自己有這個案情,重申自己不在場,認為好大機會是大隻仔駕駛UP 7xxx, 因為自己借過Tesla帳戶比他使用該車,最後同意SO 20沒有看錯車牌。

主控繼續引述涉案TG群組內容,3月6日Bee 分別發言:「萬五老細車Alphard」、「remote連鏡頭」並附上相片、「膠水買咗1 L」、「AA膠都有」;警方分別在D4家中、私家車UP 7xxx內、辦公室找到Rasberry Pi電路板(Q9、Q11及Q12)、一支960g膠水及一支未開包裝AA萬能膠。控方總結「Bee、stinger boi、Pussy、Alpha Force」全部都是D4身份,D4全部否認。

📎將軍澳計劃協議
根據檢取之D4八達通卡記錄,2020年3月6日開會後離開嘉頓山,3月7日03:31時有經過將軍澳隧道之交易,配合TG涉案群組同日10:39時「疑似武肺患者」(Rachel):「到時萬一西貢多Road Block,求其將架車泊去啲村屋當露營」,Bee(指D4)在10:40答「宜家冇Road block」、「假牌走隧道」;證明D4去踩線,各人互有協議如何實行計劃,D4不同意,指一般駕駛者應該知道交通資訊如Road Block、影快相差一個小已經冇用。陳官🗣️澄清控方所指是各人預計未來可能出現路況。

📎拘捕、記事冊
D4主問指有人破門進入家中及把他制服地上,控方問有否想過對方是警察。D4答那些人入屋時自己在大廳,自己冇犯法沒有有想過對方是警察,對方身穿便服穿黑色背心,沒有人出示委任證,只在廁所時見到警長53953 李東彪掛住一張反轉證件。

主問時D4指被全副武裝的人用長槍指着,今日再稱「可以係非法武裝組織……始終呢個世界上有冒警」,也有想過對方是否想打劫。主控再問當刻有否大聲求救。D4指當時被警員制服在地上壓着胸肺位置,嗌唔到出聲。而被其他人抬起時,有人用腳踩在他左膝後方,形容「痛到失去知覺咁」及「成個人無力」,嗌咗一聲。控方反指受傷其一原因是他擋在門後,因此警員須用力撞門致大門倒下,其膝傷也是如此所致。D4否認曾擋在門後並因此而受傷。

控方追問主問時作供指被人抬入廁所後,見到警長53953身上的證件反轉有很多紅色字、多口說「個名咁型嘅,三十幾個字」。當時有何心態,D4答當時感到憤怒,想揶揄警長,又指自己的確成功了,警長53953其後打了他心口一下。控方質疑被抬入廁所前已遭暴力對待三至五分鐘,為何仍夠膽揶揄警長?D4解釋當時自己真的很憤怒。最後同意控方指其法律代表盤問53953時,從沒指出揶喻過佢。

主控質疑D4提及廁所內關上門被警長53953打並不合理,當時大門倒下,可謂中門大開,警員廁所內毆打D4會比鄰居知悉,D4不同意指警智力有高低,或者個別會較謹慎,也有人易被激憤怒出手。

根據警員記事冊寫上D4在警誡下稱「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入到屋我就見到佢響個煲度,煮緊啲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D4作供主問否認有這樣講過,記事冊內容全部是警員先行填寫及強逼他簽名,自己沒有睇曬。

對於警長53953當時向他出示D1的相片,並問他是否認識「五飛」,「大角咀隻揪王」,主控質疑為何警員不在記事冊上寫上「五飛」、「大角咀隻揪王」或D1全名何xx,而是寫了「Lukas」,而D1的案情中展示其IG帳戶英文名真的是叫Lukas。D4指自己不知道D1英文名叫Lukas,而自己也不會稱呼人做「釣魚佬」,補充「正如我唔會叫法官大人做法律佬」。主控隨即指D4用辭不當,對法官不敬,陳官🗣️表示自己對此沒有任何特別感受。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6/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26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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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0:00
👥潘,羅,區(28-44)🛑三人服刑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0825葵涌 串謀非法集結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答辯時認罪,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60/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0:00
👤黃,林(21-26)🛑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8油麻地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7月15日分別被判監4年1個月和3年10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6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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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26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高等法院第一庭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60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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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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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D4案情
🔹控方盤問
📎記事冊警誡口供
D4作供指廁所內警長53953 曾打開華為手機內「獵鷹行動」羣組向自己展示照片見到503室發電機附近電磁爐上的煎鍋上有啡色物體,仲有鑊鏟同匙羹。警長53953問果D嘢咩嚟?D4答未見過唔知。陳官🗣️記事冊紀錄寫你見到「黑色」嘢,唔係「啡色」,D4答記事冊內容自己冇講過再引述政府化驗師報告也形容是啡色。
稍後有警員分別拿SN433手機及SN442筆記簿電腦入來嘗試以D4面容及指紋開機均不成功。

