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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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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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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庭職員通知有陪審員請病假,審訊暫停一天‼️

明早 5月29日 08:45繼續。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3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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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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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0]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
上一日質疑出入503室同記錄不符,D1 稱受控方文件列表誤導,今日控方指同意事實列表文字敍述是寫準確紀錄「每一次」出入,不是「所有」出入,如D1發現有分歧應該要求更改,D1同意冇要求。主控再指所有CCTV光碟有交俾D1法律代表,D1再次指出在囚還押冇可能睇到CCTV光碟,自己也不肯定有冇要求代表律師去睇相關片段。

📎503室廁所控方指稱D1做測試
確認主問指控方呈堂D2手機片段1月25日拍到男子側面在點著煙花不是自己,是華御結,當時屋內仲有自己、一支弓及夠鐘改名,自己當時在床上叉電冇目睹測試,庭上播放四人5樓出電梯CCTV對比,華御結孭紅色背囊,戴粉紅色口罩及戴黑框眼鏡,D1穿黑色風褸,藍色口罩及冇眼鏡。控方再以慢鏡播503室廁所點煙花片段見該男子戴住藍色口罩,冇眼鏡及穿黑色連帽風褸同D1出電梯衣著相似,D1堅持此人不是自己是華御結,控方指豈不是測試前華御結換上D1風褸,更換埋藍色口罩及除下眼鏡,D1同意。

而另一手機片段拍到3月5日至6日於503室廁所試燃點爆炸品,當時D1,華御結,夠鐘改名及一支弓也在屋內。主控指點著後男人聲講「得得得」及發出笑聲是D1,D1肯定不是自己,但唔知係邊個人。

📎控方指稱D2參與
控方展示2020年3月6日「烘焙同好會0.3」發送503廁所點化學品片段,片段中有男聲音問比例,女聲回答是5:2:1:1,男聲反問不是5:3:1:1。控方指聲音是D2而片段可以見到是D2,女聲是流沙天堂因為全部吻合羣組討論試爆比例。之後再指5飛(D1)當時喺群組,發訊人不是阿旦是D1,D1以上全部不同意只認為片中人同D2相似,也不確定控方根據出入紀錄指是D2於3月6日在503室測試化學品。

📎控方指稱D4參與
控方又引述Telegram 內Alpha Force同5飛對話提到試「引線」,D1指係情趣玩具的電引線,非炸彈引線,稱「穩陣D好」係確保產品在投資者面前可以運作。陳官🗣️問點解對話提「入去啲鳩位再試啲引線?」,D1稱情趣玩具要在隱蔽地方試,再補充「引線」可在不同行業中出現,如釣具中也有其「引線」。同意自己沒有文件或圖片去證明當時有發展情趣玩具生意。

控方問D1至D7是否只得D4識得寫程式,羣組中提到「Fuck the popo」「敬陳彥霖...」是D4編寫引爆炸彈指令。D1只肯定知道D4識寫程式,自己無相關指令知識不清楚至於D4代表曾指本案Líligo電路板是整售賣汽水機面板,D1表示冇聽過D4提及使用電路板。最後不同意訊息中引線涉及爆炸。

📎控方指稱D3參與
3月7日TG 「烘焙同好會0.3」內D1約19:00左右發訊問搞乜嘢咁大煙,CCTV拍到D3於19:09在大堂被管理員問發生咩事,他解釋煮嘢食。D1同意當時在返503室途中,準備放低袋硫磺後外去同Vivien 食飯。不同意D3等人當時在503室測試爆炸品引起大煙。

📎控方指稱D5參與
D1確認主問下講2020年3月Rachel請求購買變裝用品比示威朋友,D1自己搵Vivien幫手,3月7日晚相約在荔枝角山東餃子店交收,也確認食店CCTV 20:36截圖女子係Vivien。控方引述TG「烘焙同好會0.3」群組同日18:05時「叉雞飯屌你老母」稱「去旺角買帽,化妝品 就搞掂」。D1同意自己將硫磺放回503室後離開因為約咗叉雞飯。19:39時「叉鷄飯呀屌你老母」稱「我係塘尾道公園 」,吻合監視D5之警員口供,D1回覆「我放低嘢先」,叉雞飯問「我食住飯等你?」。主控指以上證明叉鷄飯呀屌你老母、Vivien及D5是同一人,D1不同意。

📎控方指稱D7參與
主控指1月26日(明愛醫院爆炸案發前一天)5飛同珀斯光輝(D1及D7)訊息中稱「我聽晚都有行動」,D7問煙霧彈?」,D1指回覆「可能炸埋」是吹水。當時理解是燒兵乓波咁「僕一聲」,同意訊息字面上並沒有提到兵乓波。

主控指出D1明知有人在503室做危險嘅,Rachel放危險品等都冇對D7講,而D7也不在「烘焙同學會0.3」卻從訊息中顯示她知道一些細節,因為D1是面對面或者單對單的訊息向D7提及,當時女友D7佢知道爆炸計劃並參與,D1不同意。控方繼續引述二人提到「疍榚」(混合發泡膠汽油達),D7說「好想係佢banner放蛋糕」。D1指當時認為扮勇武抗爭會較易追到女仔,但不同意D7喜歡做這些事,再聲稱追到D7是靠自己的廚藝。同意D7當時沒有問「煙霧彈」「可能炸埋」咩意思。認為D7話banner放蛋糕係吹水。不同意D7冇反對自己繼續扮勇武,她有口頭有講過。

兩人TG通訊之後D1話「煮完,一陣等人上嚟裝」「遙控」,D1主問話係安裝IP Cam監察警方有冇在示威地方非法使用武力,同意D7無問詳情亦無叫自己唔好裝。陳官🗣️問是否無同D7解釋IP cam用途,D1確認無。

控方再指D1早已經對D7講放置煙霧彈的行動,1月26日19:16時D1發訊「醫院小隊出左發」「我在旺角開花等待中」,D1同意D7冇問咩意思及邊間醫院,否認自己一早分享遙控炸彈計劃所以D7不用問詳情並發出訊息「今次記得sim卡」「入夠錢」。稍後D7再發訊「Wow best B-day present ever」「加油」控方指是向D1參與明愛醫院爆炸作出鼓勵,D1也全部否認,同意曾同D7分享爬渠入19年11月理大時電話因sim卡失聯,D7對話提及sim 卡是恥笑緊自己。

📎明愛爆炸案後訊息
控方指D1在1月27日03時左右在TG群組中稱「不如入去點着佢算」、「會唔會因為接收太遠」;之後04時左右再發訊息「back home及sad表情」「舊嘢好似爆唔到」比D7,D7回應「failure teaches success」「at least not being arrested 」。同日D1也說過「我同秘書姐姐在旺角」,控方再問Vivien是否任職秘書,D1最初指是空姐冇做秘書,主控引述主問時是答有兼職秘書,D1同意。控方指此時應知涉案群組不是吹水,從訊息記錄證明D1、一支弓及夠鐘改名(控方指D2、D3)參與了明愛爆炸案。D1只同意憑TG內容估計一支弓及夠鐘改名有參與明愛醫院爆炸案,自己冇份。而問及明愛CCTV截圖中男子是否D2? D1答似但不肯定。

1月28日 D1𘍭發明愛醫院爆炸新聞比D7,D7說「明明唔應該咁大威力」「之後再炸就炸膠鐵?」D1覆「我地吹咗喺關口」。D1同意冇停止討論解釋因為追緊D7,佢對呢D議題接受。D1其後再講「有D隊友又覺得啱啱做咗一單好似好密」,主控質疑「隊友」是一支弓及夠鐘改名,「一單」是明愛醫院爆炸,D1只同意後者。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30/5)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5月30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5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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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4/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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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4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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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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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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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2]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羅湖案件
跟進TG 「5飛」同「珀斯光輝」對話,D1談及「有啲隊友覺得啱啱做咗一單好似好密」、D7:「夠人就放」,D1:「我就想放既」,主控指D7話「夠人就放」是鼓勵D1去放置炸彈,D1不同意,自己追D7時誇大說出有行動,從沒打算有實際行動計劃,認為對方只是敷衍回應,佢冇認知同興趣。陳官🗣️佢其實可以唔回應?D1同意但現今男女關係有時唔想表現得咁冷漠!

主控繼續引述TG對話,指爆炸計劃D1分工比D7揀,最後佢揀文宣但D1幫佢在大群組報做哨。1月28日下午D1去梧桐河釣魚,2人TG訊息D1指「我而家睇緊地圖點樣搞高鐵線」,控方問是以釣魚為名去踩線?D1否認,指是踩線為名約D7去釣魚,從來冇想過去扔汽油彈,之後D1發訊「放蛋糕都要睇咗鐵路環境先」,貼上粉嶺地圖,「屌,軍營加狗屋」「可能改去上水,你去唔去」,D7曾問「你想放嗰度?」,D1不同意D7對計劃提意見,也否認FB貼出當日梧桐河釣魚相片沒有出時間是因為不想被發現去踩線。1月28及29日明愛爆炸後2人對話D1提到唔夠人放(蛋糕),成日來來去去得兩三個,當初協議「每次放完嗰個人下個月先再放」。控方指證明成員間有「協議」去實行放炸彈。D1否認指上述訊息作出嚟純粹同D7吹水,從來冇咁嘅安排。之後主控問D1訊息「金主 楊生」「而家佢哋都幫我籌到1萬蚊買船。」文字上有金主資助買船在羅湖站放炸彈後逃走?D1不同意,解釋是自己想考船牌,買埋船帶團出海釣魚。陳官🗣️問考船牌要幾耐?D1答起碼要六個月及確認冇去考。

根據2月1日出入503室紀錄,D1同意00:43時同D3本來一齊離開503室,D3話約咗人交收防毒面具,自己則去黃竹街士多買酒。但D3漏咗野折返變成前後腳離開,CCTV見2人路線相同,D1稱冇留意D3在自己後面,冇印象相隔幾耐。控方再播放當晚00:58時四川辣妹子CCTV,2人相差23秒經過同一位置,D1在前方,D3孭住背囊朝同一路線行。D1不同意控方案情指兩人無端端分開行因為D1在前面先視察是否安全,D3背囊裝住爆炸物品跟住D1運送往楓樹街廁所待人取走,最後D5拎去羅湖車站,時間及行為吻合同日五飛同珀斯光輝00:17時TG講「Guard the gift box to other place」。D1只同意鏡頭拍攝到自己途中曾不時回望後面。播放2人回程閉路電視,D1繼續行在前同D3相差約1分鐘,路線同返回宏倉方而D3的背囊不見了。D1指冇為意D3背囊唔見咗。陳官🗣️問點解訊息寫「gift box」及「Guard」是否代表不是自己拿?D1答想打啲似是而非嘅嘢比D7睇,同意guard 的意思不是自己拿住。

展示TG 2月2日15:20 想和你通渠發訊息問「bombed?」,叉雞飯啊陳答「睇唔到」,D1不同意控方指自己是「想和你通渠」,當時問羅湖站放置炸彈後情況。控方繼續指出五飛在內的一個無名群組中多次出現內容對話同羅湖爆炸案相關,D1本來指這個「5飛」是阿旦,佢冇匯報自己不知悉訊息內容。但數日前當控方指出5飛帳戶ID是D1後,D1改口承認這個5飛是自己,訊息也是自己打。D1再次指出更改口供原因係受控方文件誤導,今只同意自己在群組內及部份訊息內容同羅湖炸彈案有關。主控反指文件一早交代表律師簽收是D1自己冇睇文件,質疑一再講大話,D1最後指自己冇從代表律師收到文件。

其後2月2日D1發訊「個蛋糕Remote壞咗  想見你」,D7問「點樣壞」。D1回覆「張SIM卡lock死咗」。D1解釋對話是吹水,壞嘅理由係自己作出嚟。2人對話再談及使用「鬼機」,D1解釋鬼機代表後備手機,當時社會運動好多人都有兩三部手機。

📎討論炸中旅巴、將軍澳計劃
控方繼續指出2月5及6日群组訊息夠鐘改名提議分開倉話「甜品一定要好安全」、「要分開,同一個地方唔係咁好」、Rachel:「TATP氣爆咋 唔夠力炸爆架車」等籌備計劃。D1指冇為意群組有咁嘅討論,當時收風只係關注行動日期,搬倉。再者2019年好多群組都有呢類訊息,自己知道TATP是炸藥,冇退出群組也是因為經歷起底不想突然退出同想收風。D1不同意仍留下因自己是參與炸彈計劃的一份子,下一個計劃是3月8日將軍澳放炸彈,只同意「甜品」知道是爆炸品原材料。

夠鐘改名發訊息問「另外你哋覺得駛唔駛為明愛向醫護手足道歉,講返keep住炸醫院其實只係比壓力」,D1回答「其實又唔洗道歉」。D1解釋只是評論,認為道歉沒有意思,而且不應該咁高調。不同意主控話上述發言代表D1對明愛醫院爆炸事件可能造成人命傷亡、財物損失毫無歉意。

控方繼續指出其作供指「大隻仔」男子其實是D4,而「William Wallace」,「想和你通渠」及「5飛」全是D1,訊息皆是D1所打,而不同群組訊息中「蛋糕」是代表炸彈並非汽油彈,D1全部否認。