警長13587的記事冊寫上D4在警誡下稱「阿Sir,唔關我事,我無份整炸彈,1月26日凌晨我上去宏創方5樓503室搵咗Lukas飲酒,Lukas我私下叫佢釣魚佬,佢係我喺Facebook識個朋友,入到屋我就見到佢喺個煲度,煮緊黑色嘢,同時我聞到啲硫磺味 ,佢同我講佢試咗啲炸藥,諗住喺關口做大鑊嘢,我以為佢飲醉,所以冇理佢。喺3月6日晚,喺深水埗公園出面,佢俾左啲電線同電路板我,同埋叫我拎多個電話充電器,今日拎埋俾佢,我就懐疑佢用嚟推動引爆炸藥嘅裝置。」

D4主問否認講過記事冊紀錄內說話,自己是遭警員威逼才抄寫聲明及簽名。主控質疑記事冊寫了他「無份整炸彈」而非有份整,警方冇屈佢,D4同意。補充在廁所內被警長53953打胸口後,警長說「啲炸藥你整㗎啦」,自己答「唔關我事」,記事冊中此句喺有講。陳官🗣️查紀錄指D4主問時冇講53953咁問,D4同意。控方續指辯方盤問警長時也沒有問此句,D4同意。

D4也同意記事冊警員冇要求寫去深水埗公園是「開會」、也容許用「懷疑」字眼、沒被要求寫開會是為3月8日將軍澳爆炸準備、沒有要求指出電子器材SN 442、433至435由D4擁有及使用以及𐄘認一些TG帳戶名是自己。D4最後不同意記事冊內容是自願所以沒有以上指控,更指警長冇問過3月6日去深水埗公園一事,相信佢睇過CCTV自己寫落去。

📎更改證物口供
控方引述主問時D4聲稱證物SN442 Macbook是屬於公司,是同事Rachel或者大隻仔留低。主控引述辯方律師盤問警員時,提到的手提電腦是在家中搜出的另一部Macbook Pro SN 441。D4同意但稱自己有時亦會撈亂兩部電腦。控方指D4更改口是因為專家證人在SN442 Macbook內找到跟羅湖爆炸案中引爆裝置Lilygo Q29相同的程式,所以改變自己的證供。D4否認並指自己不知道Macbook內有這些程式。庭上展示2部筆記電腦見到SN 441 MacBook Pro顏色同SN 442不同,而且表面有數個貼紙。主控繼續指出上次聆訊主問時D4也是答警員拿箸電腦SN 441 MacBook Pro入廁所強用指紋解鎖,D4回答上次也是自己搞錯咗,應該是SN442 Macbook,因為MacBook Pro是沒有指紋鎖。

📎證物受干擾
主控指出D4住所找到涉案手機時是處於開機狀態及放在桌上,警員不用開機直接詢問D4 TG密碼。D4不同意指是在威逼後,警員問手機開機密碼,相信警員「手多」用同一組密碼嘗試解鎖TG而因為密碼相同成功開啓TG。

D4繼續補充今年1月8日控方案情時在庭上開啟涉案手機SN 433及測試TG密碼時,發現TG對話列表的截圖與他被捕時對話列表排序不同,懷疑被人修改。主控再次指出雙方承認事實,手機SN433的證物鏈不受爭議,同意其準確性及完整性。再者由1月8日到4月1日控方案情完結為止,D4代表沒有提出證物鏈爭議,也沒有要求重召警員或專家證人作供證明有人在1月8日庭上以6位密碼開啓SN433手機後以木馬程式干擾訊息排序。

D4提出其代表盤問控方證人時曾問及木馬程式。控方反指當時D4代表是問TG專家木馬程式可入侵搜證程式Cellebrite、干擾程式截取資料,但涉案手機的資料是拍攝手機取證,而非利用Cellebrite截取,D4的爭議沒有基礎。D4再指木馬程式有無限可能性,過去曾編寫木馬程式,有入侵Cellebrite的經驗,惟控方一再追問下承認自己現在並非以專家身份作證。

📎跟進記事冊紀錄
控方指警員其後就深圳灣及羅湖爆炸案向D4作第二及三次警誡問是否與其有關?D4確認同案件冇關,指要講嘅都講晒,冇嘢補充,吻合記事冊紀錄,D4同意自己被警員打了三次,警員仍容許「否認」。