3月5日嘉頓山一個公園開會後,監視警員指D4揸車載D1、D2、D5及一女士(Rachel)走,D1指當晚出海釣魚飲醉咗冇印象開完會同邊個坐車,只記得上去公園傾過投資,印象講股票、期權。特別記得Rachel閙自己咁醉仲上嚟做咩。重覆主問答上去是因阿旦叫露下面及放低硫磺比Rachel,不是收風。不同意控方指露一露面卻留下個多小時尤其已經飲醉,以及 D1至D7上去是討論將軍澳放炸彈計劃。

📎截圖認人
▪️Vivien
同意主問時初指CCTV截圖幫不到辨認Vivien有冇上嘉頓山開會,其後控方再出示其他截圖才同意她有去。今日出示同一張圖D1又再指不肯定是Vivien,不同意因知道是Vivien即是D5所以再更改口供。庭上控方展示2月2日巴士上、羅湖站及D5住所CCTV; 2月11日宏創方CCTV,3月7日中環服飾店CCTV,當中有拍到女子冇戴口罩樣貌,D1同意截圖上是Vivien但不同意是D5。而3月5日嘉頓山美荷樓CCTV截圖中女子不肯定是否Vivien。陳官🗣️咁你知Vivien住邊區?D1初答不知,法官查閱主間紀錄後說「你主問時答東九龍」,D1同意。

▪️大隻仔
控方展示三十多張宏創方CCTV截圖,D1同意由1月28日至3月6日多張圖中男子皆是大隻仔。主控指以上大隻仔全部是D4,D1不同意。

▪️華御結
昨日播放手機片段1月25日在503室試爆煙花男子,D1當時確認指為穿上自己風褸的「華御結」,不同意控方比對照片後指此人是D1自己。

📎訊息關於將軍澳計劃
2月9日William Wallace 在群組中提出「下次8號將軍澳祭周同學」、「下晝就開始放祭壇」,控方再次指其實William Wallce 就是D1,內容計劃下次炸彈案。2月18日群組訊息見到有計劃眾籌去實行將軍澳炸彈計劃。2月19日William Wallace指「優先處理事項 搬倉 將軍澳追思會」、「例如一幫人 掉火 空投 另一班專心蛋糕」,控方指訊息證明將軍澳炸彈計劃中D1是主謀,D1全部否認,指是由阿旦以William Wallace身份發訊息。他同自己只提過3月8日將軍澳有活動可能涉及煙彈。陳官🗣️觀察到呈堂訊息中冇出現過「煙彈」2字,D1同意,進一步補充阿旦會綜合不同羣組每星期同自己匯報,有些群組不在本案。

D1同意訊息計劃涉爆炸品但從沒指示阿蛋退出群組,因當時很多群組都有類似討論,D1唔覺得佢哋會做,自己也唔打算做加上當時組內都無指出一個確實日子。

[13:45]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2/6)08: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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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2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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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4]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是日仍環繞將軍澳計劃盤問
D1 否認上日提到TG對話證據可見自己參與串謀炸彈計劃提供意見。

同意TG群組「維港煙花夜2020」內有4人包括「5飛」、「謝利 葉」、「來自天堂的魔鬼」及「Cock Popo」。主問答金色iPhone借比中學師弟「阿蛋」,盤問指他輸入聯絡人及同步iCloud所以自己黑色電話出現自己唔知及冇輸入的聯絡人。主控今日指對比不同群組人名使用者ID確定「Cock Popo」就是「流沙天堂」;「來自天堂的魔鬼」是「仁至義盡」;「謝利 葉」是「Cookie Tart Monstor」。如上述阿蛋同步聯絡人理由成立,理應D1黑色電話聯絡人會見到人名是「流沙天堂」、「仁至義盡」。如今卻見到「Cock Popo」足以證明聯絡人是由D1輸入,D1否認講大話解釋習慣冇留意成員ID,當時冇為意是一班定兩班人。亦想到可能是警方用法證軟件讀取資料時3人都剛改咗名。同意早前冇跟跟專家證人指出過此情況但否認一直講大話。

D1再補充上述羣組內容是警方從D2手機截取可能聯絡人也有由D2設定名稱。主控進一步指無名群組內容是從D1及D2手機截取,內容相同;其實D1一直虛構話電話借俾阿蛋,D1否認。

TG無名群組討論,夠鐘改名tag 咗7個用戶指為「新蛋糕核心羣」。各人討論搵地方測試化學品,有25 kg貨,加dot.4 油就搞掂。William Wallace (WW) 2月25日講貨倉2間加埋6200咁上下,可以一間做倉一間做lab。D1不同意控方指自己俾指示炸藥材料之安排,不同意「蛋糕」是炸彈不是汽油彈,D1 指這個WW是阿蛋。主控再指WW話「10樓可以擺部份合法嘢,例如汽油充氣機」,D1同意汽油充氣機是指503室紅色那部機器,補充阿蛋也知道因自己有同佢講。

同一群組WW 於2月2 6日附上一塊電路板連電池圖片,電池上貼有標籤「maxims_palace_0005_bot」並問
「係咪已經無用 係我揼咗佢」,主問時D1指是自己吩咐阿蛋扮自己組內問人,控方問D1也識得Rachel,為何唔自己問,D1解釋2月底覺得有危險唔想直接同佢哋聯絡,而見到電路板在吧枱而不是Rachel平時放物件位置所以不肯定是她。陳官🗣️其他人認為WW是你不是阿蛋?D1同意但咁做純粹自己覺得咁樣減少咗聯絡。不同意主控指出WW就是自己。

控方指D1租宏創方503室但容許及知悉他人在測試及製造爆炸品遙控。D1確認去到2020年3初才知道有人在503室測試產生火及煙但不認知是爆炸品。陳官🗣️關注測試有火有煙,除了試爆炸品還可以是甚麼?D1答好似是煙花測試。

2月初「無名群組」中WW發出的訊息對比與「維港煙花夜2020」中5飛都同樣提到2月28日晚上到將軍澳考察及3月8日將軍澳放蛋糕計劃。D1指放蛋糕理解係電油加發泡膠的汽油彈,認為佢哋吹水半信半疑,WW是阿蛋不是自己但自己有通知佢資訊。陳官🗣️如無意參與炸彈計劃,5飛即D1為何2月28日仍前往將軍澳考察,D1答想3月8日過去將軍澳投擲汽油彈示威現場,做護衛及反捉鬼,不過後來取消咗呢個念頭。2月29日D1在無名羣組發出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地圖,帶領討論計劃,指尚德是計劃之一。一發定勝負、但會好重料;在另一群組以5飛指示西環開會。控方指對話證明D1角色是在不同群組統籌將軍澳祭壇炸彈計劃,他完全不關心現場有其他人可能受到傷亡,D1不同意,指汽油彈唔會扔向警察身上。陳官🗣️質疑群組內無人提過不會傷害警察,反而見Cock Popo在群組講「我嘅快閃其實直接講就係燒狗」,D1 同意冇人講過唔會傷害警察,後者訊息只是Cock Popo個人想法。

之後3月1日群組對話控方指對話見到D1同夠鐘改名有協議在3月8日有20 kg將軍澳炸彈計劃,內容有relay, 黑火藥,化學品反應,也發送24格墓碑設計圖,relay要分24個,3D print炸彈部件等。D1不同意指組內William Wallace 是阿蛋,佢冇匯報呢啲內容,自己收到控方文件才第一次見到。

3月2日展示一個TG 群組訊息,Bee:「今次成功嘅話 班狗以後一定會杯弓蛇影」,夠鐘改名:「臨開波話 cancel,結果有新聞,傻仔先會信係 cancel」、「我淨係驚佢清場清得唔乾淨,炸到自己人」。主控指D1有能力取消計劃,各人只關心炸到自己人,更打算放流料誤導放下警覺造成更大傷害,D1不同意。控方再引述謝利 葉於同一天在另一 個群組內討論尚德邨放炸彈,當時講「下面班友既然咁鍾意 cap 光環,我 prefer set 個邊」。D1解釋「cap光環」指在場扮調停,假扮同警方衝突做吓show,汽油彈扔向佢地嗰個位置令到有畫面做show。

主控引述一個9人無名群組,見到「大西北騎牛仔」,D1指收到控方文件才知道是D6,被捕前只在3月7日親眼見到,是第一次見佢上503室,D3介紹是女朋友,冇講名。D1補充深水埗嘉頓山開會太黑及冇為意D6也在,看過CCTV才知佢其他日子如1月28日都上過503室。控方指宏創方的CCTV顯示D3在1月28日已經持有503室鎖匙可自由出入。D1表示自己冇直接將鎖匙交D3,可能有其他人比佢。控方指D1是否容許人自由出入冇管束,D1答不是容許只係冇管束,陳官🗣️早前證供是503室根本沒有上鎖,很多示威者可以自由出入,D1同意。陳官🗣️再質疑若示威者可以自由出入503室,那是否也容許D3可以自由進出503室,然後追問示威者可以,抑或D3則不可以?D1說1月尾有同其他會上503室大角咀示威者說會約女仔上去,其他人上去前要通知聲,但確認冇直接同D3講,不知道他是有冇收到這個信息。最後不同意主控指1月28日冇趕走兩人因為知道佢哋參與整炸彈,D1解釋當時夠鐘改名話等緊Rachel上去有錢銀交收。今日同意D3也識得Rachel,但否認D3因為參與整爆炸品而識佢。

關於D5,控方指CCTV拍到在中環石板街店睇變裝衣服、另在山東餃子店同D1交收假鬍鬚同化妝品女仔是D5,D1只同意片中人是Vivien。而提到跟蹤D5警員作供指見到上嘉頓山開會時D5手持紙袋內有紙鶴,庭上冇人提出沒有,D1同意。控方指早前展示TG中的「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及D1對話講過買變裝用假鬍鬚假髮、摺紙鶴等吻合D5行動,指D5即是「叉雞飯呀 屌你老母」,D1不同意。

至於D2在將軍澳計劃中,主控引述3月7日晚上汽車錄影片段,指當晚D2乘坐一名男子駕駛汽車去將軍澳踩線,對話談及將軍澳祭壇,有金主出資有份參與者分錢,車尾擺放40 kg,而TG群組討論講過7號拎,8號放入將軍澳。D1不同意可以見到將軍澳計劃有分工包括踩線同運送。

3月4日群組對話,主控指「夠鐘改名」即D3發出一張詳細計劃草圖,D1指組內William Wallace是阿蛋,佢冇通知草圖,當時不知道及冇見過。

控方繼續指出TG訊息D1已經安排了D7負責做文宣及做哨的角色,D1表示不在群組內不同意,自己從冇安排D7任何角色。對於自己在TG群組內發出警員資料指是回應之前討論貼起底治療引警員3月8日去祭壇撕毀時引爆,D1否認指是阿蛋話想搵返一些警員資料,自己喺「老竇搵仔」頻道找到轉發俾阿蛋,不知都是住或守該區的警員。

主控引述「William Wallace」3月4日發訊息指示3月8日入去尚德要「放兩支魚竿喺車,話自己釣魚返嚟」。D1否認下達指示要求其他人扮釣魚回來將軍澳,這個「William Wallace」也是阿蛋。群組3月6日上傳幾條503室廁所測試炸藥影片,廁所板上之鐵罐有火燃燒物品並冒出火光及大量白煙,部分影片亦拍到閃光。D1記得自己飲酒到凌晨三點才回家,當時看到D2及「大隻仔」(控方指出是D4)在屋內,但自己飲醉沒有留意他們在做甚麼。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明天(3/6) 08:45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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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03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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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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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2個月;D7何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146/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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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03日 星期二】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6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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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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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5]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控方指TG訊息證明各人有協議及達成將軍澳炸彈計劃

📎TG羣組人物
D4家中桌上手提電話內警方拍攝「烘焙同好會0.3」見到有10個成員,羣組由「叉鷄飯」於3月6日凌晨開設,「William Wallace」(WW)是第二位被加入,D1指這個WW是阿蛋。同意烘培羣組成員「大西北騎牛仔」及「流沙天堂」分別是D6同「Cock Popo」,但否認叉鷄飯是D5。「大鵬金翅鳥(華御結)神獸」可能是上去503室果個「華御結」但不肯定。主控指出D1主問作供時曾經同意「大鵬金翅鳥(華御結)神獸」是「華御結」,D1同意,解釋前後不一因TG不同組有太多呢啲名,現在來看同意是同一人。

同意D4手機中儲存多條片段是在503室燃燒化學品測試,但不肯定其中2片段中測試男子是否D2,同意樣貌似。也同意當中一條片同一支弓在「烘焙同好會0.3」發訊寫加左S差啲退休的一條片一樣。主控指D1作供話D4在1月後冇上過503室,如今手機卻有羣組之後發出片段唯一解釋是D4是「烘焙同好會0.3」成員之一。成員 Bee/Stinger Boi 的user name均是@surreal.ggx, 吻合拍攝到D4手機內有此2個帳戶,總結本案中TG用戶「Bee、stinger boi、Pussy、Alpha Force、Hkland guy」全部是D4,D1不同意。