記事冊末段紀錄D4左腳傷勢:「腳受傷,你就向我講今日較早時自己去廁所,喺廁所自己跣低整傷嘅」,D4同意就傷勢上1個聆訊有傳召醫生證人。今日指3月8日被捕後在13:08時於青山警署首次見律師後立刻要求前往醫院。控方引述女警署警長55651 的供詞指被捕人士完成律師會面後,若有任何要或投訴,值日官將會記錄於「行動記錄」,惟青山警署的行動紀中,並沒有D4提出前往醫院的要求,D4同意並指「因為佢亂咁入。」。紀錄只有提及左腳踝扭傷(AP's left ankle twisted in the morning)同記事冊吻合,D4稱從來冇講過 left ankle,佢(值日官)亂咁作。控方追問「你係話一個同案件無關嘅值日官,做假嘅文件記錄?」D4同意,或者值日官受拘捕他的警員誤導。
D4主問時提及到達青山警署後,曾向值日官説「要 port呢隊人(拘捕警員)」,但隨即被警員拖入搜身室內,冇機會同值日官對話。主控質疑「你話拘捕你嘅人威逼你,武力對待你,值日官都盡做佢嘅本份?」D4同意。
控方繼續展示之後帶到尖沙咀警署的「行動記錄」,可見同樣沒有要求睇醫生。D4稱可能值日官入漏咗,有個軍裝同自己講簽咗啲同意分享醫療記錄文件才可安排救護車,自己無奈下簽署。控方質疑D4並非在律師會面後即刻要求見醫生。D4不同意,並指當時有同律師提出要求睇醫生同換口罩。

控方再指他見完律師後知悉權利也無指示律師作出投訴,包括:青山警署值日官冇接見D4、冇投訴家中有 3 次被暴力對待,更加冇投訴有警長以女朋友威脅講出手機密碼。D4回答因為已經對警方失去信任,覺得自己生命一直都係受到威脅。去到醫院才有幾個律師嚟見自己,即要求取消分享醫療紀錄、向警察投訴科投訴非法使用武力警員。陳官🗣️質疑:「你之前都話唔信任警察,投訴都係同警察投訴,咁點解仲要投訴?」D4回答「你唔投訴,你唔用呢個權利,俾人質問時會啞口無言,唔好話刑事,民事索償都好。」

D4確認律師沒有在警署陪伴直至前往醫院。控方指其認為警署入面生命受到威脅,律師都照離開?D4同意並指無理由佢好似保姆咁。

[13:44]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27/6)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一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0825葵涌 #不服刑罰上訴許可申請
A6: 潘(28)
A8: 羅(44)
A10: 區(39)
🛑三人服刑中 

背景:
2019年8月25日有人發起「荃葵青遊行」獲警方批准,其後出現堵路。事隔兩年,8名被捕後「踢保」的男女在2021年12月17日被起訴暴動罪,轉介至區域法院,不認罪的A6 & A8 被安排在2024年3月審訊;A10更在2024年1月才被起訴;3名被告經協商後,在審訊首日認罪(非法集結、攻擊性武器、無線電),其它控罪存檔法庭。潘於2024年4月2日被判監2年6個月;羅於同日被判監2年4個月;區於同日被判監2年1個月。

控罪詳情:
https://www.tg-me.com/youarenotalonehk_live/25450

各被告最早釋放日期為本年:
A6: 9月29日
A8: 8月8日
A10: 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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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3位被告面對的控罪11(串謀參與非法集結),上訴方指本案量刑較同類非法集結案重,原審法官認為當日的非法集結於1736時轉為暴動,而3位被告1718時已於500-600米外被捕。

上訴庭認為1459時3人的車停泊於葵芳,1553時行車記錄儀有人提及上gear、六角匙、彈珠。當時堵路已經開始,各被告仍然將車駛向集結現場,屬於非法集結至暴動的過渡。本案於區域法院處理,因有其特別的嚴重性,各被告帶上大量裝備,包括精良的彈弓、行山杖、鐳射筆,有人穿上戰術背心,嚴重性接近暴動。原審法官沒有以暴動罪量刑,而非法集結罪最高可判5年。

就A6及A10分別面對的控罪9及1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上訴方指原審法官認為通訊器材是非法集結中不可或缺的,控罪11已包括在內,不需分期執行已能反映嚴重性。

上訴庭指A8只是駕駛車輛,沒有通訊器,如控罪9及12同期執行,如何與A8的量刑基準作出區分。

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許可,理由將稍後以書面公佈。3人需繼續服刑。

💛感謝臨時直播員💛
2025/06/27 00: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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