WW 3月6日在TG 群組問「雞仔仲喺我屋企?」控方關注如D1所言WW是「阿蛋」,為何他當時會知道雞仔(即山鷄-控方指是D2)在503室?D1
解釋當時同阿蛋在界限街酒吧飲酒,
阿蛋看過訊息及廁所測試片段,有比D1自已睇,知道山鷄在503做測試。D1打算當時不會返去,亦指示阿蛋打聽佢哋何時離開。D1回答陳官🗣️片段內容大概是早前提及好似玩煙花的片段。D1向主控指出阿蛋是比羣組訊息那條片段後,控方翻查主問時是答「肯定」另一條片,D1確認但補充因飲醉酒,已不太確定是哪一條片段,2條都有可能是。控方追問D1豈不是在酒吧睇過「烘焙同好會0.3」內容,知道爆炸計劃?D1不同意。

主控引述TG 對話一枝弓(指D2)在同日凌晨近2時曾發訊息「冇磅」,Bee(指D4)回覆「coming」。配合宏創方CCTV片段,指出當時D2在503 室內進行測試爆炸品,D4曾在02:01拎個磅上去503室磅爆炸品嘅份量,協助D2製造爆炸品,D1不同意。

📎羣組語音訊息辨認
控方播放手機羣組內一些語音訊息並指出憑聲音辨認「5飛」是D1、「Bee」是D4、「一支弓」是D2、「夠鐘改名」是D3、「叉雞飯啊 屌你老母」是D5,D1只確認「5飛」聲音是自己,其他人聲全部不肯定。

D1聲稱問「阿鬼」借用三星手機內有2019年12月31日及2月2日2個錄音訊息,庭上播放後D1指不是自己,此部機當時自己冇用,否認這手機其實是D1。

繼續展示3月6日宏創方CCTV片段,見到一支弓約03: 29離開 503 室。控方又引述「烘焙同好會 0.3」羣組在D2凌晨約 3 時許離開503後的對話,流沙天堂:「你唔係仲有黑火引咩?」、一枝弓:「你邊到搵到黑火藥?」、流沙天堂:「放雪櫃個個角位」。

主控指根據上述訊息組內成員D1至D 6以及不在組內的D7,各人均知道 503 室是儲存、製造、測試爆炸品嘅地方,D1不同意。控方再指D2租用的 1008 室亦是用作儲存爆炸品,D1指當時不知道。

📎分工準備計劃
繼續TG在3月6日凌晨對話,一支弓:「訂膠塑板、拎電批、預備AA膠水、牛皮膠紙、預備鬼車」;Bee:「石碑牆紙、0.5 mm發泡膠、20000 mAH尿袋、整假牌、寫好電腦」。控方重溫早前呈上店舖CCTV見到同日D2去買鋁塑板,在乘坐踩線汽車內找到電批;503室及D4私家車分別找到不同組合的車牌,專家證人作供指一些電子設備及電路板找到編寫遙控引爆程式。D1表示不清楚503室為何有車牌。同日WW組內發出一袋硫磺相片,並謂「旺角大角咀俾我清咗倉」、「只有2kg」、「搵其他人買剩低900g?」。控方指D1因此在3月6日17:16跟D7去鴨脷洲藥房買硫磺,交D7拿就算遇上截查也不怕,D1不同意自己指示D7買,CCTV可見到自己走入去藥房買,因為有釣魚物件放不到入袋才交D7拿,也不同意2人共同管有。控方再指D1作供話藥房買硫磺是阿蛋話要幫Rachel買,同上述TG羣組訊息不符,而Rachel當時也在群組(武肺疑似患者)。D1指自己不在羣組不清楚,WW是阿蛋。

夠鐘改名在TG群組中指出之後要搬倉,流沙天堂回應1008室要搵好嘅位。D1指現在知道1008室是儲存爆炸品的倉,但當時是不知道。主控反駁指出何當其時是知道的,亦證明知道503室與1008室有儲存爆炸品。D1亦承認之後知道有危險品沒有再上1008室。

3月6日17:51 WW發出紅色袋內有硫磺相片,控方質疑D1當時己取回借阿蛋銀色手機可用WW帳戶出卻先發相比阿蛋,再由他在群組上傳咁轉折,D1解釋當時忙於上船帶團釣魚同懶自己唔發送。

3月6日晚上六時至九時許,叉鷄飯指「交收緊紙鶴、買埋變裝」、夠鐘改名:「紙鶴俾老隻 資料俾我 護衞完成我貼」、Bee:「萬5蚊Alphard 老細車」及發出電路板相片,主控認為上述顯示各人分工準備將軍澳計劃,有人編寫程式用電路版製造遙控裝置,D1不同意。

之後各人相約晚上上嘉頓山公園開會。陳官🗣️質疑群組討論嘉頓山的事情,D1唯獨不記得在嘉頓山有沒有提及將軍澳計劃,D1重覆飲醉只記得曾討論投資,對將軍澳的事則沒有印象。另外,主問指阿蛋代自己發訊息「漏咗兩包S(硫磺)係女友度」出去,為何不直接對Rachel(武肺疑似患者)說?D1指因為當時是阿蛋要求幫Rachel買硫磺,所以便跟阿蛋交代此事。陳官🗣️嘉頓山開會Rachel有冇問硫磺?D1答印象中有,當時因他飲醉酒漏咗2包硫磺在D7度,被「Rachel」責罵。D1不同意嘉頓山開會是討論將軍澳爆炸計劃,控方再次指D1一直在講大話,第一嘉頓山開會作選擇性記憶,第二是迴避阿蛋點樣知道漏咗2包硫磺在女友度,D1補充有通知阿蛋,但係忘記咗是TG或是其他方式講。

3月7日TG群組通訊,控方指各人繼續討論將軍澳計劃。另一方面跟蹤警員曾指出3月7日D2到旺角、大角咀一帶買牆紙等用品晚上去將軍澳踩線、D3在大角咀購買行里喼拎上503室運爆炸品、D5到中環旺角購假髪、假鬍鬚及化粧品同D1在山東餃子店交收。

D1在3月7日擔心503室是否有損毀包括有煙霧噴水器會出現問題,不打算回去。作供提過的「煙」估計有煙霧彈或是試煙霧彈的材料。控方再指D1從來沒有打算將懷疑503室有爆炸品一事,向宏創方的任何人提出,因為他只關注自身安全3月7日已經執拾離開503室,毫不在乎爆炸品會否對他人包括大廈用戶造成傷亡。D1否認但同意他並無通知其他人。

按照TG「烘焙同好會0.3」夠鐘改名發出手繪爆炸案的計劃圖,控方認為群組成員分工已購入變裝用品、運送炸彈的行李箱,又準備了假車牌、電路板,編寫引爆程式,爆炸地點確定在尚德停車場,計劃已經準備好可以實行,若非警方3月7日晚上拘捕D1-D7,將軍澳爆炸案就會發生,D1不同意。主控續指7人沒有理會、關注爆炸對公眾所造成的人命損傷,更選址在公共場所如醫院及人多地點進行,更甚者在羅湖案炸彈原打算放在港鐵車廂(後來清潔工拎走交站內職員放置月台,因此最後在月台站長室外爆炸),一旦引爆會造成更嚴重傷亡。

📎D8 控罪
D1 同意D8上過503室並逗留5小時左右,也上過1008室點算豬嘴。控方引述3月4日涉案群組流沙天堂發訊:「E粉 20ml 5ml 新液 reaction time 17 min smoke 40s」跟D8 電子裝置內一個羣組 中Hud Hud 同日發出訊息內容一模一樣,因為當時D1同D8 兩人分享群組學到整炸彈知識,D8是上去503室向D1取經如何整爆炸品,D1否認。主控繼續指出D8家中找到3D printer可以印零件,D1即指D8個printer 細印不到將軍澳計劃果24格,主控隨即問D1是否想指證D8都有份參與串謀控罪1?D1否認。最後控方指D8是TG用戶「Bla Kdat」及「禾李飛」。

[13:49] 完庭,明天及後天休庭。
案件押後至星期五(6/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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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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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葉,陳(20-22) #提堂 (#1112荃灣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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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淑嫻裁判官
#1112荃灣 #提堂

D1 :葉(20)
D2 :陳(22)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1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控罪3:在⾝處非法集結時使⽤蒙⾯物品
D2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荃灣沙咀道近大河道及禾笛街,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面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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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開庭

由於終審法院尚未就D1的案件發出指示,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5年8月4日再訊,期間批准兩位被告保釋。

09:41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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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上庭總結 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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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6樓10庭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15:00
👤梁(24)🛑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001灣仔 暴動;經審訊後罪成,於2024年3月20日被判監4年。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3月2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15
👥楊,吳(23-24)🛑二人服刑中 #宣布判決理由 (#1112中環 暴動 蒙面;經審訊後罪成,於2023年10月5日分別被判監4年和3年3個月。定罪上訴許可申請於2025年4月1日被拒。)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上訴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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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吳偉峰(27) 公職中行為失當 企圖欺詐 #6萬換和解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7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2個月;D7 已還押逾38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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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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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59]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繼續盤問中
同意自己2020年3月7日返上503室放下2包硫磺,當時懐疑單位有同爆炸品相關嘅嘢。而D3案情曾指控警方插贓嫁禍,如今至少同意有些硫磺不是。白2019年8月、9月起D1不信任警察所以想用電路板整IP cam拍攝示威現場紀錄作證據,如自己被捕覺得有好大機會也會被警察打嚇𐱁。

確認3月7日晚上被截停搜查時作供話背包有變裝用品包括假髮,假鬍鬚及化妝用品,確認法官變裝用品係Rachel委託替一位叫「April」男性朋友買,主控指出警方證供截停時只搜到假髮和假鬍鬚,當刻D1攜帶外出是何用作掩飾身份放置爆炸品,吻合TG羣組對話,D1不同意。

📎不需要律師
青衣站截停時同意2位監視警員只控制他4肢,沒有使用非法武力或威逼利誘,自己曾問是否因逃票捉?對方答咁小事就唔會咁樣拘捕,但冇講為何事而拉,自己亦冇追問。D1同意社運時曾協助示威者搵律師,確認被捕時知道自己有權搵律師。控方問為何此時警員冇打嚇氹都不找家人或律師協助?D1指當時沒有想過,理由是不想驚動家人,而當年若有人被捕,在場人士會影相及拍片上載網上不同群組/平台,朋友家人得悉會通知律師前來警署協助。當時很多律師亦會主動到警署尋找被捕者,自己地鐵站被拉很多人見到拍攝,消息很容易會傳出去。

同意坐警車去青衣警署時車上有警員提及「玩炸彈呀嘛,返去有排玩」,知道涉及炸彈案件被捕。確認去到警署見值日官時冇投訴及要求搵律師,曾想過主動要求找律師但此舉令警方感到製造麻煩。確認3月8日 02:46時見過律師但不是自己搵的。

📎招認,毆打
控方指3月7日 23:55時 13024宣佈拘捕及警誡後D1有口頭招認「阿sir,呢3單唔關我事,啲炸彈係家俊整,我剩係借個地方比佢哋...」。盤問警員時代表律師指係講過「呢三單嘢真係唔關我事,淨係借咗大角咀單位俾佢哋用...」,到D1作供又活冇講過存在分歧?D1改口說可能講過「唔關我事,剩係借個單位比佢哋」,否認作供不同因為講大話。

同意13024補錄記事冊後有比自己睇,但只比第13頁看,之後自己便揭去第9及10頁,D1冇再睇其他便簽名,主控質疑控罪咁嚴重唔睇晒記事冊內容就簽名?警察可能屈你?D1解釋建基於見寫到關於3宗爆炸案唔關自己事,所以便簽名同意,自己沒想到前面會否有改動,重申警員施以武力只是想他提供手機密碼。

D1同意指錄影會面前在警署房間拒絕提供手機密碼被警員蒙上頭套,確認戴之前見到左右2人,感到有人按着自己膊頭,左右兩邊分別有人用拳頭打胸口數次,及後用拳再打頭部和左邊臉珠一至兩下約10秒後D1講了組數字。之後警員14347入房講提供手機密碼不正確,林偉亮警署警長叫再打,D1隨即被戴上頭套,胸口兩邊再次被毆打,之前左右2人位置不變但大力咗打。隨後又有人把他的頭部按壓到枱上令左額撞到枱面,有數秒覺得暈,有人扯開頭套。最後遭警長4081劉永旭踩其下體,劉說再不講密碼會繼續踩其下體。

📎作供同醫生報告不符
同意後來被送去瑪嘉烈醫院急症室。主控引述急症室醫生報告指D1回答受傷情況「凌晨一點至清晨被四至六名警員襲擊,表示胸口被踢,面部被拳擊,亦被人打他的額頭壓至抬角」,控方指報告內容同作供出現分歧:
1)D1作供話被2警員左右拳打,不是報告指4至6個
2)D1作供話拳頭打胸口,不是報告指腳踢
3)盤問警員時大律師指「扯」D1頭落枱面,不是作供講「壓」
4)報告沒有提到被踩下體
D1解釋有不符因去到急症室當時神志不清、身體狀況差,大約概括咁講比醫生聽,確認施襲者是兩個警員,但房內是有四至六名警員。同醫生講踢胸口可能描述得唔清晰,是大約咁講想盡快休息。至於「扯」同「壓」是中文用字演繹問題覺得是沒有分歧。同意冇對醫生講被踩下體因只痛咗一陣,反而頭好痛想嘔所以集中講咗其他傷勢。陳官🗣️送院時是否清醒?D1同意是清醒,但不是百份百,當刻好攰。

控方繼續引述醫生檢查:X光報告胸部和肋骨正常、腦部掃描沒有急性出血或骨折;腦神經科陳醫生報告指送院時清醒指數為滿分;眼科醫生報告指D1聲稱頭部受襲擊撞枱面致受傷。陳官🗣️關住D1只向眼科醫生投訴頭撞擊到枱面受傷,從冇說出臉部被拳打影響眼睛?D1覺得撞倒枱面是嚴重過拳打,認為講最嚴重嘅比醫生聽已經足夠,所以冇說比拳打;另一位腦神經科楊醫生報告則形容3月8日送院時D1清醒、四肢肌力充足。D1不同意自己作供同以上醫生報告敍述出現不符是因為D1在講大話。

📎錄影會面
控方指多次會面中D1沒有顯示出神志不清的狀態,同作供時所講有很大出入,尤其第一次錄影距離聲稱受襲擊好近,反而表現好精神甚或同警員講情慾議題,質疑在庭上說謊。D1指多個錄影會面時,自己精神不斷變化,第一至四次時強忍住不適,但仍慢慢惡化至第五次。主控進一步指錄影會面時D1多番主動要求重看截圖完全不似神志不清?D1再解釋自己時常飲醉酒忘記很多事情,當時覺得再睇圖片及CCTV片段去幫助記憶好重要。

同意13024沒有要求就三宗炸彈案去承認自己有任何角色。D1部份同意錄影會面說話不是因被警員打才講,是想改對D4指控,也怕不合作會比警察打。

D1同意控方再指警員讓其看照片,要求辨認出山雞、夠鐘改名,但警員亦暗示山鷄及夠鐘改名指證自己,當時沒說出他們的真實名字。也同意當時警方也沒要求承認自己整炸彈或503或1008室有任何爆炸品。

同意D6電話在3月8日01:51時已被警員拍攝內容,早於第一次錄影會面,不肯定警員有將D6電話內容的「烘焙同好會0.3」成員名告知。D1同意警員容許自己作答用「推測」、看了一些截圖認出Vivian後冇警員強迫指出即是D5、冇強迫自己是92簽原駐人、容許主動要求再看截圖。同意陳官🗣️指出錄影會面內容冇被引用指控其他被告;第一次錄影會面冇招認參與;記事冊內容D1當時以為控方可以用作指證D4。

D1進一步同意控方指出警方容許見到來警署律師尋求意見、澄清口頭招認D4部份、講出「夠鐘改名」不涉深圳灣爆炸、容許答「我無嘢講」、確認會面中對答如流及有行使緘默權。

D1否認白願向14343提供手機密碼、口頭招認、簽署記事冊及進行錄影會面。至於沒有對值日官投訴因當時認為佢同調查警員同聲同氣不會處理。而02:46見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卻選擇不去醫院因當時警長4081劉永旭開出合作可比保釋條件。陳官🗣️你之前不信任警方但相信佢開出交易?D1指自己諗開左錄影機冇得抵賴,補充會面中有婉轉問過「阿sir保釋點」。控方繼續指第5次錄影會面後警方冇比保釋,當時D1再見律師仍冇投訴,D1同意。而之後D1被帶去搜屋後返回青衣警署也沒有得到保釋,D1確認。

[13:41]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9/6) 08:45繼續。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6月0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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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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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陳仲衡法官
🕣08:45
👥何,李,吳,張,楊,張,何,周(23-36)🛑D1何,李,吳,D4張已還押逾63個月;D7何已還押逾39個月 #續審 [148/75] (#20200307爆炸 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妨礙司法公正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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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3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30
👥*,陳(15-25) #裁決 (#1006灣仔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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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12:00
👤張(31)🛑已還押逾36個月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企圖製造爆炸品 2項管有爆炸品 串謀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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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繆益倫(34) 酒精超標駕駛 #休班醉駕
12:0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鄺球(65) 謀殺 #蔡天鳳謀殺案
【06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暫時沒有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06月09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已有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裁決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二庭 #英語聆訊
#蘇惠德總裁判官
#提訊日
#港區國安法 #20220523爆炸品

👤張(31)
🛑已還押逾36個月

控罪1:串謀恐怖活動
被告被控於於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為脅逼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政府,或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即:

1. 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2. 爆炸或縱火;
3. 破壞交通工具或交通設施;及/或
4. 以其他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控罪2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等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3: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

控罪4: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某室,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氯酸鉀、硝酸鉀、氯化鉀、丙酮、過氧化氫、六亞甲基四胺、尿素、檸檬酸、木炭、氫氧化鈉、甘油、鋁、糖、氫氧化鉀、碳酸鉀、硝酸鈉、碳酸鈉、次氯酸鈣、紅磷、硝酸、硫酸鉀及硫酸。

控罪5: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太子東 706 號太子工業大廈 16 樓「盛實迷你倉」,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氯、硫酸鉀、硝酸鹽和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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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代表: #王興偉大律師

[12:18] 開庭

將交付程序至高等法院,但未有安排下次聆訊日期。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12:21] 完畢
#高等法院第七庭
#陳仲衡法官
#20200307爆炸 #審訊 [148 / 75+25]

D1何(36), D2李(25), D3吳(27), D4張(29)
D5楊(28), D6張(24), D7何(23), D8周(25)
🛑D1~D4 已還押逾63個月;D7 已還押逾39個月

控罪1:D1~D7 串謀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控罪2:D1~D7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控罪1 的交替控罪)
控罪3:D2 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控罪4:D8 企圖製造炸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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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代表:外聘檢控官 #林芷瑩資深大律師#鄺潤雙大律師#雷明雋 高級檢控官 、#江華 檢控官

🔸辯方代表:
D1 #姚本成大律師,D2 #朱寶田大律師
D3 #梁耀煒大律師,D4 #張志輝大律師
D5 #陳偉彥大律師,D6 #林國輝大律師
D7 #郭憬憲大律師,D8 #麥健明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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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03] 開庭

▪️D1 案情,D1 作供
🔹控方盤問
📎錄影會面交易
同意2020年3月8日15:20警員發出第二次羈留人士通知書,當時知道自己權利,對於首次見完大律師後召喚救護車,後卻不去醫院而在進行第二次錄影會面,D1主問強調警員提出交易條件,不去醫院繼續錄影就可以比保釋。警員13024梁家俊指出之前D4部份講得唔好要再做錄影,同意冇話應該點講,容許其自由發揮。

由於第一次會面前警員出示截圖比D1睇,也講咗山鷄同夠鐘改名供咗5飛(即D1)是主謀,自己覺得佢哋揀咗呢啲相有一定原因,於是將估計嘅嘢講出嚟指控返山鷄,當時自己感覺到警方有強烈暗示要指控參與者才有得擔保,再者唔講也可能會再被打。同意陳官🗣️觀察D1主問時多番強調最大懷疑女示威者Rachel同佢身邊嘅人,但錄影會面五次卻從未有向警方提及Rachel及角色。同時亦確認當時明愛醫院爆炸後對Rachel的懷疑比山鷄同夠鐘改名大好多。

主控問完成第二次錄影之後有第三次見律師,為何D1冇再要求睇醫生?D1答以為叫完一次救護車唔可以再叫第二次。控方反問咁做完五次錄影會面又再召喚救護車?D1同意有,解釋當時見咗另一位大律師確認咗可以再叫救護車。

第二次錄影會面當中澄清咗D4唔關事、山雞有份整爆炸品應該已經滿足警員要求,D1同意警員再次警誡後可以唔再作答,但卻選擇再講出更詳細情況。完成第二次錄影會面後13024梁家俊去熄機時,D1突然問「阿Sir,點啊」暗示保釋,主問時指梁拍枱話跣佢,另一位警員再講「你攬家俊冇用,佢隊咗你,你唔信我播俾你睇」,之後警員打開WhatsApp「獵鷹行動」群組,一邊話「其他人隊咗你係主謀,唔好話家俊你自己都保唔到」。D1同意以上內容自己辯護律師盤問時冇向警員13024及14343指出。陳官🗣️關注D4從來冇做錄影會面指證你,警方點會有片段俾你睇?D1 說警方可以「拋我」。主控追問D1意思即係警員手上有TG訊息指證D1係主謀反而冇用,卻講出手上冇的片段嚟拋你?D1同意。D1重申當刻認為警方針對D4,就算容許一些自由作答也並非沒有「打嚇氹」迫供,林偉亮警署警長對自己有「紅線」,第一要肯錄影,第二要講啲涉案人物出嚟。

同意第三次錄影會面前警方冇給予指示要點講,因13024梁家俊完咗第二次錄影會面後拍枱話D1跣佢,問「係咪想再俾人踩春装?」D1指此次唔敢再提「可擔保交易」。開機前心態認為要講出「夠鐘改名」同「山雞」涉案,以及家俊唔關事。同意會面中警方冇要求指出「山鷄」即是「一支弓」、「一支半弓」或D2;同樣也冇要求指出「夠鐘改名」是D3; 也冇要求講針對自己的招認。

第四次錄影會面主問話警方係針對深圳灣爆炸,D1明知是「老豆搵仔」班人做不關自己事,肯做錄影因為覺得被人指控完做主謀又再被指涉另一宗爆炸案,自己覺得需要再去做錄影澄清唔關事,D1確認自己此說法、也同意這次會面是自願,冇人威迫。法官🗣️關注D1是否知Rachel是爆炸品主謀,D1初答不同意,會面只答山雞同夠鐘改名有份,因為警員只係俾山鷄同夠鐘改名兩個人的截圖,當時冇諗起Rachel。最後同意法官指Rachel是眾人首領。D1再補充當時不知道Rachel是否也被捕,不想節外生枝,其實不記得當時有否想起Rachel,也為了保障自己只集中於警方提到的人物。

第五次錄影會面在3月8日19:34至20:47進行,D1不知警方所指D4是「老豆搵仔」管理員、不認識一個叫「椰絲」女仔,同意這次自己可以講「叉鷄飯」唔關爆炸案事,警方問「夠鐘改名」是否D3,同意就算自己答應該係但唔肯定,警方冇確實要求指出是D3。

📎作供及醫療報告不符
主控呈上一名上次聆訊有作供的眼科醫生張佩珊的報告,內容指在2020年3月10日眼科檢查時正常,9月23日作視野檢查發現視野收窄但找不到原因,當時覆診時D1沒有表示任何眼睛問題。其後2022年10月17日,D1主動求診稱一星期前院舍內被打,左眼感到痛。

控方質疑主問指控因為警員3月8日襲擊後造成眼部受傷是講大話。實情是在2022年10月於還押時遇襲受傷,主問時刻意不去提及,是想誣捏警員,D1否認、認為遭其他還押人士襲擊同本案件無關不用披露。

此外,瑪嘉烈醫院的轉院文字記錄顯示D1向醫生稱凌晨遭4至6名警察襲擊,包括踢胸口、頭部被撞向桌子4次、被推跌至雙膝跪地2次。D1澄清只向醫生說過頭撞向桌子1次,不知為何寫咗4次,也從來冇講及推跌至雙膝跪地。主控指不符因D1當時向醫生誇大,D1否認續說不知為何口供同紀錄不符,也未必係醫生錯嘅,但自己唔知點解。再補充自己膝蓋曾因車禍有磨傷痕跡,可能醫生見到問而當時精神迷糊沒有清晰回答發生誤會紀錄錯。

🔸D1代表覆問
確認3月8日首先見過同一位黃大律師3次,做完第五次錄影會面再見另一位大律師。

第一位黃大律師不是自己請,D1根據認知當年社運時好多律師在「被捕人士關注組」見到有示威者被拉會義務主動去警署協助,D1不知自己被捕資料有冇被放上去,只估計黃大律師係咁而前來協助。而另一位大律師確認是姊姊透過聘請的事務律師委託而來。而自己見2位大律師都有告知警署受襲擊情況,第二位大律師建議即刻去醫院,於是召喚救護車及送院。

同意去到瑪嘉烈急症室見陳醫生時有講出頭痛、頭暈、作嘔等症狀。之後有見眼科及腦神經科醫生作檢查,總共留院5天。

[13:47] 完庭,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10/6) 08:45繼續。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高偉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6灣仔 #裁決

D1:*(15) / D5: 陳(25)

控罪1:暴動
五名被告同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杜老誌道近軒尼詩道、史釗域道與堅拿道西之間的一段軒尼詩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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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五位被告在原審時被裁定控罪(1)不成立,但後來高等法院上訴庭裁定原審法官犯錯,將案件發還其其重新考慮裁決。2025年2月17日法官批准D1及D5兩名被告重啟辯方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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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 #林國輝大律師
D5代表:#馮振華大律師
控方代表:#羅天瑋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14:31]開庭

📌裁決
法官宣佈兩人罪名成立❗️
派發判詞給予代表律師,庭上沒有讀出判詞。

[14:35] 休庭30分鐘以便律師向被告講解判詞,期間2人不准離開樓層。

[15:27] 再開庭

二人之代表律師已向被告講解判詞,同意押後同早前認罪三人同日作判刑,另希望法庭替兩人索取背景報告。D1及D5因幪面罪2022年被判入更新中心及10星期監禁,D1在中心約7個月。

案件押後至6月25日 09:30作判刑,將同認罪3人同日判刑,法庭為2人先索取背景報告,代表律師需在判刑前不少於三天呈上求情文件🛑期間兩人需要還押。

[15:32] 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2025/07/13 14:2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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